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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祭祀公業問題請教
發表人 HYH  

發表日期

4/11/2014 11:43:59 AM
發表內容 老師好

我想請問祭祀公業問題
我們尚未成立祭祀公業法人,但因未先前申請設立時被駁回,現在在打確認派下員訴訟。有派下員100人,陸續有幾房各自收購共有人土地。因為土地法34條之一規定,所以我們產生下面問題:
(1)優先承購權通知
打去新北某地政事務所問,他們說買受人為共有人之一,不是第三人,所以其他反對共有人就沒有優先承購權。
但土地所在地的地政事務所卻說,因為她們書審,書面資料上有要求已經通知反對者有優購權之切結,這樣反推是要通知。
所以看了【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好像都沒說的很清楚。我的想法是,派下員間的權利轉讓,尚無法辦理移轉登記,而且權利轉讓與派下員,也是簡化共有關係,無須通知。縱等到派下員大會通過實際處分土地與已收購多數土地之派下員甲,因為不是第三人也不用通知。
假設上面情況需要通知,另一產生的問題是:
(a)可否以有開會的當場知悉,無庸通知?我的想法是知悉就沒有妨害權利,無庸通知,但【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僅規定書面與公告。

(b)沒開會的,用派下員大會決議也可以當通知?我的想法是可以,因為土地登記在【**祭祀公業】,管理人是代為行使出賣的權利並通知。


(2)假設可以主張優先承購權承買
上面派下員甲已收購60人權利,另1派下員乙已收購20人權利,其他尚未表示意見。若派下員大會通過實際處分土地與派下員甲,則其他派下員40人主張優購權時,購買土地部分持分就竟是100%?還是60%?20%?
目前這是我們派下最大的問題,因為看了爭議案件好像都有人主張,打去土地所在地的地政事務所,他們也不是很清楚。我的想法是,反對者派下員乙只能優購60%,因為20%是乙自己的土地,買賣雙方同屬一人混同,所以應該是指扣除自己部份以外共有地。

(3)如果買受人可主張優先承購權承買,就會產生上面的問題,一旦努力花額外成本收購多數者,反而收購少數者可以坐享其成,(不用支付勞力時間成本、清理土地、設立法人、開會等成本),缺可在最後主張優購,輕重失衡,這也是我認為共有人為買受人時,其他共有人無優購權的另一理由。

以上,請老師指教。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4/11/2014 10:34:30 PM的回覆:

打去新北某地政事務所問,他們說買受人為共有人之一,不是第三人,所以其他反對共有人就沒有優先承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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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這是對的

回覆 HYH 在4/13/2014 12:41:27 PM的回覆:
謝謝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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