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線 上 購 課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學 員 服 務

心 得 分 享

歷 屆 試 題

解答更新•試閱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購物車新推出!提供超取付款與線上刷卡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跨平台加密影片操作使用說明

考神網

首宇

首宇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司法特考口試會查到前案紀錄表嘛?
發表人 Peter  

發表日期

5/4/2014 7:28:57 PM
發表內容 如果曾經撞死過人被判緩刑,如果日後要考司法特考,像是司法官、檢事官、警察等等,口試前會被查閱刑案紀錄表嘛??
回覆 就如同 在5/4/2014 7:54:37 PM的回覆:
我尚未中樂透,就在規劃要花費多少所得費用,環遊世界。
所以先努力買樂透。
回覆 頗ㄏ 在5/4/2014 7:58:24 PM的回覆:
你撞死過人噢?好糟糕喔∼


不過我是認識一個   曾經酒駕被緩起訴處分的大學同學

最後也順利通過司法官口試

所以   應該沒差吧   不要太嚴重的罪就好
回覆 AA 在5/4/2014 9:18:33 PM的回覆:
我曾經因為一時糊塗觸犯了一個罪,
被檢方職權不起訴(因為告訴人接受賠償),
後來也有幸通過司法官口試並錄取就是。
回覆 ㄎㄎ 在5/4/2014 9:58:04 PM的回覆:
有實務經驗
更能有同理心   將心比心
也充分反映刑法矯正功能
搞不好還會加分
成為你的口試強項咧
畢竟以後砍人就是要求社會經驗阿
ㄎㄎ
回覆 .. 在5/5/2014 9:13:59 AM的回覆:
緩刑期滿,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

所謂刑之宣告知其效力,係指罪刑均歸消滅,是為自始未受刑之宣告。

回覆 XDD 在5/5/2014 10:11:36 AM的回覆:
我也是
我曾經殺過人      被判刑關一關後
後來也順利通過司法官口試XDD
回覆 Peter 在5/6/2014 11:17:44 AM的回覆:
抱歉,我是很嚴肅認真的詢問,不是在開玩笑的,希望有相關經驗的人可以回答,畢竟口試感覺會有黑箱,很怕被調以前的紀錄。
回覆 放下屠刀 在5/7/2014 4:50:56 AM的回覆:
我曾經殺了數百人;在關了20多年後幸運的通過司法官筆試,在口試時也沒遇到什麼困難!加油吧!
回覆 在5/7/2014 10:41:29 AM的回覆:
口試是考試院辦的,考試院不可能去調這些東西,
口試委員會看到的只有你報名資料,
跟口試之前要寄回的一張包括簡介、學經歷、興趣、專長等的調查表。
如果有什麼前案問題大概是放榜後家訪時才會知道。
回覆 認真的 在5/7/2014 12:49:38 PM的回覆:
以前去考法官助理   (當然不比司法官)
擺攤賣過盜版光碟   
沒被抓到就先閃了   同梯的還去坐牢
也是講啊
院長   副院長還很有興趣

在貨櫃搬貨
有妥瑞氏症   他們也聊得很開心   ~囧
最後也是有上

不用想太多   都什麼年代了
還要求家世清白喔   
又不是在審中山獎學金
筆試有能力比較重要

更不用說以後改制就是要求有社會經驗   
目的是啥?

回覆 我聞 在5/7/2014 1:55:19 PM的回覆:
一定會調,至於是否會影響看情況
回覆 Q 在5/7/2014 8:16:09 PM的回覆:
幫別人交保也會出現在前案

不起訴也會出現在前案

你把前案想的太嚴重了
回覆 Peter 在5/8/2014 9:51:37 AM的回覆:
如果是錄取後,調前案紀錄表就沒關係,畢竟都已經錄取了,有甚麼過去也該實話實說。怕的是口試之前就調閱,那不就很悶,面試時間那麼短,也不可能解釋的很詳細,很容易被主觀認定有問題,所以才想知道如果通過筆試後,口試之前會不會被調閱。
回覆 ?? 在5/8/2014 10:08:07 AM的回覆:
擔心那麼多幹嘛?
先過了筆試再來擔心也不遲啊

之前民國53年   有一個司法官榜眼考上後   才發現有前科
因此再決定撤銷他的錄取
為了避免這種情況再發生      
因此才增設口試的關卡      藉此刷掉不適合的人
至於   有前科是否等於不適合      就看口委怎麼認定了
不過
從他們增設口試關卡的目的是要刷掉有前科的   
也不難想像   有前科的人會不會通過口試了

