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線 上 購 課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學 員 服 務

心 得 分 享

歷 屆 試 題

解答更新•試閱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購物車新推出!提供超取付款與線上刷卡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跨平台加密影片操作使用說明

考神網

首宇

首宇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第三人詐欺
發表人 謝哲維  

發表日期

6/17/2014 11:22:05 AM
發表內容 老師不好意思,假如本人甲今天授與代理權給乙為其與丙締結保險契約,但丙患有重疾病並告知乙,乙未將此事告訴甲且締結契約
我可以解釋成乙詐欺本人甲與丙締結契約嗎?這時甲可以主張丙非善意所以不適用   92I但書嗎?還是說因為乙係甲之代理人,所以甲要承擔部分風險僅能適用92I本文?
還是說就很單純的依103條丙有告知乙等同於有告知甲,所以直接發生效力?
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6/18/2014 4:33:23 PM的回覆:

還是說就很單純的依103條丙有告知乙等同於有告知甲,所以直接發生效力?
---------------------------------------------------------------------------------
我認為是如此

沒有第三人詐欺的問題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現場諮詢聯絡我們首頁

教材說明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

 

 

 

 

律師司法官 考試科目 補習班 函授 推薦
司法事務官 行政執行官 公證人 國防法務官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書記官 執達員 高考法制 法警 錄事 庭務員
PTT推薦 宇法 官網 李俊德律師 李俊德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