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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教老師關於強執問題
發表人 初探者  

發表日期

4/1/2014 1:54:32 PM
發表內容 強制執行法講義P.38中,關於許士宦老師的論述,這段我看很久,不得其法律理由,想請教老師看看我的理解有無錯誤。

1.   甲對乙是訴請移轉登記,甲對丙是塗銷登記。如果執行力擴張之下,兩者分別在執行力的主觀範圍和客觀範圍,是不同的。

2.   因為甲對乙是債權請求權,但丙已取得所有權移轉登記,所以,丙得依此對抗甲。此項得對抗的前提是:丙必須是善意。否則,丙惡意(如通謀或背信),丙仍受執行力主觀範圍效力所及,即使上述兩者訴請內容不同,仍不得對抗。

3.   在丙惡意的情況下,主觀範圍雖然及於丙,但在客觀範圍,畢竟前後兩訴內容不同,而且在行政機關處理的方法上也不同(個別登記),因此,要讓對丙塗銷登記能夠受執行效力所及,必須賦予丙程序保障。換言之,即使丙惡意,仍受程序保障?

4.   最後應該是基於公平原則,限制債權人甲必須在訴訟程序中有預先聲請假處分,否則對丙應另取得執行名義(因為公示作用)。換言之,即使丙惡意,亦是如此?   還是指說,丙為惡意時,即使甲於訴訟程序中未先預為聲請假處分,甲即可就原勝訴之確定判決執行力對丙為之?

懇請指點,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4/1/2014 3:07:12 PM的回覆:

其實我也不是很認同許老師的看法

許多區分及理由解說也很奇怪

你還是用你的方法記憶吧

回覆 初探者 在4/1/2014 5:25:31 PM的回覆:

我看我先跳過去好了,等以後「長大」了,回頭看才比較看得懂。
謝謝老師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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