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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又再亂出題目了!
發表人 教授誤國。  

發表日期

4/15/2014 11:00:13 PM
發表內容 課程名稱︰刑法分則
課程性質︰法律系必修
課程教師︰李茂生
開課學院:法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103年4月15日
考試時限(分鐘):100分鐘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要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島國A近年來在總統馬鹿的領導下飽受經濟疲弱之苦。一日因為總統在病後服用了特效藥

"福冒"突然精神百倍,像是回到當年"蛹角馬"的小熱褲時光,決定與B國簽訂"福冒協定",

大量銷售此特效藥來到A國。


然而此藥其實根本不具療效,且一旦傾銷,必定會衝擊會本土藥商。此時取得該要代理權

的藥商甲為了簽訂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以美酒.美金.美色賄賂負責商談的官員乙,要求他

不顧談判條件,盡快簽訂。乙雖然全數收下,但然為了本國最大的利益而與B國數次談判。

此時總統因為進度過慢撤換乙,改以同樣熱愛此藥而急欲通過協定的丙來談判。果然丙一

上談判桌就對B國開出的條件照單全收。事後丙得悉甲為求簽訂什麼都願意,就以談判成果

向甲索取集合住宅"弟寶"一戶。


得知丙竟以如此輕率的方式簽訂影響A國產業甚至國民健康的條約,C大學學生丁甚為氣憤,

便與T大研究生戊帶著一票學生趁警衛不及防備,衝進行政機關並佔據之,以示抗議。其

中丁為了進入行政機關,撞壞了大門。


此行為立刻引來總統的高度不滿,立刻責令行政院長排除。行政院長身為學養深厚的

"自由主義研究者",當然立刻遵命照辦,命令警察進行攻堅。在攻堅過程中,警察己因為長

期值班,肚子很餓,兩眼昏花,眼見桌上有一根香蕉,正要上前去拿時,才發現原來只是行

政機關用來美化環境的向日葵,己一氣之下,便把向日葵折斷丟棄地上,還踏了好幾下。

另一方面,鎮暴警察庚則因為前一晚與老婆吵架,心情很差,明明可以用拉托抬的方式驅離,

卻硬是用齊眉棍痛毆抗議學生出氣,並一路追打至行政機關外。


丁戊等人被趕出來後仍然靜坐在行政機關前抗議。而因為警察的過度執法行為,A國國民相

當憤怒,紛紛聲援學生。為了恐嚇聲援者,總統密令黑道老大,綽號"黑狗"的辛給這些老

百姓一點顏色。辛便發給每個人500元,每天都與他聚集在行政機關前跟抗議學生叫囂,說

是要來反對學生反對福冒。因為人數眾多佔據了交通要道,導致連車輛都難以通過。


幾日後,因為立場實在站不住腳,說不過抗議學生,辛於是偽造了一紙公文書,以行政院長的

名義說是要清洗行政機關的地板,命令噴水車出動,打算用噴水車把這些學生趕跑。清潔單

為雖略感詫異,但心想行政院長向來很愛乾淨,便不疑有他的出動了。


戊消息靈通,早知道有此行動,便率一票學生在噴水車四周靜坐,導致噴水車無法抵達目

的地。辛感到衰老,於是離去。


數周後,總統還是簽署了福冒協定,並將抗議學生全部逮捕起訴。


請問:甲乙丙丁戊己庚辛的刑責為何?   (不必討論侵入住居的部分)


--
當獨裁成為事實      革命就是義務
回覆 有錯字 在4/15/2014 11:18:27 PM的回覆:
........名義說是要清洗行政機關的地板,命令噴水車出動,打算用噴水車把這些學生趕跑。清潔單「為」雖略感詫異,但心想行政院長向來很愛乾淨,便不疑有他的出動了。...................


有錯字,台大的水準真差.......

