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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好可怕的懲治盜匪條例
發表人 ..  

發表日期

4/2/2014 8:33:45 PM
發表內容 第   2   條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

二、強佔公署、城市、鄉村、鐵道或軍用地者。

----------------
是唯一死刑ㄝ!

還好本條例已廢(其實是早已失效)


阿彌陀佛

回覆 驚! 在4/2/2014 10:45:21 PM的回覆:
驚!居然有這種條文...
回覆 一個早已失效的法律 在4/3/2014 12:04:07 AM的回覆:
唉..........刑法學者!

全台灣,沒有一個刑法學者,指出,懲治盜匪條例是一個早已失效的條例!

可悲,可嘆阿!

--------------
此條例經由蔡兆誠指出是早已過了展延期限的法律,亦即展延期限屆至,卻沒有再展延,因此,失效!

林山田當時稱讚蔡兆誠用功


可是全台灣卻沒有一個刑法學者指出此點,不知道是在裝死還是裝傻?


唉...........所謂的刑法學者!
回覆 執法去 在4/3/2014 2:39:00 PM的回覆:
如果這還有效,就好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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