所以      你的重點應該是   緩刑期滿未被撤銷   到底算不算有前科
就看你怎麼認定“前科”的定義


以上的資料是google到的
回覆 ?? 在5/8/2014 10:12:08 AM的回覆:
打錯      是57年

57年曾有司法官考試之榜眼因有前科,致錄取後被撤銷其及格資格,為此59年改為特考,增加口試,藉以淘汰不適任人員。

可以google這段話
回覆 通通有 在5/8/2014 10:20:38 AM的回覆:
一定會查刑事前案資料
包括少年前科(即使成年後塗銷少年前科也是一樣)

故意犯罪要看案件類型
但如果是過失犯罪
應該不會列入考量

而且口試委員有5人
除非每人都給得很低
加上如果筆錄成績夠高
應該不會影響到上榜

但∼
如果第2試成績不夠高
可以就要說再見了
這是一定要的啦


回覆 Peter 在5/8/2014 4:05:47 PM的回覆:
我問過相關的人,他們沒說會查前案紀錄表,基本上只要符合報考資格條件就代表就可以讓你考,沒道理讓你報考又刷你。至於面試的前案紀錄調查,機會好像也不太高(這個真的要問內部的人),因為前案紀錄調查表並不是誰都可以調閱,只是考試又不是犯法,要如何調閱?正當性?如果只是要看有沒有前科,只要沒有不符合資格的那幾項前科,應該就可以了。

至於前科定義,我想應該沒人在意,因為光有前案就會影響觀感了,不用到前科。
回覆 Peter 在5/8/2014 10:35:36 PM的回覆:
不知道說會查前案記錄的網友,是真的知道,還是自己在那邊猜測,我希望大家是真的有證據、真的了解內情才說,沒有人喜歡被恐嚇,唱衰別人也得不到甚麼好處,是吧?請將心比心。
回覆 4t 在5/9/2014 8:43:22 AM的回覆:
請問peter
前科與前案的差異是什麼?第一次聽過還有前案記錄
曾獲不起訴處分也會被刷下來嗎?
我也有這樣的困擾

盼請peter解答,感謝!




回覆 .. 在5/9/2014 10:11:19 AM的回覆:
在2010/3/14   上午   01:02:43的回覆:
請問貴院之前案查詢系統之法源依據為何?         
意見內容:                  台端         2007/8/15         0743         於司法信箱投書有關「請問貴院的前案查詢系統是否有侵害隱私權之虞?」乙案,已進行分案處理。
臺灣高等法院         刑事科
         
台端所張貼信件屬司法院職掌業務範圍,本信已逕轉貼司法院處理。
臺灣高等法院         刑事科

司法信箱一、復台端96年8月15日致本院電子郵件。二、本院為司法行政機關,除大法官會議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解釋憲法  或統一解釋法律與命令外,並無釋示具體法律問題的權責。台端所詢  之法律問題,本院歉難回答,敬請瞭解。         
司法院         刑事廳

本人再度請教貴院,依照台灣高等法院函復本人<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系統查詢作業規範>係屬貴院職掌業務範圍,本人的問題如下:
所謂的作業規範應係指行政命令,而非法律;而關於人民的前案查詢涉及隱私權,是否應以法律為之?目前的行政命令是否有法源依據?如無法源依據而直接以行政命令為之是否有違法或失職之虞?

主題:         復台端         2007/8/30         1158         於司法信箱投書有關「請問貴院之前案查詢系統之法源依據為何?」,請查照。         
日期:         Tue,         11         Sep         2007         15:20:18         +0800         

按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審理及判決時為酌量刑罰之輕重;有無累犯應予加重及得否宣告緩刑;應否為免訴或不受理判決等,均有參考被告前案資料必要,法院為達成公平裁判之目的,乃就法院受理之刑事案件及檢察官起訴、執行資料等統計建檔,以提供審判之用,有其法律依據。至於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系統查詢作業規範,僅係依職權規範法院內部執行前開業務運作之細則性規定,允無違法之虞。         
司法院         刑事廳         

在2010/3/14   上午   01:07:56的回覆:
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系統查詢作業規範         (民國         95         年         07         月         17         日修正)         
第1條                  臺灣高等法院(以下簡稱本院)為維護當事人權益,防止前案資料不當外流,特訂定本查詢作業規範。         

第2   條                  本院全國前案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之查詢作業,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範辦理。         

第3   條                  本系統前案資料包括一般前案紀錄及少年前案紀錄。
前項少年前案紀錄包括一般少年前案紀錄及應塗銷少年前案紀錄。         

第4條                  本系統查詢作業方式如下:
一、各法院法官自行以其專用電腦經由網路連線查詢之。
二、由各法院前案查詢人員以其專用電腦經由網路連線查詢之,其他人員非經主管核准,不得代查。
前項前案查詢人員應遴選熟悉刑事、少年審理案件程序、品德良好及勇於任事者擔任之。         

第5條                  各法院於收受一般刑事案件或少年保護、刑事案件,完成分案後,前案查詢人員應主動查詢被告或少年之前案資料,並列印附卷,供法官審理案件參考。         