回覆 師道無存 在4/16/2014 12:13:36 AM的回覆:
有些教授就真的很敢公然洗腦
回覆 師道無存 在4/16/2014 12:13:55 AM的回覆:
有些教授就真的很敢公然洗腦
回覆 不怪教授 在4/16/2014 6:39:17 AM的回覆:
這也不能怪教授

沒有學生就沒有學校

學校關門教授就失業

雖說台大不致如此

但也不能沒有危機意識

蓋因政黨流行世代交替

倘教授不支持學生

被學生交替,豈不成流浪教授
回覆 在4/16/2014 8:51:09 AM的回覆:
這題如果答案寫丁戊有罪,一定零分。
媽的。這些打著自由民主口號的人,其實是最獨裁。
回覆 在4/16/2014 9:05:22 AM的回覆:
樓上上,這位教授早在學運前就這樣搞了
回覆 在4/16/2014 9:05:41 AM的回覆:
樓上上,這位教授早在學運前就這樣搞了
回覆 在4/16/2014 10:06:06 AM的回覆:
這題如果答案寫丁戊有罪,一定零分。
媽的。這些打著自由民主口號的人,其實是最獨裁。
回覆 鄙視他 在4/16/2014 10:25:16 AM的回覆:
這種給學生洗腦的老師最可恥!   
回覆 哈哈哈 在4/16/2014 10:50:38 AM的回覆:
哈哈~   難怪這裡一堆義憤填膺考不上的考生

你們還看不出來關鍵嗎

你個人是怎麼想的   以後想當怎樣的人   是你自己的事情   
自己造業自己擔

但就考試而言

為什麼一流學校學生這麼多人考上
為什麼台政每年都有人應屆雙榜

去看看各張連署過的教師名單

他們就是從大一就開始接受這套法學教育
不管憲法   行政   刑法   刑訴   哪一科
人家一開始接受德派   美派   日派的中心思考模式就跟你們不同了

算了   還是乖乖當萬年考生取暖吧
哈哈哈~   真逗趣


附帶一題
我個人是不喜歡李O生的   聽一堂就沒去了
抽菸抽太兇   導致聲音啞到辨識度很差
笑話也不好笑
回覆 他乃 在4/16/2014 11:34:09 AM的回覆:
從題目中提及不需討論侵入住宅   就知道了   明明有罪還不用偵辦嗎   
回覆 李茂生用心良苦 在4/16/2014 11:46:38 AM的回覆: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
丁戊欠缺責任能力,不罰,本來就沒錯。

回覆 可憐 在4/16/2014 11:57:35 AM的回覆:
馬迷不會寫哭哭喔
回覆 陸菓 在4/16/2014 12:32:56 PM的回覆:
教授不會誤國

但是教授不舔學生的大腸花

恐怕無人修教授的課

屆時恐成流浪教授
回覆 路人 在4/16/2014 1:10:32 PM的回覆:
有沒人解題一下當參考?
回覆 在4/16/2014 5:27:26 PM的回覆:
想請問一下李茂生老師:

某個好稱民主的政黨

常常霸占國會主席台

阻擋其他立委行使法定職權

都沒有犯罪嗎??
回覆 在4/16/2014 5:27:48 PM的回覆:
想請問一下李茂生老師:

某個好稱民主的政黨

常常霸占國會主席台

阻擋其他立委行使法定職權

都沒有犯罪嗎??
回覆 只要寫 在4/16/2014 9:21:35 PM的回覆:
只有寫(馬英九有罪)
5個字
就有基本分60分及格起跳了
回覆 根本是在霸凌學生 在4/16/2014 9:35:33 PM的回覆:

這樣出題也是一種獨裁吧!



回覆 Kiki 在4/16/2014 11:23:47 PM的回覆:
本來就可以用時事出題,
學法律不處理實際案例,要處理什麼?

我很高興有律師考試把你們這些鳥蛋擋在門外

路過的溫拿台大人留
回覆 123 在4/17/2014 12:23:57 AM的回覆:
題目能跟時事結合很好      時事案例分析
把法律概念融入生活      活潑出題方式
只可惜有些人看題目一直帶著有色眼鏡      
回覆 .. 在4/17/2014 3:24:06 AM的回覆:
還好李茂生不是把題目出成甲乙丙丁戊己庚辛壬葵

----------------
善哉善哉

回覆 PD師臉書 在4/17/2014 8:55:03 AM的回覆:
「難道說,這些批判我的人是要求我將學生訓練成不食人間煙火,只會機械地運用法條的恐龍嗎?我不知道那些只會洛克遜或雅克布斯的同學,到底能不能理解這個社會,我只能拍胸脯保證,我教出來的學生會為這個社會流淚、會為這個社會努力奮鬥。」

黨國餘孽們不會感到羞愧嗎?
我看是不會,噗
回覆 李茂生教好爛 在4/17/2014 9:07:03 AM的回覆:
是可以用時事出題,   但若只用特定立場的時事出題不是偏激霸凌洗腦是什麼?   
回覆 囉咧咪' 在4/17/2014 9:43:03 AM的回覆:
出題配合時事當然沒問題
但這題目中廢話一堆,不就在數落?
對於論罪關嗎      ?
回覆 Kiki 在4/17/2014 10:32:56 AM的回覆:
一個題目可以洗什麼腦?
如果看過題目就會被洗腦,你怎麼會在這裡靠邀勒?
在這裡靠邀的你們,不就是題目沒辦法洗腦的鐵證嗎?

