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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刑法構成要件理論應該擺脫因果關係
發表人 ..  

發表日期

3/7/2014 3:00:54 PM
發表內容 黑格爾和馬克思的辯證法都強調因果範疇的空洞性,認為它僅是從事物普遍相互作用中任意截取的一個片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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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

果然跟我想的一樣。

..         在2014/1/22         下午         10:14:05的回覆:
也就是說,刑法學對於因果關係的觀察,是片面的,是截斷的,是單一事件的


所以刑法學才會有所謂的條件理論(等價理論)

以企圖模糊混亂因果關係在哲學上的根本問題:因果範疇的空洞性!

這一企圖本身沒有為刑法學另創其獨立的因果關係觀,反而將刑法學拉入了糾纏不清的因果關係

也不知道是否因為如此,才使得刑法學另有所謂的歸責?

而考察歸責思想的發展史,從民法的侵權行為開始,有所謂的結果責任(結果歸責),過失責任,無過失責任,中間責任等,顯然歸責跟因果密切相關,但歸責更能顯示出法律的特性。

那麼,刑法學發展至此,為何還要因果與規則並重?(所謂結果原因與結果歸責)

有沒有可能是刑法學者根本搞不清楚因果關係本身的問題?

而且,從刑法學因果理論的發展史來看,重點也不是因果本身,而是歸責:是否應該歸責於該行為(所以,客觀歸責理論在發展過程中,始於因果問題,卻發展成為構成要件理論;但似乎不僅如此,連帶影響違法性,過失犯,甚至主觀不法,罪責<?>乃至於整個犯罪理論

也難怪刑法學者們在趕流行似的,紛紛搭上了客觀歸責理論這班列車!


但其實行法學(或者包括民法學)能夠不甩哲學,而另創因果理論?從其發展史來看,法律只能另創規範論的歸責,卻無法擺脫存在論的因果關係範疇的空洞化,



難道刑法學者們還不願意承認自己的失敗嗎?


呵呵............
回覆 .. 在3/7/2014 3:55:09 PM的回覆:
關於以上的觀點,也非我胡亂講的。參閱:戴世瑛,評析中國大陸刑法犯罪構成理論(上)
其中:

大陸刑法理論,對於因果關係是否歸屬於犯罪構成要件,存在三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即通行的觀點,認為因果關係為犯罪構成要件,但並非一切                  犯罪構成的必要要件。第二種觀點認為,因果關係乃一切犯罪構成所必需的要件。第三種觀點則認為,在任何犯罪構成中,都不存在因果關係要件。第三種觀點指出,刑法中的因果關係,只是用來確定危害結果是危害行為造成的一種認識方法(或工具),把它看成是犯罪構成客觀方面的要件,在理論上、實踐中和法律上都是不能成立的。更何況,因果關係自身並不是一種客觀外在表現的事實特徵,它僅僅是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兩個事實特徵之間的一種因與果的內在聯繫,因而不能看成是客觀要件。

或可參考。

----------------
惟近年來中國大陸的刑法學似乎有朝德國(與日本)「一面倒」的傾向。參閱:
陳興良,刑法因果關係:從哲學回歸刑法學--一個學說史的考察
回覆 .. 在3/8/2014 4:31:42 AM的回覆:
我不知道ㄝ,我不知道當我這麼說的時候,我想的是不是跟Otto想的是一樣的(而且其實我也想到了客觀歸責理論的風險升高)

李聖傑是這樣說的:在德國一度有學者建議以客觀歸責理論中的危險昇高理論,取代行為與結果間因果關係存在的判斷,雖然該學說沒有為大部分刑法學者接受但是對於因果關係判斷存在的必要性,則留下了很大的省思空間。      (因果關係判斷在刑法中的思考)

----------------
Otto,Risikoerh'o'hungsprinzip   statt   Kausalit'a'tsgrundstaz   als

Zurechnungskriterium   bei   Erfolgsdelikten,NJW   1980,417ff.

(李聖傑上文註31)
回覆 .. 在3/8/2014 4:43:44 AM的回覆:
另外,上述陳興良的文章中,其提到:

更極端的說,刑法因果關係這個概念本身就應當是否定的:不是因果關係,而是條件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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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的說法,似乎仍無法捨棄條件理論而全面採用客觀歸責理論,感覺起來,也是換湯不換藥。



或許又過了一百年(甚至兩百年或者更久),客觀歸責理論又是另一番的面貌了,who   knows?!



回覆 .. 在3/8/2014 4:54:46 AM的回覆:
勞東燕,風險分配與刑法歸責:因果關係理論的反思   (2010)

僅po出結論:

結論

最後,有必要歸納一下本文得出的幾點結論。

1.刑法因果關係的認定本質上是歸責的判斷。歸責判斷與風險分配有緊密的關聯,因為風險如何分配,本質上涉及的是注意義務如何分配的問題。

2.刑法中歸責判斷的複雜化源於規範問題的複雜化,是由規范成為歸責判斷中的施力點而引起的。

3.不可能存在能夠一勞永逸地解決刑法因果關係認定問題的統一的一般化標準。此類標準要么無視刑法因果關係的規範屬性,要么太過空洞而不具有可操作性。刑法因果關係的判斷只能是個別化的具體的判斷。

4.對於刑法因果關係的認定,儘管提供統一的一般化標準不可能,但統一的處理框架則是可能的,也是必要的。這個處理框架應當同時具備規範性、動態性與可操作性的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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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

回覆 .. 在3/8/2014 5:05:22 AM的回覆:
晚安囉!

回覆 .. 在3/19/2014 8:10:19 PM的回覆:
呵呵......

許玉秀:作者(按:指許玉秀她自己)「過去即曾認為」客觀歸責判斷其實已經包含因果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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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許玉秀的過去即曾認為,參閱許玉秀(早期文章),檢驗課觀歸責的理論基礎---客觀歸責理論是甚麼?

許玉秀進一步提問:那麼究竟是否真的不須獨立判斷因果關聯?

許玉秀的提問很有趣,個人猜測

當時許玉秀根本還不是很清楚因果關係在哲學上的定位,以至於當許玉秀接觸到客觀歸責理論時,即曾認為該理論已經包含因果關係的判斷,卻仍然要提問如此的問題

顯然!當時許玉秀仍困在刑法學這兩百多年來的發展史當中!

我只能說:因為混在刑法學裡太久了,中毒太深,以至於如此。

幸好!許玉秀沒有深陷而無可自拔,想必他在專研刑法學理論之時,仍不忘提醒自己:作為一個主體,他不能把自己變成是刑法學浩瀚大海中的一個浮萍,以致變成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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