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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99台上字第1908號判決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5/2/2014 10:41:59 AM
發表內容

99台上字第1908號判決

主要爭點

以停止供貨威脅相對人接受調漲價格,是否構成不法之脅迫行為?


判決節錄

查訴外人同嘉公司以交通部實施車輛載重法,導致混凝土及原物料價格上漲,於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致函上訴人;被上訴人則於九十四年十月十六日,以南投縣政府實施假日禁運,致使骨材短缺,須另向台中及其他地區買砂石進料,成本增加為由,提交價格調整單予上訴人,分別要求自九十三年七月一日、九十四年十月十六日起,調漲混凝土價格(一審卷第一宗三七頁、三八頁)。所執各該事由,既有台灣區預拌混凝土工業同業公會致原審法院函文可參(原審建上字卷第一宗一七八頁),而上訴人已付清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及九十四年十月、十一月間之調漲混凝土價金,又為原審所認定之事實。原審因認各該次之調漲,不具不法性,不屬不法之脅迫行為,自無違誤可言。上訴論旨,徒就原審採證、認事,及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指摘原判決為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判決結論:脅迫行為不具不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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