另外不用擔心台大學生被洗腦,他們比你們聰明多勒
回覆 先看題目解答吧! 在4/17/2014 12:55:18 PM的回覆:
李老師公佈的解答,看完再討論
http://www.ptt.cc/bbs/Gossiping/M.1397576690.A.416.html
回覆 無聊 在4/17/2014 1:43:38 PM的回覆:
對某些人來說
任何反KMT的想法都是洗腦
連起心動念都是罪過喔
回覆 A 在4/17/2014 3:45:23 PM的回覆:
題目出得真好ㄟ
回覆 .. 在4/17/2014 4:45:51 PM的回覆:
Jakobs的中文版刑總何時會出呢?

阿?

回覆 .. 在4/17/2014 4:50:25 PM的回覆:
那麼,李茂生對於所謂的客觀歸責理論的態度又是如何呢?


阿?
回覆 .. 在4/17/2014 5:54:45 PM的回覆:
還有金德豪伊澤爾Kindh'a'user的刑總(2013年第6版最新版)有要翻譯成中文嗎?

阿?

--------------
..   在2014/1/9   下午   01:48:27的回覆:
金德豪伊澤爾2013年最新版(第六版)刑總教科書

封面

http://ecx.images-amazon.com/images/I/31-G2dADq0L.jpg

-----------------
Nomos
NomosLehrbuch   


回覆 .. 在4/17/2014 6:10:22 PM的回覆:
..   在2014/4/17   下午   04:50:25的回覆:
那麼,李茂生對於所謂的客觀歸責理論的態度又是如何呢?
阿?

---------------
李茂生,刑法總則講義2012年版(原名刑法總則講義綱要),p110~p113

四、客觀歸屬理論:
(一)概說:
1.   有謂這個理論根本不是討論因果關係的理論,其形成是有
一定的歷史因緣。
2.   這是以條件說為通說,而相當因果關係說屬少數說的德
國,為了解決過失結果的歸責範圍過廣的問題而創設出來
的特殊理論
3.   六○年代時,德國是以行為反價值的犯罪論為主要潮流,
就過失犯論通常是採新新過失犯理論,亦即將違反注意義
務的行為與結果發生的危險兩者予以切離而單獨尋求行為
反價值的處罰根據。如此一來處罰範圍過於廣泛,於是必
須另外尋找解決之道。此際「朝向結果發生的現實化過程」
即成為解決方案之一。→所以初期謂為「歸責」而不是「結
果的效果的歸屬」,其重點在於過失責任的認定。
(二)大體上的內容:
(1)概說
1.   此說的內容非常複雜,現在仍舊是現在進行式。
2.   計其重點應該有以下四點(未完)。
(2)違法(注意義務違反)關連:
1.   縱或盡到義務,結果仍舊發生,於是該結果的效果不歸屬
於行為人。
2.   初期客觀歸屬理論僅是為了解決這個問題而開發的。射程
範圍並不是很廣。
1.   不過,這是結果迴避可能性的問題,牽涉到條件關係的修
正(雖然條件關係中包含太多的假定情事<上開「縱或」
一語就是假定>一事,並不是非常妥當,條件應該是一種
事實上的存在)。
2.   此外也有一些例子可用相當因果的具體實質標準來判斷,
或甚至於用實行行為性(客觀注意義務的欠缺)來解決。
(3)保護範圍(目的)論:
1.   客觀歸屬理論認為縱或行為產生結果,若該結果不包含在
法規範的保護範圍內時,結果的效果不歸屬於行為人。
2.   問題在於何謂法規範的保護範圍,論者的主張並不明確。
1.   這類的問題通常都會牽涉到相當因果關係論中異常的介入
情事的情形。
2.   基本上是可由相當因果論的觀點予以解決,無須刻意地導
入客觀歸屬理論。
(4)危險創出理論:
1.   實行行為不會創造出於法律上是屬重要的危險性時,縱或
有結果,該結果的效果不會歸屬於行為人。
2.   客觀歸屬理論認為這類的實行行為不會是個條件。
1.   例如落雷或飛機事故等,在客觀歸屬理論中是被認為不會
創出危險的行為類型。亦即,結果的效果不會歸屬於為這
類行為的行為人,而這類的行為不是會創出法律上認為重
大危險的行為。
2.   但是,其實基本上這是實行行為性的問題。
(5)危險減少理論:
1.   此說認為行為若是減少結果發生危險的行為,則縱或有結
果產生,結果的效果不歸屬於行為人。
2.   例如甲想殺乙,但是乙將甲刀引到A的肩膀上,乙的行為
減少結果的發生可能性,縱或有A   的傷害結果,此際某乙
不用對這個結果負責。
1.   但是基本上這個事例是緊急避難行為的案例,屬違法論的
領域。
2.   縱或不是違法論領域的問題,也可利用相當因果關係論來
解決問題。
回覆 .. 在4/17/2014 6:25:22 PM的回覆:
..         在2014/4/17         下午         04:50:25的回覆:
那麼,李茂生對於所謂的客觀歸責理論的態度又是如何呢?
阿?

