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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不當得利之指示給付
發表人 LWH  

發表日期

4/3/2014 10:23:53 PM
發表內容 李老師您好

冒昧請教以下案例

A佯稱可代購網路點數
B信以為真匯款請其代購
結果發現根本是詐騙
C在大陸見D於網上要人民幣
C與D地下通匯

C收到的其實是B的錢
看到有錢匯入後就在大陸匯人民幣給對方
B發現被詐騙後報案
檢察官依無證據C實施詐術而不起訴
A與D"應"為同一詐騙集團

B請求不當得利返還
C僅以地下通匯之收據及不起訴書
聲明此為與他人之交易所得
B為指示給付關係之被指示人
C為受領人不須返還

請教
C只證明了他與D的買賣契約
未有證據證明B受D指示
是否可以不用返還?
B受詐騙而給付
雖然本以為是委託A代購
結果A經刑事調查確為詐騙集團
這樣B的給付目的還是基於"債務履行"而給付嗎?
這跟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99年度上字第78號
有沒有相類似?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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