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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檢察總長提名 府下周送審
發表人 ..  

發表日期

3/12/2014 3:53:30 PM
發表內容 檢察總長提名   府下周送審
中國時報   李明賢/台北報導   2014年03月12日   04:10

針對法務部有意修法調降特偵組位階,總統府昨表示,此舉仍須修改《法院組織法》相關條文,在修法完成前,馬英九總統仍依規定提名新任檢察總長,提名咨文最遲將在下周二(18日)前送立院審議。

特別的是,總統府若在下周提出新任檢察總長提名咨文,就會碰到「超級司法周」,包括周三是立法院長王金平黨籍訴訟一審宣判、周五是檢察總長黃世銘洩密官司宣判,都是備受矚目的重大司法案件。

不過,黨政高層也說,檢察總長提名,與這兩起官司無絕對關聯性。

根據《法院組織法》第63條之1規定,最高法院檢察署設特別偵查組,黨政人士解釋,有關特偵組位階調整或存廢問題,目前正由法務部徵詢各界意見,包括總統府、行政院並無特定立場。

若是檢察總長(按:應指特偵組)從三審變成二審(按:應指設於高等法院檢察署),等於新任檢察總長回到陳涵與盧仁發年代,不像現在設在最高檢,兩者權限差很多;相關人士也說,這是法務部擬定的腹案,等於限縮檢察總長的權限,但能否得到各界支持,仍需要再行研議討論。

黨政人士也說,不論特偵組位階如何變更,因為涉及組織調整,都涉及修訂《法院組織法》,必須完成一定的法定程序,目前仍在討論階段。

至於檢察總長人事案,府方人士也說,依慣例是在原任總長任期屆滿前一個月送出提名咨文,也就是總統府應在3月18日前,將提名咨文送到國會審議。

目前傳出新任檢察總長熱門人選包括最高檢察署主任檢察官顏大和、法務部政務次長吳陳鐶、高雄高分檢檢察長林玲玉等多人,但府方不願透露提名人選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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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星期五如果黃世銘被判「無罪」,依切就照原訂流程;如果黃世銘被判「有罪」,那他應該在卸任前就照承諾辭去檢察總長一職。

惟此時應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中一人代理職缺,直到四月立法院通過同意權新任檢察總長就職為止。

回覆 期待3月21日 在3/12/2014 7:19:30 PM的回覆:
就目前從新聞、網路相關訊息

我賭黃世銘有罪成立

待3月21日見真章
回覆 跟盤 在3/13/2014 4:14:28 PM的回覆:
賭王金平贏了
回覆 同意樓上 在3/13/2014 4:59:38 PM的回覆:
我也跟了
全跟了
梭哈
賭金平電阿九
回覆 33 在3/19/2014 5:50:01 PM的回覆:
黨員資格案一審   王金平勝訴   
   
【聯合報╱記者劉時均╱即時報導】   2014.03.19   05:30   pm   
   
      

   
立法院長王金平確認國民黨黨員資格存在案,台北地方法院一審下午5時許判決王金平勝訴。圖為日昨針對撤銷黨籍一案,媒體詢問有什麼生日願望,王金平只說尊重司法,順其自然。
聯合報系資料照   
立法院長王金平確認國民黨黨員資格存在案,台北地方法院一審下午5時許判決王金平勝訴。法院認為,國民黨未依人民團體法規定處理該撤銷黨籍作業,國民黨考紀會違反程序正義,撤銷決議應屬無效。本案可上訴。

【中央社╱台北19日電】台北地方法院審結立法院長王金平確認中國國民黨黨籍存在案,今天判決王金平勝訴,他的國民黨黨籍存在。

王金平在去年9月被控關說司法,遭國民黨撤銷黨籍,他委託律師向台北地院提起確認黨籍存在訴訟,並提出假處分獲准,以新台幣938萬餘元提供擔保,在判決定讞前,可繼續行使國民黨員權利。他因此保有國民黨籍、立委和立法院長職務。   

   
回覆 二連敗、一敗再敗 在3/19/2014 5:51:48 PM的回覆:
阿九集團
等下一場黃世銘洩密案,再敗

就要被完封了
回覆 科王 在3/19/2014 6:00:01 PM的回覆:
民進黨騙人

什麼法院是國民黨開的

法院原來是柯王兄弟開的
回覆 科王 在3/19/2014 6:00:17 PM的回覆:
民進黨騙人

什麼法院是國民黨開的

法院原來是柯王兄弟開的
回覆 民進黨竊笑 在3/19/2014 6:29:32 PM的回覆:
這是國民黨的金平
對上國民黨集團
怎麼打
都是國民黨輸
回覆 真準 在3/21/2014 4:20:30 PM的回覆:

【聯合報╱記者劉時均╱即時報導】   2014.03.21   04:09   pm   
      檢察總長黃世銘被控洩密案,台北地方法院今天下午宣判,黃世銘洩密部分無罪,違反通保法部分處有期徒刑1年2月,全案可上訴。


回覆 .. 在3/21/2014 4:38:18 PM的回覆:
可以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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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條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回覆 .. 在3/21/2014 4:45:19 PM的回覆:
馬英九該不該道歉呢?

