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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契約得否明文排除情事變更原則之適用?(96台上2237)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5/4/2014 7:39:33 PM
發表內容

▌96台上字第2237號判決

主要爭點

契約得否明文排除情事變更原則之適用?

判決節錄

按解釋契約,固須探求當事人立約時之真意,不能拘泥於契約之文字,但契約文字業已表示當事人真意,無須別事探求者,即不得反捨契約文字而更為曲解。查系爭工程契約第十三條第款付款辦法業已約定:「物價指數調整:工程進行期間,如遇物價波動時不予調整。」,且系爭工程自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決標日起,算至實際完工日九十三年六月七日止(約定完工日為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工程進行期間亦僅短短一年餘。上開物價指數調整條款之約定文字,似已明白表示兩造於締約時已預見締約後工程進行期間物價可能發生之變動,並同意於物價波動時不調整工程款。乃原審竟捨此契約已表示之當事人真意,而謂尚難認為系爭工程開標及兩造簽訂系爭契約時,被上訴人即得預料往後鋼鐵及營建物價將大幅上漲云云,據以認系爭工程之給付有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二第一項「情事變更原則」規定之適用,因而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自有可議。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判決結論:

本判決認為契約得以明文排除情事變更原則之適用。惟此見解與99台上2389號判決看法相異(該判決認為即便契約明文排除,亦得適用情事變更原則),敬請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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