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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錯誤撤銷後之問題! 請老師解答!!
發表人 阿伊谷  

發表日期

3/31/2014 4:32:22 PM
發表內容 甲出售所有之A地給乙,委託代書丙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因丙的職員丁丁的過失,致將所有之B地連同A地移轉給乙。乙發現錯誤將B地贈與戊並瓣畢所有權移轉登記。甲可對乙主張何種權利(77司)

老師解答是:甲若撤銷B地之物權行為且戊為善意,甲不可對乙主張不當得利,因為乙未取得所有權,未受有利益。

另外一題:
乙向甲購買噴墨印表機,甲誤取為雷射印表機交付,乙後將雷射印表機轉賣於丙,甲可向乙張何種權利(91律)

老師解答是:甲若撤銷交付雷射印表機之物權行為且丙為善意,甲仍可對乙主張不當得利,因為乙無權處分他人之物。

學生問題是此二案例乙皆未取得所有權,為什麼第二個案例可以乙無權處分請求不當得利,第一個案例乙被撤銷物權行為後也是是無權處分壓?   
若是因為第二個案例乙受有價金之利益,可是乙受有價金是因為基於乙丙之買賣契約,基於債權相對性甲應該不可以請求吧!

對不起問題有點多!   謝謝老師耐心看完!
回覆
李俊德 在3/31/2014 4:46:04 PM的回覆:

若是因為第二個案例乙受有價金之利益,可是乙受有價金是因為基於乙丙之買賣契約,基於債權相對性甲應該不可以請求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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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理解錯誤

正是因為債之關係相對性,所以乙不得以乙丙之買賣契約作為對抗甲「受有利益之法律上原因」

若非如此

任何一個無權買賣及處分他人之物,原所有權人皆不得對處分人主張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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