第6條                  法官、檢察官因辦案急需,親自向各法院前案查詢人員查詢本系統前案資料者,應出示身分證明,經核對無誤後,由各法院前案查詢人員查詢之,並登載簿冊由查詢之法官、檢察官簽名存查。         

第7條                  法官、檢察官因承辦案件需查詢、列印一般前案紀錄時,應先依式填載「臺灣高等法院全國一般前案紀錄查詢表」(如附件一),送交各轄區法院前案查詢人員查詢之。         

第8條                  法官、檢察官因承辦案件需查詢、列印少年前案紀錄時,應先依式填載「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少年前案紀錄查詢表」(如附件二),送交各轄區法院前案查詢人員查詢之。         

第9條                  各法院除法官以外之人員因業務所需,必須查詢一般前案紀錄或一般少年前案紀錄時,應先依式填載「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紀錄查詢申請表」(如附件三),並經該院院長或其授權人核准後,送交該法院前案查詢人員查詢之。         

第10條                  其他政府機關因法令規定或業務需要,經本院函報司法院核准者,得提供本系統予以直接連線查詢一般前案紀錄及一般少年前案紀錄;但其他政府機關以函查方式索取者,由首長視個案情形,核准後查復。         

第11條                  應塗銷少年前案紀錄及相關資料,除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三項及其他法令規定外,其餘均不得提供。
法官、檢察官因審理案件所需,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12條                  本院資訊室應設定本系統使用者密碼對照表,嚴密保管,並定期更新,以確保安全。         

第13條                  各法院資訊室或專責查核單位應定期列印本系統查詢紀錄表供各法院專責查核單位核對管制。本系統查詢紀錄至少應留存五年,以供查驗。         

第14條                  查詢人員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應依規定查詢利用前項資料。
二、任職期間或離職之後,均不得洩漏有關承辦業務上之任何前案資料,違者視情節輕重追究其民事、刑事及行政責任。         

第15條                  本作業規範,經報奉 司法院核定後實施。   

德國有所謂的聯邦前科   在2010/3/16   下午   08:37:45的回覆:
我國關於前科的法律規定,可以說是付之闕如,只有少年事件處理法提到前科二字。
司法院刑事廳說其前查詢系統的法源依據是刑法上累犯的規定,警政署說依照該署<警察機關受理及查詢刑案資料作業規定>,         警察人員於執行交通違規取締勤務,認為有必要時,可查詢當事人之刑案資料,屬依法行政範圍。
------------
我現在才知道,原來1.刑法上的累犯,與2.行政命令,能夠當作是法律保留原則。

這根本是顛覆了法律保留原則。

回覆 文武 在5/9/2014 10:27:14 AM的回覆:
我想
我來一次解答上述問題吧!

依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三條規定:
本條例所稱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係指警察機關依司法或軍法機關判決確定,
執行之刑事案件資料所作成之紀錄證明。

但是第六條有例外規定:   
下列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
一、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三、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四、受免刑之判決者。   
五、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六、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七、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五年內未再受有   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不起訴處分,既然未提起公訴,就不會進入司法機關審   理,當然更不可能有判決,無判決就不會有判決確定問題,這樣就   不符合上述之規定,該案件當然就不會出現在刑事紀錄證明書上。
若於刑事記錄證明書上所列之事,即所謂〝外顯前科〞!

但雖不出現於刑事記錄證明書上
只要曾經進入刑事司法程序的所有一切案件,不論有罪,無罪,不起訴,緩刑,上述例外條款等事項,一律列入司法機關所謂的前案記錄之中,且資料比刑事記錄證明書上更為完整,事件來龍去脈交代一清二楚!
此所謂〝內顯前科〞

所以上面所述不起訴,及七款例外事項並不會出現在刑事記錄證明書上,
當然,口試委員也就看不到問不到!無法得知

至於司法機關的前案記錄,只供刑事案件使用,參酌,量刑之相關檢警調人員,法官查詢
一般選考口試中,是無法申請的!不得對外提供
自然口試委員也無法得知。

版上peter為受緩刑未經撤銷,是不會出現在刑事記錄中
樓上的不起訴處分,亦同解釋。
但前案記錄一定有記錄,凡走過必留痕跡
不過,前案記錄只要你不是因為另罪進入司法程序
是不對外提供的
如同peter所言,考試並無犯法,何來調閱前案記錄?
況且
應該沒有人閒暇會想知道你的那些事

所以
僅管用心去考試吧!
人生很多事情,一定有過去,現在,未來
只要不再二犯
這個社會不會無情趕盡殺之!









