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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老師:關於民法第217條第3項之問題
發表人 湯姆熊  

發表日期

5/7/2014 10:42:09 AM
發表內容 老師你好:
一、未成年人為被害人與加害人無債之關係時,民法第217條第3項有      無準用?實務見解係採肯定見解,王澤鑑老師則採否定見解(參王澤鑑,研究六第95至98頁),其理由:1、   法定代理人不是   未成年人所選定   ,   與使用人之情形不   同   。2、   法定代理制度旨在保護未成年人   ,不能使未成年人因而遭受不利益   。3、   保護未成年人是民法之基本原則   ,倘未成年人須承擔其法定代理人之與有過失   ,不能向加害人請求全部   損害陪償   ,於決定代理人無資力時   ,未成年   人將難以獲得人身或財產全部損害之回復原伏   ,不能保護未成年人利益   。
二、但於未成年人為被害人與加害人有債之關係時,王澤鑑老師則以基於平等原則,與民法第224條相同處理,適用民217條第3項(修法前類推適用第224條),而採肯定見解,亦即未成年人及被害人須承擔其法定代理人之過失。
三、學生的問題是:未成年人為被害人與加害人有債之關係時,其亦有「無債之關係」時採否定見解之考量,亦即不利於未成年人,鑑於民法對未成年人之保護通常優於交易安全,為何未成年人為被害人與加害人有債之關係時,不與無債之關係時為相同處理,亦即未成年人不須承擔其法定代理人之過失,而無適用民法第217條第3項?
四、懇請老師撥冗回答,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5/7/2014 10:57:54 AM的回覆:

法律本來就是如此,每個人在有獨立思考能力後,就會有不同的評價與判斷。

你講的就是王澤鑑老師的評價與判斷,我又如何回答你呢?
回覆 湯姆雄 在5/7/2014 11:06:10 AM的回覆:
謝謝老師撥空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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