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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老師拜託解答 謝謝
發表人 好吧  

發表日期

3/24/2014 9:51:02 PM
發表內容 97年司法事務官之考題
甲騎機車被撞受重傷,肇事者逃逸,不知肇事者何人,甲以簡訊發送給乙,請以協助破案,並表示願把賠償請求權全部讓與給乙,甲隨即死亡,不久乙協助破案查出肇事者為丙,請問本件賠償權利讓與之契約是否有效成立?

老師書上解答是   在意思表示相對人乙未為受讓債權之承諾之意思表示前,尚不能稱有有效成立。學生的問題是,不久乙協助破案查出肇事者為丙此事實,可否為相對人承諾之默示意思表示,契約成立呢?
回覆
李俊德 在3/24/2014 10:53:36 PM的回覆:

不久乙協助破案查出肇事者為丙此事實,可否為相對人承諾之默示意思表示,契約成立呢?
--------------------------------------------------------------------------------
不管明示或默示,這個承諾一定是在表意人死亡後為之吧

我的解答重點不在「明示或默示」,而在承諾的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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