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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設立風化區?
發表人 ..  

發表日期

3/1/2014 1:57:05 PM
發表內容 警查色情護膚店 按摩女還握著老二

2014年02月27日18:35   

松山分局凌晨前往南京東路5段一家未掛招牌之美容保養店進行臨檢,在包廂內赫然發現35歲張姓女子正為男客進行半套性交易,張女當時裸露上半身努力的為35歲李姓男客進行「半套服務」,警除將2人帶回警局依社會秩序維護法進行裁罰外,鐘姓負責人及櫃檯人員被則被依圖利強制使人為性交猥褻罪移送法辦。

松山分局表示,該未懸掛招牌之美容保養護膚店曾遭警查獲從事色情交易2次,凌晨再次突襲該店,果然再次查獲女子為男客進行半套式性交易,未懸掛招牌的護膚店,前往該店的尋芳客都是識途老馬,凌晨前往該店臨檢,張姓女子正裸露上半身供男客撫摸助興,張女還努力為男客「打手槍」,男客向警供稱,半套的性服務代價是2400元,警方除查扣現場證物外,還將4人帶回警局偵辦。(林金聖/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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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會議釋字666又鬧笑話了!始作傭者大法官~!

自己偽善假道學還要行政機關設風化區?



回覆 .. 在3/1/2014 2:04:11 PM的回覆:
或許關於性刑法(包括雞姦法與納粹時期殘害同性戀者)的歷史

又是另一段漫長的考古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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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費解的是:

一個男人

與另一名女子

為猥褻行為(要花錢的)

竟然要以法律(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行政罰)



這個國家到底是怎麼了?


回覆 .. 在3/1/2014 2:16:10 PM的回覆: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80   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從事性交易。但符合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自治條例規定者,不適用之。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與人性交易而拉客。   


民國   80   年   06   月   29   日訂定   
第   80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賣淫或媒合賣淫而拉客者。
前項之人,一年內曾違反三次以上經裁處確定者,處以拘留,得併宣告於處罰執行完畢後,送交教養機構予以收容、習藝,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
司法機關(大法官會議)始作傭者

立法機關(立法院)何樂而不為的加以配合

行政機關(地方政府)設立風化區?


好一個權力分立阿!
回覆 .. 在3/1/2014 2:22:35 PM的回覆:
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正後,警察如何取締性交易?

一、社會秩序維護法(以下簡稱本法)有關性交易管理部分條文修正案,業於100年11月4日公布在案,本法修正後與性交易相關之重點規定如下:
(一)、原則上從事性交易娼、嫖雙方皆罰,符合各地方政府制定自治條例規定者除外。
(二)、現存合法妓女戶得於原地址,依原娼妓管理自治條例繼續營運。

二、本法修正後警察機關取締性交易原則如下:
(一)、在性交易專區設置前,除於現有公娼地點與合法公娼所從事之性交易行為外,從事性交易之娼、嫖雙方均為取締之對象,若經查獲,均須處罰。
(二)、查獲上揭違法案件,均依警察機關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81條及第91條之1案件應行注意事項所訂裁罰基準辦理裁罰。違反第80條規定從事性交易者,罰鍰由警察機關依法裁處,額度新臺幣(以下同)3萬元以下:
1、第1次違反者,裁處1,500元以上,未逾6,000元。
2、第2次違反者,裁處6,000元以上,未逾12,000元。
3、第3次以上違反者,裁處12,000元以上至3萬元。
違反第81條規定媒合性交易者,警察機關於訊問後,即移送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裁罰金額視犯罪情狀、是否累犯而有差異。   
(三)、鑑於本法修正後,可預期之執法難度增加問題,員警將加強蒐集現場具體個案人、事、物證資料,如床單照片、衛生紙、體液、保險套、潤滑劑及相關涉案人(對質、指證)筆錄佐證,以加強證據力,並符合法定程序。
回覆 .. 在3/1/2014 2:30:18 PM的回覆:
原釋字666聲請釋憲者,是兩位法官:
事實摘要
(一)   緣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法官林俊廷審理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認所應據以適用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之規定(以下簡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即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宜秩字第三十二號等七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解釋。
(二)   又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法官楊坤樵審理社會秩維護法案件,亦認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羅秩字第十一號及第十二號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解釋,爰併案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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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用平等原則解釋系爭違憲,是否跟當初原釋憲者的用意相違背?

