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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家事事件法問題
發表人 哇哈哈  

發表日期

6/12/2014 4:32:41 PM
發表內容 老師您好:
能否請教一下   在離婚訴訟中   依舊民訴575規定,構成婚姻存續事由,倘當事人未提出   法院得主動斟酌                  而如今家事事件法第10條第2項已明文規定離婚為適用辯論主義之範疇   那如果一樣構成婚姻存續事由,倘當事人未提出   法院是否得主動斟酌   ?   第10條第2項究係採完全的辯論主義   抑或是   採限縮的辯論主義?            
回覆
李俊德 在6/13/2014 4:40:06 PM的回覆:
那如果一樣構成婚姻存續事由,倘當事人未提出         法院是否得主動斟酌         ?
--------------------------------------------------------------------------------
我認為除非構成四款但書而應職權斟酌

否則均應採辯論主義的第一項命題。

回覆 應該吧 在6/13/2014 7:28:44 PM的回覆:
我覺得宇法老師的理由應該就是上課時有說過
離婚,在新法就是「要離不離隨便你」而非片面的勸合不勸離
所以離婚在新法就完全適用辯論主義第一命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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