啊?
回覆 .. 在3/22/2014 6:49:54 AM的回覆:
釋字366
解釋文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分別宣告之有期徒刑均未逾六個月,依刑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各得易科罰金者,因依同法第五十一條併合處罰定其應執行之刑逾六個月,致其宣告刑不得易科罰金時,將造成對人民自由權利之不必要限制,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未盡相符,上開刑法規定應檢討修正。「對於前述因併合處罰所定執行刑逾六個月之情形,刑法第四十一條關於易科罰金以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為限之規定部分,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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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林山田,論併合處罰之易科罰金,1995,修訂版

對釋字366有猛烈的批評


回覆 .. 在3/22/2014 6:57:35 AM的回覆:
發布單位:   台北地院公關室   

被告黃世銘公務員因職務持有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規定監察通訊所得應秘密之資料,而無故洩漏、交付,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公務員因職務持有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規定監察通訊所得應秘密之資料,而無故洩漏,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回覆 .. 在3/22/2014 6:59:49 AM的回覆:
印象中,對於系爭,好像許玉秀有跟林山田唱反調?

回覆 .. 在3/22/2014 7:05:28 AM的回覆:
釋字366意見書
   
不同意見書:          大法官   翟紹先
一   刑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或家庭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易科罰金,學理上謂係換刑處分,或稱曰代替刑。良以宣告之自由刑,如其刑期短促,對人犯縱執行羈押,亦難望改過遷善,且偶發初犯,因受監禁,以致自暴自棄,後果堪虞。故現行刑法恢復暫行新刑律之易科罰金制度,行之迄今,收效頗宏。
二   惟易科罰金依上開第四十一條規定,設嚴格之要件如下:
(一)須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
(二)須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
(三)須因身體、教育、職業或家庭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
是為杜絕流弊,易科罰金,不宜失之過寬。又法院雖於判決主文中,諭知折算罰金之標準,但易科之准駁,純屬檢察官執行之職權,被告是否合乎上列要件,應由檢察官於執行時決定之。若謂判決主文中既諭知易科罰金,檢察官即應一律照准,不無誤會。且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後,而原來宣告之刑,如為有期徒刑,五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仍屬累犯。顯見易科罰金,祇不過係換刑之處分。
三   世界各邦,關於數罪併罰之立法例,不外採(一)吸收主義(二)限制加重主義(三)併科主義。其利弊互見,我國刑法兼採以上各種主義,以資截長補短,故於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三條分別規定:「併合處罰之標準」、「二裁判以上合併執行之方法」,準此規定,可收刑罰以及執行經濟之目的,其立法意旨,殊無可議之處。
四   茲就犯實質上數罪,對宣告之各罪刑一一執行之,或就宣告之罪刑合併之結果定其應執行之刑,何者對被告完全有利,尚難以斷言,茲舉例以明之:
(一)甲犯侵入住宅罪(本刑一年以下),處有期徒刑二月,得易科罰金,又犯傷害罪(本刑三年以下),處有期徒刑四月,得易科罰金。如均予執行,須繳六個月之罰金。此例就六月以下四月以上更定執行有期徒刑五月,得易科罰金,即僅繳五個月之罰金,自屬有利被告。
(二)乙犯脫逃罪(本刑一年以下)處有期徒刑六月,得易科罰金。又犯收受贓物罪(本刑三年以下)處有期徒刑六月,得易科罰金。其罪刑分別執行,固可以金贖刑,對被告而言,較為有利。但檢察官於實際執行時,未必皆准其易科罰金,已詳上述。如合併定其執行刑七月,雖不得易科罰金,亦不違背正義公平原則。蓋乙第一次犯罪以後,不知安分守己,仍以身試法,要屬無可原宥。
(三)丙除犯上述脫逃、收受贓物罪外(圴判如上刑),又犯偽造公文書罪(本刑七年以下)處有期徒刑一年,竊盜罪(本刑五年以下)處有期徒刑二年,以上四罪刑適用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應於四年以下二年以上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四月,顯然有利被告。若對各刑一一執行,除脫逃、收受贓物兩罪,准繳易科罰金外,仍應執行偽造公文書及竊盜罪,即合為有期徒刑三年,匪僅對被告不利,且使囹圄擁擠,不易管理,增加國庫負擔,種種弊端,毋待贅言。
(四)因併合處罰所定執行刑逾六個月者,仍得易科罰金,顯然失平,如丁犯侵入住宅、傷害、脫逃、收受贓物四罪,各判有期徒刑六月,均得易科罰金,併合定其執行刑一年二月(十四月),依本解釋,仍得易科罰金。而戊祇犯傷害一罪,判有期徒刑七月,不得易科罰金,即應發監執行,身繫囹圄,如此不平,焉有不鳴者也。
五   綜上所述,上開刑法各條,既無缺失,應屬合憲,本席對本件解釋意旨,歉難表示同意。   
回覆 .. 在3/26/2014 6:27:02 AM的回覆:
黃世銘辭職   法務部建議林偕得代總長   
   
