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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頂樓跳樓」算凶宅 「未排除公設」判還325萬
發表人 製造紛亂的法官  

發表日期

5/14/2014 7:35:23 PM
發表內容 新北市一位黃小姐去年第一次買房子,簽約時特別跟房仲交代,連上下左右都不能有兇殺或自殺發生過,等她匯了三百多萬後,才從鄰居口中得知社區頂樓有人跳樓過,黃小姐提告解約,其實依照內政部的買賣契約只保證房子專有部分,但雙方簽約有特別指示包含房子上下左右,法官根據雙方通聯確認約定事實,認為上下左右包含社區頂樓或樓梯間等公設,判黃小姐有權解約。
板橋都市區大樓林立,一位黃小姐第一次買房看上這的環境花一千兩百萬買下,其中一樓才剛交付三百二十五萬後,卻從鄰居口中得知頂樓曾有人跳樓憤而提告解約,對於跳樓事件管理員低調不願再談,這位黃小姐當初透過房仲買下這棟大樓的四樓,買賣前曾交代房仲上下左右不得發生命案,命案現場警方發封鎖線,一般民眾買房最怕買到凶宅,原本依照內政部公布的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保障的是在建物或附屬建物也就是房子專有部分,不得發生凶殺自殺案件,不過雙方簽訂的契約卻另約定,同棟其他樓層包含上下左右均不能有凶殺或自殺,法官審理因此認定沒有排除公設。
根據(雙方的)買賣契約,房子不是凶宅,不只頂樓還有大樓樓梯間,甚至還有整棟建物的走廊公共空間,雖然賣方認為這是黃小姐和房仲間私下約定的特別條款,沒有記載合約上,還覺得是黃小姐擴大解釋成整棟社區不得是凶宅,房仲陳泰源:「(依照上下左右)你從頂樓跳下去,你頂樓也算凶宅,你跳下去的地點也算凶宅,民法的規定是說連口頭上的約定也具有法律效益,只是它能不能被證明」,不過法官根據黃小姐和房仲間的通聯認定約定有效,非凶宅條款包含公設,判黃小姐可以解約退錢,全案還可上訴。
回覆 對社會一點貢獻也沒有 在5/15/2014 8:52:12 AM的回覆:
法官是社會的老鼠屎
回覆 上下左右 在5/15/2014 8:54:38 AM的回覆:
左右範圍多大?
左右十公里內算不算?

上下界限多遠?
下到地球對面的美國算不算?

依法官邏輯
以上都沒排除嘛
自然應包括在內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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