   
回覆 sorppy 在5/9/2014 10:49:22 AM的回覆:
文武大你所說的很具體
與   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系統查詢作業規範情形有吻合
但還是有一些疑問
就是只要刑事記錄不出現前科,通常也沒有人可以知道
因為前案記錄不能隨意提供
可是,   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系統查詢作業規範第十條規定還是可以提供給行政機關
嗎?
回覆 文武 在5/9/2014 11:13:16 AM的回覆:
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系統查詢作業規範第十條規定
雖可提供行政機關業務需要
但亦僅限對於具體個案的前案查詢申請,而作記錄提供
如同學們所知道的政風錄取人員的身家調查
抑或警大入學考試錄取人員的身家調查或移民署針對個案人員的資料查詢等業務
都是針對個案查詢,不得對整體通案人員為查詢!也無此必要性可言!
但司法官經口試入取後受訓中,即不無可能申請查詢!

但話說回頭,其實只要不被列入刑事記錄證明書上者,
應屬輕微事件如不起訴,無罪,拘役罰金,緩刑等而已
即便被申請查詢前案記錄,也無太大實質影響,至多一個印象
但那也是無可避免的

最遭的是雖犯行不至重大
但卻依規定被登列明顯於刑事記錄證明書上
當然易遭行政機關或考選機關以個案申請前案記錄
會較危險!



回覆 ?? 在5/9/2014 11:49:10 AM的回覆:
所以文武君的意思是:

法官口試調不到前案資料   可能也沒必要調

但口試錄取後         受訓中      會調前案資料來查詢?

縱使發現受訓中的法官有前科   難道就會被退訓?

這樣不是很奇怪嗎      不如口試就不要讓他過      以免空歡喜一場
回覆 文武 在5/9/2014 12:33:23 PM的回覆:
若你具備法官法第六條消極要件或公務人員任用法28條要件
口試一定刷!
也必定顯現在刑事記錄證明
若口試要調查,只要調刑事記錄證明即可
根本不用大費周章等到受訓後再調司法機關的前案記錄

反之
輕微甚至不起訴,無罪等事項
必不會顯現刑事記錄證明
縱使受訓後以個案審查理由申請前案記錄
也無實質影響
並不會發生受訓後因調查前案記錄而退訓的情形
除非前述會顯現刑事記錄上的事項
而報考時或口試時並未發現
才會發生退訓的情況
所以重點還是會落在刑事記證明書的記載內容
而非司法機關的前案記錄
回覆 至善 在5/9/2014 12:49:36 PM的回覆:
文武君說的沒錯
基本上要查的話也是查刑事記錄證明書,一般機關不太申請法院的前案記錄,而且也不是說申請就會准許。
只要刑事證明書未列明,通常都沒事
回覆 Peter 在5/9/2014 12:53:28 PM的回覆:
文武大大講得非常詳細、而且中肯。

簡言之,除非有不能參考資格的那些罪名,否則是不會被調閱記錄的,我明白了,再次謝謝你,也希望有不小心犯錯的人都能夠得到改過自新的機會。
回覆 .. 在5/9/2014 1:25:15 PM的回覆:
..   在2014/5/5   上午   09:13:59的回覆:
緩刑期滿,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

所謂刑之宣告失其效力,係指「『罪』『刑』均歸消滅」,「視為」自始未受刑之宣告。

---------------------
我國係採「法(國)比(利時)式的附條件罪刑宣判制」(林山田,刑罰學)
回覆 .. 在5/9/2014 1:26:55 PM的回覆:
最近還有看到新聞

有人被宣告2年的有期徒刑(執行刑)

但緩刑5年

的。
回覆 .. 在5/9/2014 1:31:33 PM的回覆:
但也有人被宣告1年兩個月的有期徒刑(例如邱毅)

但沒被宣告緩刑

還好像褫奪公權。

回覆 ....... 在5/9/2014 1:41:53 PM的回覆:
這裡是怎麼了?

一堆想報考司法官的都有前科嗎?
回覆 文武 在5/9/2014 1:43:15 PM的回覆:
所以peter你加油囉!
雖然今年司法官,司特名額都很糟

不過
還是努力去飛吧!


回覆 至善 在5/9/2014 4:27:24 PM的回覆:
文武君
你到底是何許人也?
精通命學一針見血,論述法律規定也條理分明,邏輯清楚!
你今年會考司法官嗎?

回覆 經驗 在5/9/2014 4:43:21 PM的回覆:
以下是個人經驗
本人十五年前簽志願役軍官
軍官訓訓到一半就被退訓
會原部隊後
輔導長(現在是檢察官)才告訴我退訓原因
因為我阿姨有刑事前科
我只是簽一般步兵官科
三親等了還有事...
另外我朋友也在約四年後考上調查局
但口試時被刷掉
因為他父親有刑事前科
以上經驗供大家參考
回覆 .. 在5/9/2014 4:46:16 PM的回覆:
哈哈!

你所謂的個人經驗應該是你個人主觀印象經驗吧?