不得而知!

但個人以為,之所以會聲請,就是因為系爭規定處罰性交易行為違憲;而不是罰娼不罰嫖違憲。



回覆 .. 在3/1/2014 2:38:17 PM的回覆:
經查:
審判老娼不忍心   2法官聲請釋憲
2009年11月07日   這次聲請大法官解釋「罰娼不罰嫖」違憲的宜蘭地院法官林俊廷、楊坤樵,都因審理老娼妓賣淫案時於心不忍,才先後聲請釋憲。林俊廷昨說:「每次裁罰這些上了年紀仍從事性工作的婦女,就讓我心裡既迷惑又掙扎,同樣行為,為何嫖不罰娼要罰,尤其她們都是可憐弱勢者,讓我判不下手。」楊坤樵也說:「我常想這些婦女為何年紀這麼大還要來做這工作,她們背後一定有不為人知的辛酸或是家庭經濟因素所致。」

林俊廷說,有兩種人會從事性工作,一種是憑年輕美色賺錢的美眉,一種是無一技之長的弱勢婦女,而警察抓她們交給法官裁罰,「就好像是政府在收取保護費、收稅金一樣」。   

「像政府收保護費」
楊坤樵表示,他發現被移送的婦女多在40歲以上,他常想她們為何會做這工作,並反省《社會秩序維護法》罰娼不罰嫖規定是否合理?對這些婦女在經濟或法律地位上是否公平?於是他從這些案件並參考前人見解後,認為愈多人提釋憲,立法者才會重視修法並解決,因此聲請釋憲。
楊坤樵說,性交易存在好幾千年,既然無法全面禁止,不妨參照歐洲國家予以開放,但在地點等方面管制,讓性工作者有保障,嫖客在衛生方面也獲保障。林俊廷持相同看法,認為再怎麼罰,並不能改變性交易存在事實,政府應以一套特別法規範。
楊坤樵說,大法官已做出罰娼不罰嫖「已違反平等原則」解釋,這是一個契機,將促請立法者思考是否要參考他國,對色情採不同管制,例如成立專區集中管理。
◎記者潘岳、游芳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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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然大法官是依循聲請者來做釋憲的。

只能說:可惜了!

而且聲請者也沒得到他的目的,而且看報導,兩位聲請者的說辭也讓人有所質疑:

老娼不應該被罰

年紀輕輕的小伙子買春就應該被罰?

老娼迫於無奈而出來拋頭露臉,年紀輕輕的小伙子何嘗又不是因為人類基本需要(性慾)?

老娼得利的是錢;小伙子德利的是性慾的滿足

兩者孰輕孰重?


恐怕,是不能一起拿到天平衡量的!
回覆 .. 在3/1/2014 2:43:12 PM的回覆:
喬治   巴塔耶Georges   Bataille,色情史。
回覆 .. 在3/1/2014 2:55:12 PM的回覆:
茲以台南市自治條例為例,來做思考:

主管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公布機關:   臺南市政府      
公布日期:   102.06.21   
公布字號:   府法規字第1020542856A號   令      
異動性質:   制訂   
施行日期:      
法規類號:      
主  旨:   制定「臺南市性交易服務者及性交易場所管理自治條例」   
法規名稱:   臺南市性交易服務者及性交易場所管理自治條例   
原法規名稱:      
法規內文:   
第 一 條  臺南市為保障經許可從事性交易服務者之權益,並維護市民健康、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二 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警察局。
第 三 條  本自治條例適用之對象及範圍,為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縣(市)合併改制前已許可從事性交易服務者及場所。
第 四 條  本自治條例適用之性交易服務者,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於性交易場所執業。
二、執業對象應滿十八歲。
三、定期接受本府衛生局指定之健康檢查。
四、攜帶許可證及健康檢查紀錄表,供執業對象索閱。
第 五 條  本自治條例適用之性交易場所負責人,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許可證懸掛於場所明顯處。
二、場所設備應保持清潔,並接受本府衛生局檢查。
三、不得容留未持有性交易許可證者執業或住宿。
四、不得容留未滿十八歲者為性交易。
五、不得有廣告宣傳或推銷行為。
六、不得僱用未滿二十歲之工作人員。
七、僱用之工作人員應列冊登記,並送主管機關備查;工作人員異動時亦同。
八、提供保險套供性交易時使用。
第 六 條  性交易服務者接受健康檢查發現有性病或其他經本府衛生局認定之傳染病時,應即停止執業,接受治療,經複檢合格後始得復業。
第 七 條  性交易服務者結婚、性交易場所自行停止營業一個月以上或歇業者,應繳回許可證;未繳回者,主管機關應註銷其許可證。
第 八 條  違反第五條各款規定之一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處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下或吊銷其性交易場所許可證。
第 九 條  違反第四條各款規定之一者,得處停止執業六個月以下或吊銷其許可證。
第 十 條  本自治條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至已許可之性交易場所結束營業後失效。
   