---------------
李茂生,刑法總則講義2012年版(原名刑法總則講義綱要),p110~p113

四、客觀歸屬理論:
(一)概說:
1.   有謂這個理論根本不是討論因果關係的理論,其形成是有一定的歷史因緣。
2.   這是以條件說為通說,而相當因果關係說屬少數說的德國,為了解決過失結果的歸責範圍過廣的問題而創設出來的特殊理論
3.   六○年代時,德國是以行為反價值的犯罪論為主要潮流,就過失犯論通常是采新新過失犯理論,亦即將違反注意義務的行為與結果發生的危險兩者予以切離而單獨尋求行為反價值的處罰根據。如此一來處罰範圍過於廣泛,於是必須另外尋找解決之道。此際「朝向結果發生的現實化過程」即成為解決方案之一。→所以初期謂為「歸責」而不是「結果的效果的歸屬」,其重點在於過失責任的認定。
(二)大體上的內容:
(1)概說
1.   此說的內容非常複雜,現在仍舊是現在進行式。
2.   計其重點應該有以下四點(未完)。
(2)違法(注意義務違反)關連:
1.   縱或盡到義務,結果仍舊發生,於是該結果的效果不歸屬于行為人。
2.   初期客觀歸屬理論僅是為了解決這個問題而開發的。射程範圍並不是很廣。
1.   不過,這是結果回避可能性的問題,牽涉到條件關係的修正(雖然條件關係中包含太多的假定情事<上開「縱或」一語就是假定>一事,並不是非常妥當,條件應該是一種事實上的存在)。
2.   此外也有一些例子可用相當因果的具體實質標準來判斷,或甚至於用實行行為性(客觀注意義務的欠缺)來解決。
(3)保護範圍(目的)論:
1.   客觀歸屬理論認為縱或行為產生結果,若該結果不包含在法規範的保護範圍內時,結果的效果不歸屬于行為人。
2.   問題在於何謂法規範的保護範圍,論者的主張並不明確。
1.   這類的問題通常都會牽涉到相當因果關係論中異常的介入情事的情形。
2.   基本上是可由相當因果論的觀點予以解決,無須刻意地導入客觀歸屬理論。
(4)危險創出理論:
1.   實行行為不會創造出於法律上是屬重要的危險性時,縱或有結果,該結果的效果不會歸屬于行為人。
2.   客觀歸屬理論認為這類的實行行為不會是個條件。
1.   例如落雷或飛機事故等,在客觀歸屬理論中是被認為不會創出危險的行為類型。亦即,結果的效果不會歸屬於為這類行為的行為人,而這類的行為不是會創出法律上認為重大危險的行為。
2.   但是,其實基本上這是實行行為性的問題。
(5)危險減少理論:
1.   此說認為行為若是減少結果發生危險的行為,則縱或有結果產生,結果的效果不歸屬于行為人。
2.   例如甲想殺乙,但是乙將甲刀引到A的肩膀上,乙的行為減少結果的發生可能性,縱或有A   的傷害結果,此際某乙不用對這個結果負責。
1.   但是基本上這個事例是緊急避難行為的案例,屬違法論的領域。
2.   縱或不是違法論領域的問題,也可利用相當因果關係論來解決問題。
回覆 .. 在4/17/2014 6:44:59 PM的回覆:
..     在2014/4/17     下午     04:50:25的回覆:
那麼,李茂生對於所謂的客觀歸責理論的態度又是如何呢?
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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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茂生,刑法總則講義2012年版(原名刑法總則講義綱要),p110~p113

