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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法官也玩夠了吧?應該引進陪審團制!
發表人 ..  

發表日期

3/11/2014 11:05:51 AM
發表內容 我國的法官的常識,常常會令我們大吃一驚。

我國的法官,一個人,三個人也玩夠了吧?

應該考慮引進陪審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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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審團
為法院中,用以判定事實或被告是否有罪(視乎各地法律而定)的團體,多見於英美法系國家。目前於司法制度中採用陪審團制度的有美國、英國和香港等,日本於1928年至1943年也採用此制度。陪審團根據人數多少,可以被分為大陪審團和小陪審團。

出任陪審員資格
所有成年公民都可能被選為陪審員,卻不是所有成人皆有資格出任陪審員,例如警察、軍人,律師,教授,市(省)長,法學系的學生可能不符合或可獲豁免出任陪審員。陪審員的選任需要遵從一定的選任程序。陪審團人數由當地法律規定,各地法律規定的人數不一。在一些國家或地區,設有替補陪審員,和陪審員一同產生並旁聽案件審理。如正式陪審員因某些原因不能完成工作,由替補陪審員接替並投票表決。在另一些地方,如有陪審員中途退出,需要解散原來的陪審團,重行選出新的陪審團,並且重新開始審訊程序。陪審員如無合理原因而缺席審訊是違法的,可被法律追究。

陪審團的職責
案件事實的認定是初審法院的重要工作,在採用陪審團的審判制度裡,由普通民眾所組成的陪審團通常用來認定純然客觀之事實。陪審團的表決以多數票決定,有些地方規定如果正反方票數接近,例如4對3,法官需要解散陪審團,另行選出新的陪審團,重新開始審訊程序。陪審團所認定的結果在英美法上稱為verdict,僅具事實認定之效果而非正式判決,法官會據以參酌法律判斷做出判決(sentence)。如果陪審團所認定判決不合乎常理,或者有違背法官所給的法律指示,法官得依一造之聲請排除陪審團的結論而逕為判決(英美法上稱為JNOV)。本段所述內容不一定適用於所有設有陪審團制度的國家或地區。有些地方規定陪審團如判決被告無罪,控方或法官除非找到新的証據,否則不能推翻陪審團的決定,也不能上訴。被判有罪的被告的刑罰通常由法官決定,而不是由陪審團決定。


wiki
回覆 .. 在3/11/2014 11:25:59 AM的回覆:
在有罪(死刑)與無罪(自由)之間,最有名的我國案例,當屬:蘇建和三死囚案!

蘇案歷經台灣高等法院與最高法院來來回回,本來以死刑定讞,當時台灣高等法院法官還出來開記者會;最高法院還開研討會

不知道是高等法院法官還是最高法院法官竟然還說:我們都是考試進來的,是最優秀的一群,絕對不會判錯的(意指:判蘇建和三人死刑絕對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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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呢?

無罪定讞?

怎麼?有罪無罪就這麼搞玩了阿?

笑死人了!

你司法機關是當玩笑來玩嗎?

而關於此,人民是毫無置喙的餘地。

從刑法的學習,特別是刑法各罪論的學習得知,刑法的構成要件的認定讓法官一個人玩是非常危險的事;法官即使念過法律,也不代表他能夠完全正確是用構成要件,解釋構成要件。

我們看看德國刑法學者玩起刑法總論的模樣,有時根本是天差地別,想起來就覺得很危險。

更何況,構成要件的解釋也不應該脫離經驗,甚或,經驗才是解釋構成要件最主要的依據。

所以,不應該讓法官一個人獨占構成要件的解釋與適用,應該擴大讓人民參予每一個刑事審判的法庭內構成要件解釋與適用的活動!
回覆 恩恩 在3/11/2014 12:39:30 PM的回覆:
也不是不可以呀,至少法官就不用寫厚重的判決論證理由,不用寫判決書了只要決定刑度就好