------------------
根據本條例與其他的查訪,得知地方政府老早就是公娼制度;但是即使如此,釋字666是說各地方政府設立風化區,上引台南市政府的自治條例,似乎並無所謂的設立風化區,只是在既有的基礎之上作修正;該自治條例中所謂的許可之性交易場所並非風化區

顯然!依照該條例,目前的法事實仍是:

性交易是政府『特許』的行業,非經登記,不得為之。


那麼,至少,政府應該公告所謂的『許可性交易的場所』有哪些?在哪裡吧?!


回覆 .. 在3/1/2014 3:12:41 PM的回覆:
還有,關於『一夜情』的性交行為

亦即:非性交易,而是雙方同意下的性行為

可否統計?

如果是出於疾病管制,那恐怕一夜情也有管制的必要吧?!

一夜情也跟善良風俗有關

一夜情,無論男女,已婚未婚,這個數字要是能統計起來,應該很嚇人吧?!

我記得有一部電影,好像是芮斯維斯朋演的,他說他一夜情的經驗是18還是19個男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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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再看看大法官迂腐陳舊的想法吧!真是笑死人了~~

為貫徹「維護」「國民健康」與「善良風俗」之立法目的,行政機關可依法對意圖得利而為性交易之人實施各種健康檢查或宣導安全性行為等管理或輔導措施;亦可採取職業訓練、輔導就業或其他教育方式,以提昇其工作能力及經濟狀況,使無須再以性交易為謀生手段;或採行其他有效管理措施。而國家除對社會經濟弱勢之人民,盡可能予以保護扶助外,為防止性交易活動影響第三人之權益,或避免性交易活動侵害其他重要公益,而有限制性交易行為之必要時,得以法律或授權訂定法規命令,為合理明確之管制或處罰規定。凡此尚須相當時間審慎規劃,系爭規定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二年屆滿時,失其效力。



大法官們!
你們有過一夜情嗎?

呵呵.............
回覆 .. 在3/1/2014 3:25:04 PM的回覆:
好了!

回到第一篇。

該報導似乎很強調「未掛招牌」(之美容保養店),聽起來好像就是未經地方政府特許的,亦即未經登記的

既然風化區的設立不可能,只能退而求其次要業者辦理登記;這也不失為一個法子

問題是:業者跟賣淫者是有連帶關係的

但這也不表示處罰業者還要處罰員工

最離譜的是處罰嫖者,他的錯誤竟然是未選擇合法登記的性交易場所?

凡此種種,老早已經偏移了性交易的核心內容。


回覆 .. 在3/1/2014 3:28:39 PM的回覆:
據內政部統計,全台有6縣市訂定性交易相關自治條例,5縣市有合法性交易場所,包括宜蘭縣「水仙閣」、「百合花」、「月成閣」、「松月屋」4家;桃園縣「天天樂」1家。

另外,台中市「夜成」、「白蘭花」、「瑤池仙府」、「桃花江」4家;台南市「夜巴黎」1家;澎湖縣「沁樂園」1家。

2011.11
回覆 .. 在3/1/2014 3:52:35 PM的回覆:
甄環:

那年杏花微雨,你說你是果郡王,「也許從『一開始』,便就是『錯』的」!

回覆 .. 在3/1/2014 3:57:45 PM的回覆:
大法官們是否有過一夜情不得而知

但是前大法官城仲謨帶著王美心到Motel卻是事實。

回覆 .. 在3/1/2014 4:00:27 PM的回覆:
全台南市只有一家合法性交易場所叫夜巴黎?