阿?
回覆 經驗 在5/9/2014 5:15:16 PM的回覆:
現在社會風氣就是如此

連說真實客觀經驗

也會被人家說成是主觀經驗

不過還是謝謝樓上的指教
回覆 Peter 在5/9/2014 7:48:09 PM的回覆:
我有聽說警察、調查局、跟政風好像真的會身家調查,也是僅供參考。
回覆 vase 在5/13/2014 3:55:55 PM的回覆:
現在有新規定叫
涉及國家安全及重大利益公務員職務查核規定
有差別嗎
今天簡章上面寫得
回覆 Peter 在5/13/2014 4:34:48 PM的回覆:
請問是報考哪個類別的簡章??
回覆 在5/13/2014 5:09:18 PM的回覆:
都有
回覆 Peter 在5/13/2014 7:50:38 PM的回覆:
簡章所寫:
P26
依行政院及考試院民國   98   年   10   月   30   日會銜發布施行之「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規定,考試錄取人員擬分發職務如係該辦法所列各機關須辦理特殊查核職務,應先辦理特殊查核。

所以我上網查了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找到這個網頁。

http://www.mocs.gov.tw/pages/detail.aspx?Node=548&Page=2237&Index=3

然後,又找到了這個網頁。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13188/ch01/type3/gov03/num1/images/Eg01.htm

看起來比較像是調查局、國安局、警局的有需要查核,也不清楚是否真的如此?請各位指正。
回覆 阿青 在5/16/2014 10:19:24 PM的回覆:
以前念某大時,上課的老師也是司法官的口試委員,他就有說,口試時,每個口試委員桌上都已放好一份以查好的前案記錄表給口試委員,以供口試委員參考。
回覆 Peter 在5/16/2014 10:41:11 PM的回覆:
你好,不知您念大學的時候是甚麼時期呢?
回覆 Peter 在5/16/2014 11:06:15 PM的回覆:
你好,再請問您,之前在某大時聽說的司法官口試中,桌上放的是"前案紀錄表"還是"刑事紀錄表"?謝謝。
回覆 55667788 在5/16/2014 11:25:54 PM的回覆:
這很重要嗎?
只要不要太嚴重的犯錯
我想都沒關係吧
重點是知過能改~~
回覆 阿青 在5/16/2014 11:47:56 PM的回覆:
回答peter
1.約民國90年前後
2.當然是指刑事

註:
講課的老師是T大某教授,他也是司法官口試委員

曾經也聽一位警官說,司法關口試一定會查前科記錄(就是前案記錄)
回覆 給上 在5/17/2014 12:16:12 AM的回覆:
不知道就不要亂說

前科記錄不是前案記錄
回覆 看不下去 在5/17/2014 12:20:06 AM的回覆:
   阿青   在2014/5/16   下午   10:19:24的回覆:
   以前念某大時,上課的老師也是司法官的口試委員,他就有說,口試時,每個口試委員桌上都已放好一份以查好的前案記錄表給口試委員,以供口試委員參考   
..........................
這裡說前案紀錄


   阿青   在2014/5/16   下午   11:47:56的回覆:
   回答peter
   1.約民國90年前後
2.當然是指刑事

   註:
   講課的老師是T大某教授,他也是司法官口試委員

   曾經也聽一位警官說,司法關口試一定會查前科記錄(就是前案記錄)   
.......................
這裡又說指刑事...還說前科記錄(就是前案記錄)   


你是精神錯亂嗎
回覆 Peter 在5/17/2014 8:12:15 AM的回覆:
阿責你好,如果是90年大約是10年多前的事情了,也許那時候的口試制度是這樣吧???但是至少我朋友的朋友考上是幾年前的事情,並沒有提到桌上放有前案紀錄表。

另外,如其他人所言,「前案紀錄表」跟「刑事紀錄表」並不相同喔!上上面幾篇回文,「文武」有解釋這部分差異,你可以了解一下,我想你指的應該是「刑事紀錄表」,也就是需要登記的罪名,不過還是謝謝你提供的資訊。

不知道有沒有其他人口試過關,可以說明這部分的實際情況呢?真的很謝謝大家幫忙。
回覆 阿青 在5/19/2014 2:03:17 AM的回覆:
前案記錄/前科記錄/行事記錄???

哈哈
我當然知道這差別何在。

就像醫生/醫師差別何在,醫科/醫學系差別何在。

重點是要表達的都只是一個概念,那就是如果你曾經犯過罪,除非是過失犯,否則,即便很小的罪,只要你曾經犯過故意犯,我認為要被口試錄取的機會渺茫。

我想,你會問,你的心裡應該也有達案吧,只是想找一些對你有利的網友意見來安慰自己。




回覆 阿青 在5/19/2014 2:09:15 AM的回覆:
你能想像判人生死的法官曾經是...強姦犯?
你能想像判人生死的法官曾經是...煙毒犯?
你能想像判人生死的法官曾經是...竊盜犯?
你能想像判人生死的法官曾經是...嫖客?
你能想像判人生死的法官曾經是...妓女?

