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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民法一問
發表人 請問老師  

發表日期

4/28/2014 12:56:07 AM
發表內容 二、甲收養   A   為養子後,與乙結婚。某日,乙與   A   發生爭吵,甲與乙竟聯手將   A   打傷。三年後,A   成年時,以甲與乙為共同被告,請求三年前被打傷之損害賠償。試問:A   之請求是否有理由?(25   分

老師您好,請問時效不完成,不是必須要在時效完成之時發生不完成事由。以139條為例,即是必須要在時效完成時發生災變。
那第142條不是也應該在時效即將完成之時,有法定代理消滅方有適用時效不完成。

所以本案,184條的時效是兩年,三年後A成年,換言之,在兩年時效完成之時,A尚未成年,故時效已經完成,本案沒有時效不完成的適用,這樣對嗎?


因為補習班都是解有142條的適用,所以延長一年。
回覆
李俊德 在4/28/2014 1:15:40 PM的回覆:

1.在二年時效完成前,不就發生了「限制行為能力人,對於其法定代理人之權利」不完成事由了嗎?

2.如果按照你的理解「傷害比較小的小孩」豈非完全無救濟之道


回覆 老師您好 在4/28/2014 11:59:18 PM的回覆:
老師謝謝
回覆 .. 在4/29/2014 2:48:34 AM的回覆:
第   142   條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對於其法定代理人之權利,於代理關係消滅後一年內,其時效不完成。

--------------
A三年後成年,代理關係消滅,依142,代理關係消滅後一年內,其時效不完成

所以A於成年後對於原先的甲乙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2年),於其成年後還可再一年內行使。

該項請求須至代理關係消滅一年後,時效才完成。

另查:公X王解答(李X斐解題),其言:
.....惟A於3年後,以甲乙為共同被告,請求3年前被打傷的損害賠償,亦已罹於1年時候不完成之期間......

云云

恐係有誤,蓋:係於代理關係消滅後一年內,其時效不完成。A於3年後(即成年時)提出損害賠償,亦即係於代理關係消滅後提出,只要在一年內行使,均可!

另:乙係A之姻親(血親之配偶),無法定代理權



有錯請指正,謝謝。
回覆 .. 在4/29/2014 3:08:01 AM的回覆:
呵呵.....好好玩。

------------
謝謝提問者與李老師的回答。

回覆 .. 在4/29/2014 11:14:30 AM的回覆:
呵呵.............
越想越覺得這個案例很有趣!

按所謂的時效不完成,一般來說是指在時效即將完成前,發生不能完成的事由(好像教科書都這麼寫)

可是這個案例是:時效一開始就注定不能完成,因為A得知侵權行為人甲時即為限制行為能力人,甲為其法定代理人,2年的時效期間屆至,都還是如此

好好玩!

---------------
此消滅時效不完成的『事由』是:「法定代理關係存續」而非「法定代理關係消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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