------------
oh,my   God!


見鬼了!

回覆 .. 在3/1/2014 4:04:07 PM的回覆:
那麼,就台南市而言,人民如真要「守法」,只能到該家?

那夜巴黎不就削翻了?

-----------
卯死了

警察
業者

政府

大法官?

好樣的!
回覆 .. 在3/1/2014 4:05:23 PM的回覆:
那夜巴黎的小姐不就都月入好幾十萬?

比大法官們賺的都還多?

回覆 .. 在3/1/2014 4:08:16 PM的回覆:
那麼,

「釋憲」



「性交易」(性交,猥褻)

哪個值得人尊敬呢?

----------------
在我看來,釋憲也沒多高貴阿!

就都是工作嘛,對否?

回覆 .. 在3/1/2014 4:11:20 PM的回覆:
雖然大法官們偽善   假道學

令人作噁外

但最令人作噁的

應該還是馬英九那令人噁心到爆的一抹微笑吧?!

-------------
超噁的。
回覆 比較法視野 在3/1/2014 5:31:12 PM的回覆:
在比較法視野下,也就成為公說公有理,也就是說:毫無進展可能

各國及地區對性交易規範
◎娼嫖都不罰:荷蘭、德國、希臘、匈牙利、瑞士、美國內華達州、澳洲昆士蘭、新南威爾斯省
◎娼嫖均罰:中國、馬來西亞
◎娼嫖都不罰,只罰應召站、老鴇、皮條客、馬伕等媒介賣淫者:日本、香港、法國、義大利
◎罰娼不罰嫖:美國(內華達州除外)、澳洲南澳和西澳省、台灣
◎不罰娼,只罰嫖及媒介賣淫者:瑞典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
另查,
世界各國法律對賣淫的管理條例分類:   
   1.   性交易受到一定管制但合法
   2.   賣淫(以獲取金錢為目的的性行為)是合法的,   但是有組織的賣淫如在妓院賣淫,拉皮條等是非法的,個人性交易不受到管制
   3.   法律規定禁止進行性交易
      
孟加拉
最高法院於2000年3月裁定賣淫合法,成為伊斯蘭國家中少數幾個允許賣淫的國家之一。

wiki
回覆 .. 在3/1/2014 5:34:05 PM的回覆:
呵呵.....北歐的「瑞典」竟然是罰嫖不罰娼

回覆 .. 在3/1/2014 5:37:26 PM的回覆:
『老鴇』(The   Procuress),   Dirck   van   Baburen繪於1622年

http://zh.wikipedia.org/wiki/File:The_Procuress.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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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還滿好玩的。
回覆 .. 在3/1/2014 5:43:29 PM的回覆:
老子,道德經,第25章:

「有物混成,先天地生。寂兮寥兮,獨立而不改,周行而不殆,可以為天下母。吾不知其名,字之曰道,強為之名曰大。
大曰逝,逝曰遠,遠曰反。故道大、天大、地大、人亦大。域中有四大,而王居其一焉!


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
善哉善哉。
回覆 .. 在3/1/2014 6:01:07 PM的回覆:
那麼,事情在經歷了

1.民國98年的釋字666

2.民國100年的社維法的修正

以及

3.某些地方政府的制定自治條例

----------------
我們得到了什麼?

結論是:我們什麼也沒得到!


或許有,包括:之前不為人所知的公娼制度

還有公告性交易場所

以及之前不罰現在要罰的不遵守規定於非性交易場所性交易的嫖者


呵呵.............這就是「法事實」。

回覆 .. 在3/1/2014 6:07:21 PM的回覆:
呵呵.....也是美因河畔的德國法蘭克福

Das   Rotlichtviertel   von   Frankfurt   am   Main   bei   Nacht,   Mai   2005

法蘭克福紅燈區的夜晚

http://upload.wikimedia.org/wikipedia/commons/7/76/Rotlichviertel_Frankfurt_Main.JPG

---------------
春宵一刻值千金阿!

越夜越美麗,也越狂野。
回覆 向公娼致敬! 在3/1/2014 6:18:05 PM的回覆:
你們,辛苦了!