你要找一大堆知錯能改理由安為自己,
我只能跟你說,口試委員只管..皇后貞操不容質疑。
回覆 Peter 在5/19/2014 7:29:13 AM的回覆:
To阿青

可是本篇文章的二樓和三樓已經考上了耶!!!那............?
回覆 Peter 在5/19/2014 7:29:13 AM的回覆:
To阿青

可是本篇文章的二樓和三樓已經考上了耶!!!那............?
回覆 Peter 在5/19/2014 7:48:07 AM的回覆:
To阿青
其實我完全沒有想要找甚麼理由安慰自己,因為那並不重要,重要的是"事實"到底是甚麼?

真的會查就是會查,不是幾個人說不會查就不會查。
真的不會查也真的就不會查,也不是你老師說會查就會查。

安慰自己並不能改變事實,重點是事實是甚麼?所以我想問的是真正遇到實際情況,如板上有人舉例"犯了小罪最後還是考上的那種",那才是我真正要知道的,不過還是謝謝你的回答。
回覆 阿青 在5/19/2014 10:23:23 AM的回覆:
人總會想找一個悅耳的答案來聽。

信者恆信,不信者恆不信。

祝福你!
回覆 阿青 在5/19/2014 10:34:57 AM的回覆:
重點是要表達的都只是一個概念,那就是如果你曾經犯過罪,除非是過失犯,否則,即便很小的罪,只要你曾經犯過故意犯,我認為要被口試錄取的機會渺茫。
---------------------------------------------------------

我上面有提到..(除非過失犯)
你說的小罪也考上,請你問清楚是否為過失犯。
如果是(故意犯),還會通過口試的話,那口試可以廢了。

如果有故意犯的犯罪記錄還能當司法官的話,你自己想想,如果法官有強姦的前科,憑甚麼在法庭上訓斥強姦案的被告?

你認為口試的目的是什麼?專業的部分用筆試就很清楚了。
難不成你認為儀表、穿著、、、、?
能通過筆試的是傻瓜?會穿拖鞋汗衫去口試?

口試的目的就是要彌補筆試沒辦法篩選的部分。

你認為筆試沒辦法篩選什麼?
那就是口試要彌補的地方。

回覆 阿青 在5/19/2014 10:40:05 AM的回覆:
可是本篇文章的二樓和三樓已經考上了耶!!!那............?   
--------------------------------------------------------------

網路上這種沒有根據的鬼話你也信?
唉!
由此可見,你心中已有答案,不用問人。

懶得再回答你了。
回覆 Peter 在5/19/2014 11:14:38 AM的回覆:
To阿青
本篇二樓的是酒駕,應該不是過失。
三樓的都寫他是一時糊塗犯下的罪,推測應該也是非過失。

網友的意見沒甚道理好懷疑的,真要懷疑,就不用發問了,不懂你在氣憤甚麼?因為你也是聽來的不是嗎?而且還10年前了。想必你是覺得犯過罪就無法原諒了,如果是輕微的小罪,法律都可以給予原諒了,為何口試不能?

你舉例的那些罪名明明就是很嚴重,會被記載在刑事記錄上,不太可能是緩刑的那種,我詢問的是不會被記載在刑事記錄上的輕微罪刑,也能符合簡章報考資格的,如果真的在意,報考資格就會條列出,即可過濾了。

真的不懂你在氣憤甚麼?
回覆 阿青 在5/19/2014 12:28:26 PM的回覆:
懶得理你了。   
回覆 Peter 在5/19/2014 2:30:20 PM的回覆:
To阿青
我幫你補充你的"故意犯罪"應該是"文武"之前提過的。

第6條(法官之消極資格)【檢察官準用】§89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法官:   
  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二、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有損法官職位之尊嚴。   
  三、曾任公務員,依公務員懲戒法或相關法規之規定,受撤職以上處分確定。   
  四、曾任公務員,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或相關法規之規定,受免職處分確定。但因監護宣告受免職處分,經撤銷監護宣告者,不在此限。   
  五、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六、曾任民選公職人員離職後未滿三年。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回覆 阿青 在5/19/2014 5:35:46 PM的回覆:
對啦
我就是說法官法那個
所以你曾經故意犯罪被判刑   口試大概就不會過了
回覆 繼續去自爽 在5/19/2014 6:14:26 PM的回覆:
我已經考上律師,也執業多年了