這樣很多法官應該反而會很開心吧?!
回覆 恩恩 在3/11/2014 1:16:41 PM的回覆:
還有,構成要件其實是事實套進法律的過程,這涉及事實跟法律的交錯,不是陪審團有能力處理的,陪審團只是認定事實,而法官在既定事實的基礎上去適用構成要件而已

在一些比較沒有複雜法律爭議的案件如殺人案當然看不出這樣的實益

可是在一些較複雜的財產犯罪這樣的實益就很明顯了,所以構成要件的解釋即使在採陪審團制的國家,也不會是陪審團的權限
回覆 .. 在3/11/2014 5:50:36 PM的回覆:
構成要件,無論主觀不法構成要件,或客觀不法構成要件,都是要透過經驗與論理

光這一點,不應該只有交給法官來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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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你說的,認定事實,我不知道是要認定有罪無罪,還是認定行為購否符合構成要件行為;結果犯是否具有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以及其他

我是在電影費城裡有看到,陪審團最後是說:

贊成

反對

那麼,應該是贊成有罪吧?反對有罪吧?

果如斯,那麼顯然不是只有認定事實,還有決定有罪無罪吧?

有錯,請指正。
回覆 .. 在3/11/2014 5:55:53 PM的回覆:
陪審團的職責
案件事實的認定是初審法院的重要工作,在採用陪審團的審判制度裡,由普通民眾所組成的陪審團通常用來認定純然客觀之事實。陪審團的表決以多數票決定,有些地方規定如果正反方票數接近,例如4對3,法官需要解散陪審團,另行選出新的陪審團,重新開始審訊程序。陪審團所認定的結果在英美法上稱為verdict,僅具事實認定之效果而非正式判決,法官會據以參酌法律判斷做出判決(sentence)。如果陪審團所認定判決不合乎常理,或者有違背法官所給的法律指示,法官得依一造之聲請排除陪審團的結論而逕為判決(英美法上稱為JNOV)。本段所述內容不一定適用於所有設有陪審團制度的國家或地區。有些地方規定陪審團如判決被告無罪,控方或法官除非找到新的証據,否則不能推翻陪審團的決定,也不能上訴。被判有罪的被告的刑罰通常由法官決定,而不是由陪審團決定。

陪審團通常有6至12名陪審員。「陪審團在刑事案件中會就被告人『有罪』或『無罪』做出判斷」,「而在民事訴訟中則會就被告『有無責任』或『損害賠償金額』等做出判斷」。

目前,陪審制用於美國、英國、香港等為主的普通法(又稱「英美法」)國家及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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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城裡似乎是就有無責任及賠償金額(包括懲罰性賠償)做出判斷。
回覆 .. 在3/11/2014 6:02:56 PM的回覆:
我國的刑事訴訟法不是號稱從職權主義改為改良式的當事人進行主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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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陪審或參審要不要改來改良一下呢?


類似制度
參審制
陪審制下,僅有陪審員可以進行事實認定,與此相對,參審制是指由職業法官與一般市民(參審員)共同進行審理評議的審判制度。該制度主要在一些歐洲國家和中國施行。與每次案件需要重新選任的陪審員不同,參審員實行任期制。

在德國,原則上所有的刑事案件都需要由從市民中選出的參審員(任期5年)與職業法官(地方法院為參審員2名和法官3名,區法院為參審員2名和法官1名)共同對案件進行評議,並判斷有罪無罪及量刑。
法國的重罪法院(Cour   d'assises)實行的審判中,由9名陪審員(在控訴審中則為12名)與3名職業法官一起進行審理。在法語中,該種制度也被稱為「陪審制」(Jury),但其實質上為參審制。
義大利的審判制度中,對於某些重大犯罪,要由任期3個月的6名參審員與2名職業法官共同組成合議庭,判斷被告是否有罪,並進行量刑。
中國的人民陪審員制度實際上也是參審制。人民陪審員可以參加基層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的第一審民事審判、刑事審判和行政審判。

wik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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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聽說目前司法院試行的,是所謂的聽審制。

回覆 在3/11/2014 7:09:57 PM的回覆:
當初不是說軍法案件

要移給「公正的第三者」普通法院審判??