【聯合報╱記者劉峻谷╱即時報導】   2014.03.25   03:06   pm   
   
法務部已轉呈檢察總長黃世銘辭職公文至總統府,同時建議代理檢總察長人選,依慣例由最高檢察署最資深的主任檢察官林偕得代理總長,這項任命需經馬英九總統批核後任命。   

檢察總長黃世銘3月21日因洩密案被一審法院判處有罪,黃世銘兌現諾言,立即發聲明辭檢察總長職,辭職公文由最高檢察署檢察官兼書記官長洪泰文,親自送到法務部長室。   

法務部長羅瑩雪已將黃世銘的辭職公文轉呈總統府,上簽呈請求馬總統批示指派代理總長。黃世銘的四年總長任期至4月18日,代理總長任期不到一個月。   

據了解,法務部人事處向羅瑩雪建議,依慣例由最資深的主任檢察官代理總長。例如,2010年1月,前檢察總長陳聰明被監察院彈劾下台,即由最資深的主任檢察官曾勇夫代理總長。   

目前最高檢察署三位主任檢察官依年資依序是林偕得、朱楠、顏大和。顏大和甫獲提名總長,但法務部考量,如果他代理總長期間發生意外風波,將不利他獲得立法院審查通過,因此依慣例建請總統指派林偕得代理總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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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最高檢察署這個機關

最高法院檢察署員額表(法院組織法第七十五條附表)
職稱 員額
檢察總長 1
主任檢察官 3∼6
檢察官 20∼40


回覆 .. 在4/7/2014 6:43:35 PM的回覆:
黃世銘請辭總長獲准 低調回任最高檢主任
ETtoday   –   2014年4月7日   下午1:59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前檢察總長黃世銘偵辦立院院長王金平、立委柯建銘司法關說案,涉嫌未結案便向總統馬英九報告遭檢方以洩密罪起訴,一審並遭判刑1年2個月徒刑,隨後黃世銘屢行被判有罪就請辭承諾,馬英九也准予請辭後,因其未喪失司法官資格7日低調回任最高檢察署主任檢察官一職。

黃世銘被控在指揮特偵組偵辦王金平、柯建銘司法關說案期間,在去年9月5日偵結前,兩度將案情報告總統馬英九,遭台北地檢署依刑法洩密罪、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起訴,而成為司法史上首位因刑案被起訴的檢察總長,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在3月19日分依洩密、違反通保法罪嫌,判處黃世銘應執行1年2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黃世銘一審雖被判刑,並請辭檢察總長獲准,但並不影響其司法官任用資格,因此,黃世銘仍可回任司法官,所以,黃世銘今日回任最高檢察署主任檢察官一職,並將其個人物品從總長辦公室搬進新辦公室,面對媒體採訪則是低調不願多做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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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

回覆 .. 在4/7/2014 6:53:31 PM的回覆:
代理檢察總長簡介
姓名:林偕得
&學      歷&   
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學系畢業
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現更名為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班12期結業
&   經 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處候補檢察官、檢察官、主任檢察官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處檢察官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處首席檢察官、檢察長
      臺灣臺東、屏東、桃園、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主任檢察官
      法務部參事

http://www.tps.moj.gov.tw/ct.asp?xItem=2458&CtNode=104&mp=002
回覆 .. 在4/8/2014 1:23:21 PM的回覆:
黃世銘搬進曾勇夫以前的辦公室         
   【聯合報╱記者劉峻谷、劉時均/台北報導】   2014.04.08   02:49   am   
   
前檢察總長黃世銘因洩密案被判有罪請辭,昨天搬進最高檢署主任檢察官辦公室。這間辦公室是前法務部長曾勇夫任職最高檢主任檢察官的辦公室,兩人先後同因關說案下台,如今又使用同一間辦公室,有資深檢察官稱是風水輪流轉,也有人認為巧合。   

昨天也是洩密案上訴限期最後一天,黃世銘委任律師羅明通表示,已遞狀上訴。   

告發本案的立委柯建銘也遞狀上訴,理由是黃世銘去年九月一日第二度到總統府報告時,增附他和王金平的個人資料,違反個資法,但北檢以裁判上一罪,未另外偵辦,他認為不合理,因此上訴。   

曾勇夫去年九月六日因黃世銘揭開關說案下台,黃世銘今年三月廿一日也因涉洩密被判有罪,兌現承諾請辭,搬進曾勇夫的辦公室。   

這間主任檢察官辦公室位於三樓角間,視野佳。曾勇夫四年前升官接任法務部長,這間辦公室就空下來。黃世銘接任檢察總長後,預留這間辦公室做為卸任總長後的去處。如今雖如願,卻因非屆滿卸任,多了些許遺憾。   

總統馬英九於四月三日批准黃世銘請辭案,當晚法務部長羅瑩雪即核准他回任檢察官,改派最高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檢察總長則由最高檢主任檢察官林偕得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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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晚』法務部長羅瑩雪即核准他回任檢察官,改派最高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呵呵.......羅瑩雪服務還真周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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