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線 上 購 課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學 員 服 務

心 得 分 享

歷 屆 試 題

解答更新•試閱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購物車新推出!提供超取付款與線上刷卡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跨平台加密影片操作使用說明

考神網

首宇

首宇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課業問題
發表人 學生  

發表日期

3/10/2014 12:06:08 PM
發表內容 老師您好:
請問,甲當初簽發票據與乙,經過17年後,甲始使向乙請求返還金錢,甲對乙是否已無任何法律上權利,可以要回系爭款項?   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3/10/2014 2:35:41 PM的回覆:

行使時效抗辯後,答案即屬正確。

回覆 學生 在3/10/2014 10:31:11 PM的回覆:
老師您好:
那請問上述時效問題,罹於時效之債權,有沒有可能透過民法第129條第1項之規定,而使時效再度復活?
回覆
李俊德 在3/11/2014 9:29:43 AM的回覆:

實務的見解,行使時效抗辯後,債權會歸於消滅。

所以在對方為時效抗辯前,誘使對方「承認」〈民法144第2項〉債務,才是可行的方法。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現場諮詢聯絡我們首頁

教材說明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

 

 

 

 

律師司法官 考試科目 補習班 函授 推薦
司法事務官 行政執行官 公證人 國防法務官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書記官 執達員 高考法制 法警 錄事 庭務員
PTT推薦 宇法 官網 李俊德律師 李俊德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