現在判決結果不如己意

又開始鬥法官了
回覆 www 在3/11/2014 7:12:02 PM的回覆:
真會掰
回覆 所謂的改革訴求 在3/11/2014 7:17:50 PM的回覆:
就是司法制度就是要一直改












改到判決結果讓1985滿意為止!!!

回覆 所謂的改革訴求 在3/11/2014 7:18:44 PM的回覆:
就是司法制度就是要一直改












改到判決結果讓1985滿意為止!!!

回覆 .. 在3/11/2014 8:08:35 PM的回覆:
你以為司法體系本身就毫無問題嗎?

你以為把軍法來進來,軍法改司法,司法本身就沒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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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法有軍法的問題,司法也有司法的問題,台灣的司法,人民普遍相較於軍法,還不信任,因為一般人民比較接觸不到軍法,要不是洪仲丘事件,人民根本不知道軍法可以這樣搞(當時馬英九還吐槽李翔宙,說依法要歸軍法)

引進陪審團或參審制,是另一個司法改革的方向,由人民參予審判,直接評價構成要件,以至決定有罪無罪。本來,法庭活動本應該納入人民的參予,藉由各方的經驗與意見,共同決定是否構成要件該當,這是一個理性的選擇!

回覆 恩恩 在3/11/2014 8:54:48 PM的回覆:
不過說真的即使台灣改成陪審制度,民眾還是不會滿意的

因為陪審制下,被告的刑度還是法官決定的(否則要法官幹嘛?)

可是在台灣,即使將來改成陪審制,由於刑度還是由法官決定,到時很多民眾一定還是砲轟法官輕判

照台灣某些人骨子裡的想法,可能是希望法官決定刑度的權力都要交給陪審團吧....他們大概希望司法權徹底被削權吧

有時候覺得某日本總督對台灣人的形容不是沒有道理的..
回覆 .. 在3/12/2014 2:59:17 PM的回覆:
黃國昌,台灣,準備好了嗎?--從美國陪審制度與實證談起

http://www.jrf.org.tw/newjrf/rte/myform_detail.asp?id=3208
回覆 鄉民 在3/12/2014 3:37:41 PM的回覆:
引進網路鄉民登錄投票制
回覆 .. 在3/12/2014 9:58:34 PM的回覆:
司法院的人民觀審制網站說:

參予審判的國民的『職權』,包括:就「認定事實」,「適用法律」與「量刑」

【陳述意見】

由法官「『另行』『評議』」,以「決定」

「是否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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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

http://www.judicial.gov.tw/Guan-Shen/intro05.asp

陪審制,參審制(分為德國,日本),觀審


話說司法院這個憲法機關,說甚麼『司法院審判機關化』(詳參釋字530)

如今也都民國103年了..........(第一季也快過完了)

回覆 你好大我好怕 在3/13/2014 8:15:42 AM的回覆:
以台灣的綠網軍強大的人肉搜索能力

還有無上限的人身攻擊

還是不要改成陪審團制
回覆 笑話 在3/13/2014 9:11:18 AM的回覆:
法官在庭上,就認為他最大,都不鳥律師、檢察官了,更遑論一般百姓組成的陪審團,都是陪著法官在法庭上演戲而已啦。
回覆 .. 在3/13/2014 5:39:35 PM的回覆:
目前試行的聽審,聽說聽審員是跟法官坐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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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
回覆 .. 在3/13/2014 5:44:54 PM的回覆:
聽說以前檢察官也跟法官是坐在一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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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的檢察官,雖然被趕下去了,但仍較被告(當事人之一)為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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