四、客觀歸屬理論:
(一)概說:
1.         有謂這個理論根本不是討論因果關係的理論,其形成是有一定的歷史因緣。
2.         這是以條件說為通說,而相當因果關係說屬少數說的德國,為了解決過失結果的歸責範圍過廣的問題而創設出來的特殊理論
3.         六O年代時,德國是以行為反價值的犯罪論為主要潮流,就過失犯論通常是采新新過失犯理論,亦即將違反注意義務的行為與結果發生的危險兩者予以切離而單獨尋求行為反價值的處罰根據。如此一來處罰範圍過於廣泛,於是必須另外尋找解決之道。此際「朝向結果發生的現實化過程」即成為解決方案之一。→所以初期謂為「歸責」而不是「結果的效果的歸屬」,其重點在於過失責任的認定。
(二)大體上的內容:
(1)概說
1.         此說的內容非常複雜,現在仍舊是現在進行式。
2.         計其重點應該有以下四點(未完)。
(2)違法(注意義務違反)關連:
1.         縱或盡到義務,結果仍舊發生,於是該結果的效果不歸屬于行為人。
2.         初期客觀歸屬理論僅是為了解決這個問題而開發的。射程範圍並不是很廣。
1.         不過,這是結果回避可能性的問題,牽涉到條件關係的修正(雖然條件關係中包含太多的假定情事<上開「縱或」一語就是假定>一事,並不是非常妥當,條件應該是一種事實上的存在)。
2.         此外也有一些例子可用相當因果的具體實質標準來判斷,或甚至於用實行行為性(客觀注意義務的欠缺)來解決。
(3)保護範圍(目的)論:
1.         客觀歸屬理論認為縱或行為產生結果,若該結果不包含在法規範的保護範圍內時,結果的效果不歸屬于行為人。
2.         問題在於何謂法規範的保護範圍,論者的主張並不明確。
1.         這類的問題通常都會牽涉到相當因果關係論中異常的介入情事的情形。
2.         基本上是可由相當因果論的觀點予以解決,無須刻意地導入客觀歸屬理論。
(4)危險創出理論:
1.         實行行為不會創造出於法律上是屬重要的危險性時,縱或有結果,該結果的效果不會歸屬于行為人。
2.         客觀歸屬理論認為這類的實行行為不會是個條件。
1.         例如落雷或飛機事故等,在客觀歸屬理論中是被認為不會創出危險的類型。亦即,結果的效果不會歸屬於為這類行為的行為人,而這類的行為不是會創出法律上認為重大危險的行為。
2.         但是,其實基本上這是實行行為性的問題。
(5)危險減少理論:
1.         此說認為行為若是減少結果發生危險的行為,則縱或有結果產生,結果的效果不歸屬于行為人。
2.         例如假想殺乙,但是乙將甲刀引到A的肩膀上,乙的行為減少結果的發生可能性,縱或有A         的傷害結果,此際某乙不用對這個結果負責。
1.         但是基本上這個事例是緊急避難行為的案例,屬違法論的領域。
2.         縱或不是違法論領域的問題,也可利用相當因果關係論解決問題。
回覆 .. 在4/17/2014 6:53:58 PM的回覆:
以上,
李茂生,刑法總則講義,2012年版,p124~p127(刑法總則講義綱要,2007年版,p110~p113)
回覆 .. 在4/17/2014 6:56:12 PM的回覆:
個人猜測,李茂生大概跟大塚   仁一樣,是採相當因果關係說而不採客觀歸責理論。

回覆 .. 在4/17/2014 7:07:46 PM的回覆:
大塚   仁:
在我國(按:指日本國),也看到一部分見解贊成該理論(山中敬一,淺田和茂?,振津隆行),