沒有想過考司法官

但是

對阿青所言

非常不能認同

明明搞不清楚前案與前科

還能自圓其說

真是不知所謂
回覆 Peter 在5/19/2014 7:04:27 PM的回覆:
如此歸納起來,確實如果有法官法所列故意犯罪,即不能報考法官,但應會如文武所言,被顯示在「刑事記錄」上,而非「前案記錄」,這是我的推測,請大家指正。
回覆 .. 在5/19/2014 7:04:46 PM的回覆:
給開版:
現在很多法律人
學無所成            用無所用!
緩刑期滿,不是表示刑已執行完畢
而是刑之宣告根本完全失效!
既然失效,所以為何五年內縱使再犯受刑宣告
亦無累犯適用!道理在此!因已不存在所謂刑之宣告
這也是為何刑事記錄不會記載的原因!!
回覆 Peter 在5/19/2014 7:32:43 PM的回覆:
To樓上
如此緩刑期滿的話,還是可以報考法官的意思嘛?感謝你。
回覆 .. 在5/19/2014 7:53:50 PM的回覆:
版上peter為受緩刑未經撤銷,是不會出現在刑   事記錄中   樓上的不起訴處分,亦同解釋。   但前案記錄一定有記錄,凡走過必留痕跡   
----------------------------------------------------------------------------
前幾篇文是這樣寫的
所以開版你寫錯了,你應該是說:受刑之宣告會同時記在刑事記錄與前案記錄;
不起訴或已進入司法程序但無罪者,前案記錄一定有。
所以依規定,緩刑期滿者,在刑事記錄是看不到的!但前案無論如何,只要開啟司法程序就有記錄。所以你提的前幾篇文是正確的,沒錯
回覆 Peter 在5/19/2014 8:48:29 PM的回覆:
To樓上
是的,所以才想知道口試是否會查閱前案記錄?謝謝。
回覆 .. 在5/19/2014 11:10:24 PM的回覆:
明明老早就po了,不看,我也沒輒!

---------------
..   在2014/5/5   上午   09:13:59的回覆:
緩刑期滿,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

所謂刑之宣告知其效力,係指罪刑均歸消滅,是為自始未受刑之宣告。


..   在2014/5/9   下午   01:25:15的回覆:
..         在2014/5/5         上午         09:13:59的回覆:
緩刑期滿,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

所謂刑之宣告失其效力,係指「『罪』『刑』均歸消滅」,「視為」自始未受刑之宣告。

---------------------
我國係採「法(國)比(利時)式的附條件罪刑宣判制」(林山田,刑罰學)


唉........
回覆 .. 在5/19/2014 11:17:12 PM的回覆:
最近好像滿流行失效的?

--------------
馬英九也說他的綠卡已失其效力

亦即失效               
回覆 呵呵 在5/20/2014 12:03:20 AM的回覆:
這麼簡單的東西也搞那麼複雜

縱使有法官法所規定不得擔任法官的事項還是可以報考
只是考取後可能無法分發      因為法官法那條的規定

請去考選部意見欄查詢就知道
有前科      只要不是不得報考的事由都可報考

至於口試是否會刷人?我不清楚
但可以參考前幾年一則新聞(可以google   蕭仰歸)

一名最高法院的法官   他兒子肇事逃逸一直不願意認罪
他老爸跑去關說   希望不要留下前科   因為他兒子要考司法官

google的資料:

"被付懲戒人蕭仰歸係最高法院法官,其子蕭賢綸涉嫌肇事逃逸,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下稱基隆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於98年5月13日移送基隆地院審理,該院於98年9月30日宣判。基隆地院審理期間,被付懲戒人曾於98年7月27日前後某日下午,親自前往基隆地院五樓承審該案之審判長鄭景文辦公室,除向鄭景文說明案情外,並以其子將來要考司法官,恐因認罪有肇事逃逸緩刑之前科,致將來參加司法官
口試會被刷掉,所以不要緩刑,準備要拚無罪,向鄭景文關說,惟鄭景...."

另外http://news.cts.com.tw/udn/politics/201008/201008140540064.html

最後一段:
考選部人員指出,參加司法官考試的資格,對於有前科者有部分限制,例如犯有內亂罪、外患罪和公務人員貪汙,被定罪者或是被通緝中,無法報名考試,或是被褫奪公權者,也無法取得應試資格外,一般的刑案前科,例如車禍肇事逃逸,並不會影響報名考試資格。
但是考上後是否能順利當司法官,將由公務人員任用法條規範,至於外界認為,蕭賢綸參加司法官考試,除了筆試,還有口試一關要過,因與父親捲入關說案,可能影響口試成績,考選部人員說,口試部分,變數多,但應試者是否會因本案受影響,很難評論。


給你參考
回覆 緩起訴 在5/20/2014 3:10:11 AM的回覆:
請問(緩起訴屆滿)與(一審判決無罪確定)
哪個會比較嚴重呢
謝謝
回覆 緩起訴 在5/20/2014 3:13:14 AM的回覆:
修正問題:
請問同一案件
(緩起訴屆滿)與(檢察官提起公訴>>一審判決無罪確定)
哪個會比較嚴重呢
謝謝   
回覆 Peter 在5/20/2014 6:57:07 AM的回覆:
To...

