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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老師民法247第二項
發表人 小白  

發表日期

5/7/2014 4:27:02 PM
發表內容 請問老師民法247第二項準用第一項之因契約標的不能的損害賠償

請求權,關於數宗給付中有一給付標的不能者,是不可歸責無選

擇權人,依民法211條本文債之關係僅存在餘存之给付,可否因自

始客觀不能之给付標的物向債務人請求信賴利益損害賠償?為什麼

不能?

回覆
李俊德 在5/7/2014 5:03:09 PM的回覆:

看不太懂你要表達的真意?舉個例子

回覆 小白 在5/7/2014 7:37:19 PM的回覆:
對不起老師本來要馬上補充,但網站進不來!   
例如甲債務人和乙債權人簽訂a地或b車之買賣契約(選擇之債),債權人乙有選擇權,惟b車訂定前因不可歸責於無選擇權人甲致給付不能(即b車自始客觀不能),我知道債之關係依民法211本文餘存於a地,我想請問是乙可否依247第二項請求b車信賴利益的賠償?為什麼不行?
回覆
李俊德 在5/7/2014 7:44:31 PM的回覆:

要適用或準用247第1項請求信賴利益損害賠償,必須

1.債務人有故意或過失〈當事人於訂約時知其不能或可得而知者〉

2.債權人沒有過失〈非因過失而信契約為有效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

-----------------------------------------------------------------------------
你自己設定例子「不可歸責於無選擇權人甲」,都說甲沒有故意或過失了

那你說答案是什麼?

回覆 小百 在5/7/2014 8:04:33 PM的回覆:
對捏~   原來如此,謝謝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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