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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案三讀通過
發表人 沃草無雙  

發表日期

5/20/2014 10:20:18 AM
發表內容 http://lci.ly.gov.tw/LyLCEW/agenda1/02/pdf/08/05/10/LCEWA01_080510_00481.pdf

第五條   第五項
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十年以下之罪者,審判中之限制出境期間,累計不得逾八年。但因被告逃匿而通緝之期間,不予計入。

   第七條      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八年未能判決確定之案件,除依法應諭知無罪判決者外,法院依職權或被告之聲請,審酌下列事項,認侵害被告受迅速審判之權利,且情節重大,有予適當救濟之必要者,應減輕其刑:   
一、訴訟程序之延滯,是否係因被告之事由。   
二、案件在法律及事實上之複雜程度與訴訟程序延滯之衡平關係。   
三、其他與迅速審判有關之事項。   

附帶決議:
司法院應盡速完成「量刑參考資訊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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