謝謝你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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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燈戶繁華落盡   公娼漸凋零
2011/04/10   11:26:00

宜蘭羅東康樂巷過去公娼館林立,但因欠缺新人加入、不敵私娼競爭,現僅存   4家低矮破舊的鐵皮屋與鄰近新建的高樓大廈成極大落差。(中央社記者沈如峰宜蘭縣攝   100年4月10日)

(中央社記者沈如峰、張榮祥、盧太城、王淑芬10日綜合報導)

台灣各地過去都有公娼寮,但隨著環境改變,盛況不再,北高的公娼都已走入歷史,宜蘭、台南雖然還有,但也僅剩幾家業者苦撐,關門是早晚的事。

根據內政部資料,目前依地方自治條例規範的「合法妓女戶」,包括台南市、桃園縣、南投縣、台中市、宜蘭縣、台東縣、澎湖縣等7縣市。

宜蘭羅東康樂巷昔日被視為「男人天堂」,公娼館林立,在民國60年代營運的黃金時期,每天清晨6時就開門,到了晚上尋芳客更是絡繹不絕。

但因為公娼館不准過戶或遷移,只要經營者過世,就要繳回牌照。加上政府不再發給妓女牌照後,公娼逐漸凋零,現在只剩下4家,每家各有4到5名小姐,平均年齡超過50歲,守在低矮的平房中,和周遭新建的高樓大廈,形成強烈對比。

「1天至少要接10支(10名客人),才能勉強維持基本水電與房租開銷。」公娼館業者說,康樂巷交易公定價1次新台幣600元,有時客人殺價到500元,也只能勉強接受;但現在1名公娼每天最多只接到2、3名尋芳客,加上警方規定公娼不能到街上拉客,「摃龜」更是家常便飯。

台南市公娼的歷史,最早追溯到清朝時代,原集中在中西區西門路、民族路口的「小公園」,日據時代遷移到「新町」大智街,最輝煌時期在民國50年代,共有40多家妓女戶,娼妓上千人。

10年前,當時在台南市警局登記有案的娼寮有3家,包括「夜巴黎」、「美美」、「真花園」,原台南縣新營區還有「桃花鄉」;但隨著時代進步,這些燈光昏暗的紅燈戶,終不敵五光十色的聲色場所,陸續關門大吉,僅剩「夜巴黎」苦撐。

「夜巴黎」負責經營的業者已高齡80歲,旗下有3名公娼,年紀最輕的也有55歲,最大的是59歲,即使白天就開始營業,卻鮮有客人上門。

民國51年,26歲的林姓婦女向台東縣警察局登記「妓女」第8號營業登記證,店名就取「夜皇都」,在當時農村社會是相當時髦的名稱,也代表著它是紅燈區的「老大」地位。

但曾經「門庭若市」的「夜皇都」,走過半世紀後,繁華落盡,3名超過50歲的女服務生卸下脂粉,台東唯一合法的妓女戶拉下鐵門,走入歷史。

高雄的紅燈戶也在前幾年就熄燈,今年60歲的柯清河回憶說,民國55年到65年是鹽埕區舊高雄市政府後側河西路公娼寮最繁華的年代。

他說,河西路上約有10家公娼寮,鶯鶯燕燕的娼妓區,入夜以後亮起紅燈,只要有男性往河西路走,就有穿著消涼的娼妓靠過來,有人喊「少年ㄟ來啦!」,有人乾脆直接搶客。

柯清河說,民國55年,勞工日薪約新台幣20元,消費1次要花掉整天的工資。

民國68年,大片低矮房子的公娼寮發生大火,也燒掉不少娼妓的生計,有人轉往小旅館、飯店攬客,公娼寮生意一天不如一天,色情行業轉而地下化。

民國92年,高雄市通過廢除「高雄市管理娼妓辦法」,公娼行業正式走入歷史。1000410

回覆 .. 在3/1/2014 6:35:11 PM的回覆:
好啦!扯了一堆,我也要跟李茂生一樣,不免俗的

引用林山田的文章:

