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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公務員遭服務機關3.5日曠職處分..得提起復審嗎.或只能提起申訴、再申訴.
發表人 南昌  

發表日期

5/7/2014 9:41:20 PM
發表內容 請問

公務員因急事請假3.5日在主管未准前離開機關遭到曠職處分3.5日.得提起復審嗎.或只能提起申訴、再申訴.請   老師指導.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5/7/2014 9:43:43 PM的回覆:

我認為是申訴

但是你可以同時進行

回覆 內行人 在5/8/2014 8:19:42 PM的回覆:
依目前實務見解,確實只能申訴、再申訴。

申訴的理由,似可引公法上的誠信原則,機關長官未准假,沒有通知你返回上班這一點。

若告知詳情,本人可以給予一些意見。(本人是這一方面的專家)
回覆 真天真 在5/8/2014 8:28:45 PM的回覆:
誠信?可先走再准假沒關係。但未准假就是不准你請假。機關無義務通知。
哪來誠信原則?
回覆 真天真 在5/8/2014 8:28:54 PM的回覆:
誠信?可先走再准假沒關係。但未准假就是不准你請假。機關無義務通知。
哪來誠信原則?
回覆 見解 在5/9/2014 9:48:12 AM的回覆:

長官未准假而擅自離開崗位,這一點長官是可以咬死你.         要突破的話應該從   "緊急"   事故下手,   解釋在當下何以   "不得不"   先離開,   甚至,   若有理由   (義務上的或倫理道德上的)   而長官卻不准,   那反而是長官需要出面解釋為何不准假....,   這樣可以爭取免責的空間甚至倒打長官一耙.      再不然,   退而求其次,   以   "過失"   切入看是否減輕處分.         

回覆 自己的事毫不介意? 在5/9/2014 10:11:26 AM的回覆:
3.5日耶
是去哪裡   環島嗎
都不會打電話回機關
問一下准假沒嗎?
回覆 zz 在5/9/2014 10:21:43 AM的回覆:
一般行政機關應該不會這麼狠才對

請假不准,甚至以曠職處分...

會用如此霹靂手段的公職並不多

我猜應該是軍人或警消之類的單位才會如此
回覆 南昌 在5/12/2014 2:39:21 PM的回覆:
1.謝謝老師。
2.謝謝各位前輩大大的關心。
回覆 南昌 在8/23/2014 1:29:26 AM的回覆:
請問內行人大大..
主管不准假為未附具不准的理由.即逕記曠職可以嗎.主管有這麼大的權限嗎.
謝謝
回覆 不是內行人 在8/23/2014 8:36:52 AM的回覆:
本來就可以,
您該不是是初任人員吧?

不過一般主管都不太會用這種大決,
甚至有時人事處來查勤時,明知某幾個同事應該是在辦公室外休息、吸煙,主管還會幫忙說對方在洗手間等語,然後再讓我們趕快把人call回來……

事後不准假?我還是第一次聽說真有人這麼做。
回覆 內分泌 在8/23/2014 12:18:41 PM的回覆:
因為曠職3.5日已成立,   只能想辦法申訴撤銷.   現在用見解大大的方法比較實際.   
回覆 .. 在8/25/2014 8:58:35 AM的回覆:
建議你可以先跟保訓會連絡詢問一下救濟方式,大約在7.8年前我曾經也為了任職機關的一些人事處分詢問過保訓會的意見,當時感覺保訓會人員回答的都很清楚,你可以參考看看
回覆 內行人 在8/26/2014 8:30:45 PM的回覆:
我是內行人,不知道開版者的問題解決了沒有?

簡單提供一些意見指點迷津。

首先,依過去保訓會的實務見解,曠職僅能提申訴、再申訴(如103公申決字第0149號)。

其次,行政機關作成任何決定,都必須有正當理由,長官不准你的事假,當然也需要理由,但這種理由太好找了,最簡單的理由就是""公務需要""。而且,因為不得提復審的人事行政行為是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的,所以長官在批示時也不需要記明理由,只要在嗣後救濟程序中講的出來就好。簡言之,""理由""這條路行不通。

本案唯一解套辦法就是,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第9條第2項:"各機關...對曠職者應即以書面通知當事人或其家屬,必要時,得輔以電話或派員實地查訪等方式為之。""。換言之,貴機關長官在""不准假,認定你曠職""的那一刻起,如果沒有即時以書面或電話通知你或你家屬,其所踐行之程序即有違誤,那麼你提救濟的勝率就很高了。

以上,請參考。如還有問題,歡迎詢問。
回覆 請問題外話 在8/26/2014 9:14:29 PM的回覆:
懷孕公務員持教學醫院開立診斷記載先兆性流產症狀,醫囑寫宜臥床安胎到分娩。
人事單位就要照準延長病假?
回覆 請問題外話 在8/26/2014 9:14:52 PM的回覆:
懷孕公務員持教學醫院開立診斷記載先兆性流產症狀,醫囑寫宜臥床安胎到分娩。
人事單位就要照準延長病假?
回覆 內行人 在8/27/2014 9:30:42 AM的回覆:
教師部分,目前教師請假規則已明定安胎可請延長病假。至於公務員部分,則尚未有明文規定。管見以為,可先准予28天的病假與5天的事假,至於延長病假部分,可屆時請醫院再開證明。

其次,依目前實務上保護女性鼓勵生產的政策,如屆時醫生仍開立建議安胎休養的證明,似以照准為宜。否則該女性同仁如真的流產,責任恐怕難以承擔。

事實上,大概沒有女性同仁會""為了請假而特地懷孕"",頂多只是""懷孕了,有假可以請就儘量請""的心態。女性同仁一輩子最多也就請2~3次安胎假,倒也不必為了准或不准鬧的大家不愉快。

以上請參考。
回覆 南昌 在8/27/2014 10:20:36 AM的回覆:
感謝內行人大大的指導與關心
因為事件較雜.無法在本欄詳述.如果方便的話.先以e-m連絡.我的信箱是.0327bill@pchome.com.tw.打擾之處.上尚祈海涵.
謝謝.
回覆 內分泌 在8/27/2014 10:57:00 PM的回覆:
公務員服務法第12條、第24條規定:「(第1   項)公務員除因婚喪疾病分娩或其他正當事由外,不得請假。(第2   項)公務員請假規則,以命令定之。」「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基於公務員服務法第12條第2   項授權,另有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該規則第11條、第13條及第14條分別規定:「(第1   項)請假、公假或休假人員,應填具假單,經核准後,始得離開任所。但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由其同事或家屬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
這是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書之見解,   請參考.   
            
回覆 內科 在8/28/2014 4:37:18 PM的回覆:
碰到懷孕的   沒有單位主管或人事單位要做壞人。
但人事單位憑一張診斷書就給於連續28日病假,這樣算核實認定?
回覆 題外話 在8/28/2014 10:03:45 PM的回覆:
請問一下,如果女方是未婚懷運但想生下來,
如果出具醫生證明、生產證明,也可以申請病假、產假、育嬰假嗎?

又或者,如果是有結婚,在自願放棄婚假的情況下,
可以不提供戶籍謄本、結婚喜帖給單位人事嗎?
如果可以的話,女方可以在出具醫生證明的情況下,請病假、產假、育嬰假嗎?

那麼另外,如果有未婚生子的男性認領外面生的小孩後,
可憑認領小孩的戶籍謄本、女方的生產文件,
請育嬰假嗎?

以上的例子在單位裡應該有吧,只是不知假好請否?
回覆 南昌 在8/31/2014 9:46:15 AM的回覆:
感謝各位大大的指導與關心

各位大大寶貴的意見.我會詳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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