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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契約得否明文排除情事變更原則之適用?(99台上2389)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5/4/2014 7:42:42 PM
發表內容

▌99台上字第2389號判決

主要爭點

契約得否明文排除情事變更原則之適用?

判決節錄

按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二第一項定有明文。系爭買賣契約雖約定「本契約成立後貨品價格如有漲跌,概不影響本契約所訂數量、價格、買賣雙方均不得異議」,惟此約定之真意為何?上訴人一再主張「兩造訂約時,鋼筋價格仍呈上漲趨勢,惟契約訂立後,僅隔三個月,鋼筋價格即反轉暴跌百分之五十(或稱超過百分之六十),非訂約所得預見」等語(見一審卷二二頁、五七頁),倘鋼筋價格漲跌情形確如其所述,且價格暴跌非買賣雙方訂約時所得預見,則上述約款所稱貨品價格如有漲跌乙語,是否涵蓋似此價格暴跌之情形?可否因該項約定,即謂兩造特別排除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二第一項規定之適用?均非無疑。原審未遑細究,遽為不利上訴人之論斷,不無可議。上訴論旨,執以指摘原判決違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判決結論:

本判決認為即便契約明文排除情事變更原則,仍得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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