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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老師 刑法業務上之人與信賴原則
發表人 昏昏  

發表日期

5/3/2014 4:33:56 PM
發表內容 老師
業務上之人有較高的預見能力和注意能力

那討論業務上之人的過失時,比如說計程車司機撞到突然衝出路上的人,這時候討論司機的業務過失傷害時,要討論到信賴原則嗎?

我本來是覺得要,但想想又覺得我們刑法對業務上之人要求真的很高,會不會他們不能主張呢?

或者是答題時要討論信賴原則,然後下結論因為他是業務上之人所以不能主張??

回覆
李俊德 在5/3/2014 4:56:57 PM的回覆:

那討論業務上之人的過失時,比如說計程車司機撞到突然衝出路上的人,這時候討論司機的業務過失傷害時,要討論到信賴原則嗎?
---------------------------------------------------------------------------------
凡是過失      都應有討論到信賴原則之必要

從事業務之人,在實務的操作上往往是「加重刑罰」的事由,未必真有超過一般人的能力。



回覆 昏昏 在5/3/2014 5:07:22 PM的回覆:
所以考試時應該是先按照一般過失的順序討論,然後此題的XX是業務.......。

擺在罪責的地方寫是嗎?
回覆
李俊德 在5/3/2014 5:22:17 PM的回覆:

我沒有講要擺在刑罰加重中討論,我只是法院都是這樣做的

不管一般過失或從事業務之人的過失都可以主張信賴原則。

回覆 那考試要怎麼寫? 在5/3/2014 6:02:34 PM的回覆:
謝謝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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