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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侵入立法院的學生,是否構成侵入住居罪?
發表人 法律初心者  

發表日期

4/1/2014 10:01:55 AM
發表內容 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侵入立法院的學生,是否構成侵入住居罪?

疑問如下:
一、立法院固非住宅,但是否屬於建築物?
管見:上有屋頂,周有門壁,足避風雨,應屬建築物無疑。

二、學生侵入是否為""無故""?
問題點:
(一)立法院長堅持不下令驅逐,是否可認為默示同意學生進入,因而不構成侵入住居罪?
(二)退步言之,縱然認為立法院長未為默示同意,但學生係基於""反黑箱服貿""或""公民不服從""等理由侵入立法院,是否可認為並非""無故"",而得阻卻違法?

個人雖不甚贊成學生侵入立法院,但本帖為純法律問題討論,請教各位先進!!
回覆 法律初心者 在4/1/2014 10:05:25 AM的回覆:
追加一個問題:
如台北地檢署內部討論認為構成侵入住居罪,可否在立法院未移送或未請求的情形下,主動偵辦學生之侵入住居罪?
雖說檢察官為偵查主體,但本案涉及國會自主與表現自由等政治問題,檢察官之偵查權限是否會受到限縮呢?
回覆 釋字第 342 號 在4/1/2014 10:36:57 AM的回覆:
釋字第   342   號   
回覆 法律初心者 在4/1/2014 10:45:19 AM的回覆:
呃。
樓上大大真是惜墨如金。
但,釋342講的是立法院踐行議事程序的問題吧,或許跟30秒黑箱有關,但跟學生是否構成侵入住居罪無關吧!
回覆 立法委員行為法7 在4/1/2014 11:05:25 AM的回覆:
立法委員行為法7
刑135(2)   136   150
回覆 在4/1/2014 11:05:25 AM的回覆:
孩子,他們是自認保育類的潑猴,猴群的行為已經不是法律問題了。
回覆 純問刑法 在4/1/2014 12:26:44 PM的回覆:
馬先生說強占公署,是不是指刑法第135條第2項中意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不過強占公署不走算強暴脅迫嗎?
回覆 法律初心者 在4/1/2014 1:44:54 PM的回覆:
刑法第135條所稱之強暴脅迫,須以公務人員為行為客體。單純霸占立法院,應尚不構成本條之罪。
回覆 ? 在4/1/2014 1:47:08 PM的回覆:
施行不法腕力,置於實力支配之下
回覆 反反服貿 在4/1/2014 2:11:03 PM的回覆:
學生佔領議場 律師鍵盤解籤
2014年03月19日16:44   反服貿的學生佔領立法院議場,律師林盛煌表示學生可能要有心理準備遭警方帶走偵訊或強制驅離,萬一被扛走,也記得找打電話到法扶申請義務陪偵律師。律師也針對抗議者可能會被移送的相關法條加以分析,以供參考。

林盛煌指出,由於學生目的在於使立委無法行使議事權,故可能會被依《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妨害人行使權利的強制罪移送,又因學生面對警方舉牌多次均不解散,涉有《刑法》第149條公然聚眾不解散罪、《集會遊行法》第29條等罪。

另因昨晚學生未得立法院允許及破窗強入議事廳,也可能涉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及《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公家機關也包括)。

再者,反服貿學生於議事廳內將桌椅堆滿各出入口不讓警方進入,也有再涉《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妨害警察行使權利的強制罪。又於與警方推擠過程中,也可能被依《刑法》第136條公然聚眾妨害公務罪移送。

另學生布條或在場的言語如有侮辱公務員或公署者,則可能另犯《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或公署罪、《集會遊行法》第30條能。最後,如現場狀況有失控可能,也可能被依《刑法》150條聚眾施強暴脅迫罪法辦。不過這些都是輕罪,實務上即便被法官認定有罪,也多會易科罰金。(郭芷余/台北報導)


回覆 廢話 在4/1/2014 2:16:30 PM的回覆:
當然構成

但是,有學生證可以阻卻違法

就算不能阻卻違法,敢抓我,我就哭,表示我無責任呵
回覆 放心 在4/1/2014 2:22:35 PM的回覆:
退場後馬上偵辦。
但這樣對嗎   ?
王金平下台拉
回覆 王金平下台拉 在4/1/2014 2:29:25 PM的回覆:
王金平下台拉
回覆 林飛帆、陳為廷躲起來 在4/1/2014 2:37:16 PM的回覆:
林飛帆、陳為廷躲起來了嗎?
回覆 不是嗎 在4/1/2014 3:04:24 PM的回覆:
侵入立法院的學生:無罪
回覆 造反有理 在4/1/2014 5:32:18 PM的回覆:
怎有罪?潛意識認為無罪
回覆 當然是無罪 在4/1/2014 6:21:03 PM的回覆:
學生不就好好的住在立法院
可吃又可睡,無聊時上媒體說說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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