至於這些新刑法條文在刑法理論解釋上與整體刑法體系上,以及刑事證據上所帶來的問題,也提供刑事司法者與刑法學者做些新功課的好機會,為世界比較刑法學界提供一些關於性刑法的新問題與思考,這也未嘗不是件好事。只不過以現存的性主流道德與價值觀制定出打擊面廣而處刑重的性刑法,將使性犯罪者受到比其他財物犯罪或經濟犯罪還要嚴厲的處罰,這不但不符社會的性現實與刑法的正義,而且亦可能會把不少的「性異議份于」(例如一些同志們)打成「性罪犯」,有點像當年的「懲治叛亂條例」與刑法第一百條,把不少「政治異議份子」打成「叛亂犯」一般。這只是製造更多的社會對立,不但無補於和平與秩序的建立與維持,而且無助於新的性價值觀的建立。(性犯罪與性刑法)

--------------
加油!


回覆 akward 在3/2/2014 11:49:09 AM的回覆:
還要移送地方法院?
那還要出庭嗎   不是很尷尬?
回覆 .. 在3/2/2014 10:16:26 PM的回覆:
因為是「居留」(併罰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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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許社會秩序維護法(舊稱違警罰法)又是另一段考古史了。


回覆 .. 在3/2/2014 10:20:18 PM的回覆:
法院辦理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社會秩序維護法(下稱本法)案件事務管轄區分表
1.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警察機關應移送簡易法庭裁定之案件
2.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應由警察機關裁處之案件
回覆 .. 在3/2/2014 10:28:32 PM的回覆:
目前的『法事實』似乎仍是:

延襲之前的公娼制度,所謂性交易場所而非風化區(惟:高雄市在此之前已經廢除該市公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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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換湯不換藥!

釋憲結果換來的,是老娼仍要被罰鍰(但已廢除居留),新加入嫖客也要被罰(平等原則?!)


對於人民性自主權,完全漠視!

至於拉皮條與老鴇,有無刑法適用問題,不得而知!


感覺起來是:要跟警察弄好關係。


都了一大圈,完全沒進步。
回覆 .. 在3/6/2014 7:43:07 PM的回覆:
內地按摩女為客手淫算不算賣淫?佛山南海區一名髮廊東主僱請女技師提供「波推」、「打飛機」等色情服務,遭當局起訴及獲刑。不料,當地法院事後引用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賣淫問題的解釋,稱婦女為他人提供手淫服務行為,不屬犯罪行為,三人結果無罪釋放。事件引發社會譁然,逾10萬網民熱議,有網民批評,當局對色情服務定義含糊,間接助長邪骨歪風。

南海警方前年7月查獲一家髮廊時,發現姓李東主僱多名技師為客「打飛機」,三人因涉賣淫嫖娼,被警方刑拘及起訴,其後三人分別被判監五年,李某等提出上訴。佛山市中院認為,被告為嫖客提供「打飛機」、「洗飛機」及「波推」等三種色情服務,但據省人民法院2007年對於賣淫案相關問題的解釋指,婦女為他人提供手淫服務,不屬於刑法明文規定的犯罪行為。檢方事後撤回起訴,三人無罪釋放。

事件惹警員不滿,指法律規定不清晰難執法。評論員認為「打飛機」等色情服務處在犯罪邊緣,呼籲當局完善法規。
回覆 .. 在3/6/2014 9:04:33 PM的回覆:
撤回起訴?

這如果在台灣應該是殊難想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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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倒是大陸的警察在那裡不滿了。


話說回來,張德正的案件當初怎麼沒抗告到最高法院?(可以抗告到最高法院嗎?)

張德正砂石車衝撞總統府   檢建請從重量刑
中天   楊忠聖、周瑜茹   2014年03月06日   13:45

開砂石車衝撞總統府,張德正大過年連續5天進出北院,創下檢方聲押5度5關司法首例,北檢偵查終結,對張德正提起公訴,檢方認為張德正為表達對司法不滿,預謀衝撞總統府,多次到場勘查,還寄信到電視台預告,行徑囂張,北檢依殺人未遂、妨害公務、毀損建築物等5罪起訴,並要求從重量刑。

為了私人恩怨衝撞總統府,引起全民恐慌,府方告張德正求償3百萬元,並提高府前維安層級,不排除要全面封閉凱道車輛通行,衝撞總統府,張德正不但得面臨法律制裁,巨額的民事賠償也不亞於他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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