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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99台上字第1439號判決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5/2/2014 1:06:34 PM
發表內容

99台上字第1439號判決

主要爭點

意思表示內容錯誤與動機錯誤二者差異?

判決節錄

查陳森吉以系爭土地向華南銀行辦理抵押借款時,即指香蕉園土地,為系爭土地。甲○○代理華南銀行至現場查封系爭土地時,除未繳費致豐原地政所未到場會同指界外,並當場誤指封香蕉園土地為系爭土地。嗣豐原地政所人員陳奇伯會同台中縣政府至現場辦理鑑價指界時,仍為相同之錯誤指界,執行法院因此將香蕉樹併列為拍賣標的,揭示於拍賣公告之中,致上訴人誤以為所欲承買之標的為香蕉樹及香蕉園土地,而以二百六十五萬二千元拍定等情,為原法院確定之事實。果爾,上訴人稱系爭土地位處陡峭山坡,叢林密佈,外有水溝間阻通行,毫無價值等情,倘屬真實,其主張其誤以香蕉園土地為系爭土地,而出價應買,就買賣標的物之意思表示錯誤,是否全然無據?非無研酌之餘地。原審不察上訴人所主張系爭土地與香蕉園土地間標的不一之錯誤內容,逕謂此屬動機錯誤,並非意思表示錯誤,顯有速斷之失。次查執行法院八十八年十月十二日(系爭土地)查封筆錄明載:「債權人代理人到院引導至現場,指封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並揭示查封公告於現場」,甲○○亦陳稱其於誤指之土地上有做牌子揭示之語(原審九十二年度上國字第五號卷一三八頁),則上訴人主張香蕉園土地有查封揭示,似非虛言;證人楊典同、余明安、陳奇伯三人未看見查封揭示之證詞,是否足為上訴人上開主張之不利證明?尚非無疑,原審憑此遽為香蕉園土地現場無查封揭示之判斷,亦有疏率。揆執行法院依甲○○之指界,誤香蕉園土地為系爭土地,並在現場揭示查封標示,豐原地政所人員指界亦有相同錯誤,執行法院拍賣公告甚且併同拍賣香蕉園地上香蕉等情,則上訴人依執行法院公示資訊,將香蕉園土地錯認為系爭土地,是否欠缺一般法院拍賣應買人之注意義務而有過失?上訴人於應買前,所得閱覽之執行卷宗資料及請領之地籍圖資料等,足否確認系爭土地確實位置?以豐原地政所人員尚且指界錯誤之情觀之,上訴人之錯誤,是否屬其過失所致?在在存疑。乃原審未加探求,竟以上訴人未閱覽執行卷宗,及請領地籍圖資料,比對查明系爭土地之確實位置,即為上訴人有過失之論斷,尤有可議。

判決結論:

上訴人所為應買之表示,係屬意思表示內容有錯誤,得依民法第88條第1項規定撤銷之。原審認定上訴人僅有動機錯誤,而非意思表示錯誤,則屬有誤。

補充分析:

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

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係指表意人因不知或誤認其表示行為之客觀意義,致該表示與其內心之效果意思不相符合。典型情形為:當事人本身(同一性)之錯誤(例如,甲誤乙為丙,而贈與不動產)、標的物本身(同一性)之錯誤(甲誤A車為B車購買之)、法律行為內容之錯誤(例如,乙為出售其物之要約,甲誤以為乙欲出租而承諾之)。

動機錯誤

動機,係指意思表示之緣由或其目的,故動機錯誤,則指意思表示之緣由或目的發生錯誤。例如,出租人就租賃物有瑕疵所應負之責任,有所誤解,或誤以為股票將大跌而拋售、誤以為女友喜歡LV皮包而購買。單純動機錯誤,無民法第88條之適用。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之錯誤,性質上乃動機錯誤,本來不應影響意思表示之效力,但為保護表意人,民法第88條第2項特別例外規定,將交易上重要之當事人資格或物之性質之錯誤,擬制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而允許錯誤之表意人撤銷之。

最後結論

本判決所述事實,即便如原審認定之「動機錯誤」亦屬民法第88條第2項之物之性質之錯誤,而得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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