但是,應該說沒有放棄相當因果關係說而採這種理論(按:指客觀歸責理論)的「必要」。

回覆 台大叫獸 在4/18/2014 5:03:47 AM的回覆:
李茂生也另外在臉書下了註解表示:「顯然讀過臺大,並不能證明有腦子。」
教台大,也不能證明有腦子。
專家只是訓練有素的狗,自以為是的專家,則是欠教訓的狗。
沒腦子的學生,大部分是被腦殘教授教出來的。
回覆 腦子 在4/18/2014 9:51:35 AM的回覆:
台大畢業的台大教授表示:讀過台大不能證明有腦子
結果沒讀過台大也沒考過國考的萬年考生在底下大聲,
都覺得自己很有腦子。

回覆 拒絕政治色教師 在4/19/2014 10:33:00 PM的回覆:
有人要聯署拒聘李茂生嗎?!!
回覆 .. 在4/20/2014 10:21:06 PM的回覆:
在wiki看到的:

李茂生主要以米歇爾·福柯、喬治·阿甘本的理論冶煉刑事法.....

--------------
阿甘本?

解構   在2011/12/13   上午   01:03:20的回覆:
當一切都解構了,我們還剩下甚麼?
阿甘本為什麼要將他的物自體一文寄給德里達?   

德里達與柏拉圖?   在2011/12/2   上午   03:19:53的回覆:
物自體         (節錄)
意]吉奧喬   阿甘本         著         
王立秋         試譯         

獻給雅克   德里達與吉奧喬   帕斯格利(Giorgio         Pasquali)         

“物自體”這個表達,是在柏拉圖第七封信——這個文本在西方哲學史上的重要地位遠還沒有完全確立——中所謂哲學離題(philosophic         digression)的開端出現的。自從本特利(Bentley)開始對古代書信質疑,懷疑它們是否偽作以來,1783年邁納爾斯(Meiners)首先發難,繼而,卡斯滕(Karsten)和亞斯特(Ast)也聲稱柏拉圖的書簡均屬偽作。這些書簡,在此之前一直被認為是柏拉圖著作整體的一個部分,現在,卻逐漸被人們從哲學史中刪去,也正是在這個時候,哲學史前所未有地激情而活躍。當在我們時代,這一趨勢開始反轉的時候,為數更多,水準更高的評論家們斷言,這些書信是真實的(至少是我們這裡感興趣的那種真實性),開始關注這些書簡本身的哲學家和學者必須把一個世紀以來對這些信件的孤立納入考慮範圍。在這段時間中失去的,是與文本和後續哲學傳統之間的鮮活的關聯:比如說,富有密集哲學補說(excursus)的第七封信,現在自我呈現為一座孤峰,其艱苦的攀登因那些幾乎不可克服的障礙而越發複雜。自然,這也是真的:長期的孤立把這封信——就像大海在艾莉爾(Ariel)歌聲中改變阿隆索(Alonso)的身體那樣——變成了某種富裕而又奇怪的東西。因此,以柏拉圖其他偉大文本不允許的那種新鮮感來面對這封信才是可能的。         

這封信的情節眾所周知:現在已是老人——他有七十歲了——的柏拉圖為狄翁的友人回憶他與狄奧尼修斯的相遇以及他在西西里政治努力的失敗。讓我們感興趣的是,柏拉圖對狄翁的朋友們講述了他的第三次西西里之旅。在僭主持續的壓力下,長期為敘拉古所誘的柏拉圖,決定即刻赴約以測試狄奧尼修斯所謂成為哲學者欲望的真誠性。“在這種情況下,有一種斷定真理的方式——與在野的狀態相反”,他寫道,“這種情況下人們能夠真正地接近暴君,尤其,是那些塞滿了二手觀念的暴君——我感覺,一旦我抵達(敘拉古),與狄奧尼修斯的際遇便大約如此。”(340b         3-7)。[1]跟這樣的人在一起,他繼續寫道,人們應該即刻展示事物的全貌,而無論這麼做有多費力。因此,倘若聽話的人真的是一個哲學家並能夠勝任此事(be         equal         to         the         thing,或有能力獲致此物)的話,他就會認為自己聽到的,是關於一條非凡道路的言論,必須立刻踏上這條道路;他還會進一步認為,除此之外的別樣生活將是不可能的。然而,對那些並非哲學家卻只有虛飾哲學外表的人來說,就像人們在陽光下(曬出)的棕褐外表一樣,一旦他們看到這件事要求的承諾有多大時,他們就會認為,這項任務太過艱巨,如果不是不可能的話;因此,他們會說服自己,他們已經獲得了足夠的知識,沒有必要進行更加深入的探究。“因此”,柏拉圖寫道,         

