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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於二審及三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方撤回起訴,得否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2/3?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5/29/2014 9:42:45 AM
發表內容

102台聲字第522號裁定

主要爭點

於二審及三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方撤回起訴,得否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2/3?

裁定節錄

按原告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揆其立法意旨,係為鼓勵當事人撤回無益或不必要之訴訟,以減輕訟累,並減省法院之勞費而設。至於原告在第一、二審敗訴後,迨上訴第三審時,始於第三審判決前撤回起訴者,雖未為上開規定之文義所涵蓋,惟此種情形既足以節省第三審法院之勞費,具有與上開規定相同之共通基礎,尋繹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九日及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該條歷經二次修正之經過,該條未將之積極的納入得聲請退費之範圍,顯屬公開之法律漏洞,自應依漏洞補充之方法作目的性之擴張,透過其包括作用,將上述情形,涵攝於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適用之範圍內,以貫徹該條規範意旨之目的。

裁定結論:

於二審及三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方撤回起訴,仍可節省第二三審法院之勞費,固應目的性擴張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之適用範圍,而將之納入得聲請退費之範圍。


回覆 ........ 在5/29/2014 11:29:20 AM的回覆:
更審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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