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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未阻酒駕喪命 賠償少3成
發表人 自甘冒險性質為「與有  

發表日期

6/9/2014 9:44:11 AM
發表內容 後座少女沒繫安全帶   拋摔慘死

【孫友廉╱新北報導】男子黃贊翰前年和五名友人吃消夜,凌晨酒後仍駕車送五人回家,卻在新北市重新堤外道超速肇事,李姓少女遭拋出車外慘死。痛失愛女的李女父母求償,新北地院日前宣判,認為少女未勸阻黃男酒駕、沒繫安全帶,應負三成責任,將原本共可獲賠四百四十萬餘元,減成三百零七萬元;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黃男(二十三歲)前年四月十五日晚,先跟時年十六歲吳姓少女看電影,再約出死者李姓少女(十七歲)以及朱姓少女、蔡男、張男,一起到蘆洲一家海產店吃消夜,期間黃男喝了啤酒。

自負死亡過失責任
凌晨二時許,黃男駕駛休旅車要送五人回家,卻以八十公里超速行駛新莊區重新堤外道,由於天雨路滑失控,先撞上停在路旁車輛後翻覆,滑往對向車道七十多公尺外的路旁邊坡,坐在最後座左側的李姓少女因沒繫安全帶,遭拋出車外,倒臥後方近四十公尺的草地上,頭、胸重傷,送醫前就已死亡。
事後黃男酒測值零點二,高等法院今年三月間依過失致死罪判處黃男九月徒刑確定,民事部分,黃女父母要求黃男分別賠償四百零六萬餘元、三百九十二萬餘元。
法官審理認為李父、李母喪葬、扶養、精神慰撫金等損害,分別為一百八十四萬餘元、二百五十五萬餘元,但考量李女和黃男一起飲宴,餐後已知黃男酒後開車卻仍上車,也未繫安全帶,依《民法》第二一七條,須自負三成的過失責任,折減成一百二十九萬餘元、一百七十八萬餘元。   

連坐罰乘客有爭議
律師陳昭全說:「法院認為李姓少女上車前,應可了解酒駕、未繫安全帶發生意外而死傷的可能性較高,因此對於個人死亡也有過失責任。」律師林俊峰則表示:「李姓少女父母若能證明,上車前女兒已酒醉不省人事而無法勸阻黃男,個人過失責任應可減輕。」
至於「酒駕要連坐處罰乘客」是否修法,陳昭全認為過於嚴苛,畢竟行政罰主要針對行為人本身的過錯。林俊峰也說:「會有執行、認定的困難,因為有些人酒量好,可能臉不紅,講話、行為都正常,乘客未能察覺駕駛有喝酒。」   
回覆 踏馬的 在6/9/2014 10:32:48 AM的回覆:
該死的不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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