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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強制執行法修正案三讀通過(§1、§77、§77之1、§81)
發表人 沃草無雙  

發表日期

5/20/2014 3:17:31 PM
發表內容
http://lci.ly.gov.tw/LyLCEW/agenda1/02/pdf/08/05/10/LCEWA01_080510_00510.pdf

第一條      
民事強制執行事務,於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設民事執行處辦理之。   
強制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

第七十七條      
查封時,書記官應作成查封筆錄,載明下列事項:   
二、不動產之所在地、種類、實際狀況、使用情形、現場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
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及其應記明之事項。   


第七十七條之一      
執行法官或書記官,為調查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或其他權利關係,得依下列方式行之:   
一、開啟門鎖進入不動產或訊問債務人或占有之第三人,並得命其提出有關文書。   
二、向警察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調查,受調查者不得拒絕。   


第八十一條      
拍賣不動產,應由執行法院先期公告。   
前項公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不動產之所在地、種類、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
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及其應記明之事項。   

=============
15:17立法院完成二讀與三讀,待總統公告

一試選擇題要注意喔!
回覆 KT 在5/20/2014 3:25:50 PM的回覆:
今天立法院是吃了什麼藥
一直趕進度,又要手動更新法條了...
回覆 沃草無雙 在5/20/2014 4:04:14 PM的回覆:
立院三讀   法拍凶宅應公告載明

(中央社記者王朝鈺、李明宗台北20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強制執行法部分條文,明訂法院拍賣不動產應公告載明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事項。

現行強制執行法規定,拍賣不動產,應由執行法院先期公告,載明不動產所在地、種類、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形及其應記明事項等。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載明「調查所得的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特殊情事」,讓應買人知悉,以利其決定是否應買或願出價額。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明訂,查封時,書記官應作成查封筆錄,載明不動產所在地、種類、實際狀況、使用情形、現場調查所得的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特殊情事及其應記明事項。

為充分揭露拍賣不動產相關資訊,保障應買人權益,並強化執行法院調查權,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執行法官或書記官調查不動產相關規定事項或其他權利關係時,可開啟門鎖進入不動產或訊問債務人或占有的第三人,並得命其提出有關文書,且向警察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調查,受調查者不得拒絕。

另外,三讀修正通過條文增訂,強制執行應依公平合理原則,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不得超過達成執行目的必要限度。103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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