你好,我有看喔!不過我覺不管有沒有被宣告,重點是"這些記錄"會出現在哪裡,即使是"緩刑",如果出現在前案記錄,還是會影響觀感吧!只是說緩刑不會變成是法官法裡面不能擔任法官的那種條件,但實際上在口試的時,若僅止於刑事記錄是倒還好,因為緩刑不會被記載,但如果是前案記錄就還是麻煩了。
回覆 呵呵 在5/20/2014 8:55:59 AM的回覆:
所以   請問Peter
你方便說自己到底是受到什麼刑之宣告呢?
這樣大家才能幫你判定阿

到底是緩刑還是緩起訴   還是不起訴   還是易科罰金等等?
一直說不清楚   模稜兩可   

緩刑的話   請問時間屆滿了嗎?
緩起訴屆期未被撤銷嗎?
回覆 22 在5/20/2014 8:56:57 AM的回覆:
其實
要讓一個人有前案紀錄是很簡單的
我看你不爽,我就告你刑事,就算不起訴,也是有前案了,但這不算前科。前案的範圍遠大於前科,有些人以刑逼民,最後撤回刑事,這也會有前案.....
如此
如果說有前案
就司法官口試不會過
實在太誇張了

用這種標轉選取司法官
不奶嘴都難
回覆 Peter 在5/20/2014 9:20:21 AM的回覆:
緩刑期滿。

不過也可以順便幫大家問一下其他不起訴或緩起訴部分。
回覆 1234 在5/20/2014 10:04:44 AM的回覆:
為什麼P大不去報名今年司法官?
等你親自去驗證   有前科是否可通過司法官的考試這件事

不要說   萬一真的口試一定被刷   不就白考了   這種話
因為   筆試過了也很威阿~

而且假如口試真的被刷      
等於一解眾多版上考生所有相關議題的疑惑~
回覆 .. 在5/20/2014 10:26:05 AM的回覆:
緩刑期滿未經撤銷,在刑事紀錄不會有記載

但前案則會有

--------------
前科是指刑之執行完畢,跟刑事紀錄(良民證)仍有不同;有些受刑之執行完畢者,刑事紀錄仍不會記載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
第6條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但下
              列各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
              一、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三、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四、受免刑之判決者。
              五、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六、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七、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回覆 .. 在5/20/2014 11:44:34 AM的回覆:
另外,聽說還有一種東西,叫做口卡片

---------------
之前當兵去過警察局印過甚麼東西,忘了,有一大串的,甚麼起訴不起訴都會記載

(是前案記錄嗎?)

回覆 .. 在5/20/2014 11:46:31 AM的回覆:
另外,聽說還有一種東西,叫做口卡片

---------------
之前當兵去過警察局印過甚麼東西,忘了,有一大串的,甚麼起訴不起訴,告過人被人告過有的沒的等等

都會記載

(是前案記錄嗎?)
回覆 Peter 在5/20/2014 12:00:33 PM的回覆:
我覺得這個問題可以收斂了,重點就是會不會&#26619;前案紀錄表而已,至於是甚麼罪名不是重點,因為不管是不起訴或是緩刑都會在前案記錄,討論記載在"前案記錄"或是"刑事記錄"沒有意義。

重點是會不會被查?

至於不符合法官資格的那種應該是報考身份,不符合即使沒被查一樣不能考,大家很熱心討論這麼多,應該回到原始發文的重點。

回覆 這是假設 在5/20/2014 2:14:43 PM的回覆:
如果有前案就不能通過司法官口試

那就好辦了

假設

我看某年度的台大法律系很不爽

我就拿該年度的通訊錄

拿錢找個寧願被判誣告罪的人

一次全告該年度的台大法律系學生

最後,縱使全部不起訴,但也全部都有前案,全部都司法官口試不會過....這樣實在很刺激...

回覆 Peter 在5/20/2014 2:20:01 PM的回覆:
To樓上
是的,所以包括我自己,還有部份人是覺得應該會審查"刑事記錄"就是一定會登載的罪名,而非前案記錄。
回覆 .. 在5/20/2014 6:30:57 PM的回覆:
你懂了就好

沒人會無聊到去查前案記錄

是嚴重的案
查刑事記錄即可
不必查看前案了!

所以重點還是回歸:
到底有無顯現在刑事記錄的外顯前科上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現場諮詢聯絡我們首頁

教材說明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

 

 

 

 

律師司法官 考試科目 補習班 函授 推薦
司法事務官 行政執行官 公證人 國防法務官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書記官 執達員 高考法制 法警 錄事 庭務員
PTT推薦 宇法 官網 李俊德律師 李俊德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