我告訴狄奧尼修斯我對他說的一切,當然,我並沒有為他詳盡地解釋我的全部學說,狄奧尼修斯也沒要求我這麼做,因為他假裝自己已經知道許多最重要的觀點並通過他得自他人的二手闡釋而深諳於這些觀點。我也聽說,他自那時起在當時我指導他的那些問題上所寫的東西,(讓人讀起來就)像他根本沒有聽我談論過這些話題,仿佛這些東西本來就是他自己的學說似的。對此我一無所知。但我知道,其他人也寫作談論這些相同的問題,但他們是誰,他們自己卻不知道(即:他們卻不能夠認識自己)。無論如何,對所有那些已經寫作或可能寫作以一種對這些問題的知識——對此我獻出了我的思想(,我的思想致力於此)——的斷言寫作的人,我都可作此聲明,而無論他們假裝對此知識有多熟悉,也不管他們的知識是得自我的傳授還是來自於他者抑或是他們自己的發現。在我看來,這樣的作家,對此事根本就一無所知。”(341a         7-c4)         

正是在這個節點處,“物自體”這個表述出現了:這是一個如此確定——就像哲學自身任務的象徵——的表達,兩千年後,在康得、黑格爾、胡塞爾、海德格爾那裡,像口口相傳的暗語一樣,我們還能找到這一表述。“在此問題上,我當然什麼也沒寫,以後也不會這麼幹。事實上,無論以何種方式,它都不是——就像在其他學科)中那樣——可說的(sayable),但是,在長期密切陪從(attendance)和親密陪伴物自體()之後,突然,就像火焰中噴發出來的火花那樣,它在靈魂中誕生並且到如今,一直滋養著自身()”(341c4-d2)。      
回覆 .. 在4/20/2014 10:37:43 PM的回覆:
『當代』法國「異」的哲學

包括:
福科Foucault
列維納斯
德里達Derrida

尚未到來的德勒茲時代?

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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喬治巴塔耶Bataille   的色情史?

阿?

回覆 .. 在4/20/2014 10:44:21 PM的回覆:
關於巴塔耶

REPO
1922至25年間,巴代伊結識流亡的俄籍哲學家柴斯托夫(Lev   Shestov),在柴斯托夫引介下閱讀尼采與杜斯妥也夫斯基的作品,並且可能在此時期拋棄天主教信仰,生活開始放蕩,留連妓院,曾以俄羅斯輪盤賭上自己的性命。1924年巴代伊結識安德烈·布勒東等超現實主義者,1926年初次接觸薩德的作品,1928年3月他與席薇雅(Silvia   Makles)結婚,

同年以筆名奧克勳爵(Lord   Auch,意為「天主拉屎/滾蛋」)推出小說《眼睛的故事》(Histoire   de   l'œil),書中表現出他的性虐狂、被虐狂、戀屍癖及屎尿癖傾向,也從此與重視道德的超現實主義分歧。1930年巴代伊的母親逝世於巴黎,他曾自言他於守靈夜時在母親屍體面前自慰。
回覆 .. 在4/20/2014 10:51:02 PM的回覆:
所以說,李茂生應該也是屬於客觀歸責理論的「反動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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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

回覆 .. 在4/22/2014 12:15:47 AM的回覆:
也是阿開頭的

阿多諾Adorno
狄奧多·阿多諾   ,別譯特奧多爾·W·阿多諾(Theodor   Ludwig   

Wiesengrund   Adorno,   1903年9月11日-1969年8月6日),德國社會學家,同時也是一位哲學家、音樂家以及作曲家。他是法蘭克福學派的成員之一,該學派的其他成員還包括了霍克海默、本雅明、馬庫色、哈貝馬斯等人。他同時也擔任過「電台計畫」的音樂部主任。

在成為青年樂評以及業餘社會學家之前,阿多諾本質上是個哲學思想家。外界給予他「社會哲學家」這個稱號,是著重在他的哲學思想中關於社會批判的面向,其社會批判思想也讓他自1945年起在法蘭克福學派的批判理論中取得顯赫的學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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