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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第370條、第455條之2修正案三讀通過
發表人 沃草無雙  

發表日期

5/20/2014 12:05:35 PM
發表內容 http://lci.ly.gov.tw/LyLCEW/agenda1/02/pdf/08/05/09/LCEWA01_080509_00305.pdf


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
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下列各款事項: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並得由該管檢察署依規定提撥一定比率補助相關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   

第一項第四款提撥比率、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   


第三百七十條      
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刑,指宣告刑及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   

第一項規定,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數罪併罰之判決,一部上訴經撤銷後,另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時,準用之。   


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

除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略),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四、被告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並得由該管檢察署依規定提撥一定比率補助相關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   

第一項第四款提撥比率、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   


============

重點應該只有第370條增訂的第2項與第3項,另外兩條是改革檢察署的小金庫
回覆 請問 在5/20/2014 1:20:43 PM的回覆:
開版貼的公文pdf日期是4/22,是一讀還是三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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