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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類似必要,一人死亡,要停下來嗎?
發表人 學員  

發表日期

6/18/2014 1:12:32 PM
發表內容 請問老師
學生已知道固有必要要適用56條1項③+168,全部都要先停下來
請問:類似必要共同s中1人死亡,實務見解認為是否要停下來?
非常感謝
回覆
李俊德 在6/18/2014 4:28:29 PM的回覆:

要停下來

疑問何來?
回覆 學員 在6/18/2014 5:04:25 PM的回覆:
感謝老師詢問

因為,典型的類似必要EX:公司189
股東A、股東B、股東C.............都有189的訴權
因為既然隨便哪幾個股東起訴,S程序要件都會合法
這既然係類必的特殊之處
那S進行中,死了幾個,S程序要件也應該會合法才對
學生就會想到像「撤回S」在類必有其特殊性,類必的共同S人,可以要撤就撤,利害不及(在類必,限縮解釋56條)

所以學生會覺得停下來等,也許係尊重承當人的參與權,不過對於合一確定到底有何幫助,似乎不是很明顯。

既然實務見解,認為要停下來,等承當人來承當,假設以公司189案例,假設股東ABC皆起訴,C死亡,那麼如果等不到C的承當人來承當的話,又依實務見解,再請問老師,是否可以以249第1項第3款裁定駁回C的S,而繼續審理AB的S?

進一步衍伸的問題係:假設係821,依照通說實務,係僅有1個SO
那麼假設共有人ABC皆起訴告x,C死亡,依照實務見解,要停下來,那麼假設法院等不到人承當C,是否可以以249一項3款裁駁整個S?

假設可以,那AB的訴訟權,情何以堪,若要AB另訴,豈不生當事人應訴之煩?
假設不行,但當事人明明已經死亡,如何交待168、249一項3款?

總言之,學生覺得在類似必要,發生168,若要全部停下來,到底係衍伸爭議,還是促進合一確定.....學生係猜測可能不要停下來比較好。

非常感謝老師花時間看以上這些難登大雅的文字......


回覆 我也想知道 在6/20/2014 9:02:35 AM的回覆:
老師:   既然不用一起起訴,   為何一人死亡要停下來呢?   
回覆 叮噹 在6/20/2014 1:57:18 PM的回覆:
淺見以為.....

類似必要共同訴訟之要件為訴訟標的對共同訴訟人須「合一確定」。

又所謂「合一確定」係指須將多數共同訴訟人視為一體,須同勝、同敗、同時進行、『同時停止』,法院不得分為數人處理,不得為相歧異之判決。

所以一人死亡當然要全部停下來。
回覆 淺見 在6/20/2014 2:15:49 PM的回覆:
依民訴56條第1項第3款同進同停之法理,不是嗎?
回覆 請老師解惑一下感恩 在6/20/2014 2:16:06 PM的回覆:
以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為例,   例如全部股東有10000人,   其中五人提起訴訟,   其中一人死亡,   應該沒必要停下來啊?   既然其它九千多位股東並未共同起訴,   這五人當中少一人又如何?   
回覆
李俊德 在6/20/2014 3:57:46 PM的回覆:

假設股東ABC皆起訴,C死亡,那麼如果等不到C的承當人
---------------------------------------------------------------------------------
你要不要站在C的繼承人觀點想一想

照你的觀點,可不可以推出,反正最後判決效力也會及於你,你又何必起訴?

回覆 學員 在6/21/2014 6:33:20 AM的回覆:
感謝老師百忙之中回答

學生非常同意要賦予c的繼承人的程序保障,所以要等c的繼承人來承受訴訟
關於繼承人的程序參與權,學生這幾天有想到,基於程序主體權之保障,168的立法目的也許就係因為程序要件欠缺,要給予當事人補正之機會,所以只要一旦成為形式當事人,甚至係其繼承人,自應予以尊重,這係當事者權的展現

只是學生在公司189、民法821,若無人承受S時,還是有不懂的地方:
如果等不到c的繼承人承受s時,法院是應該駁回?駁回ABC還是C?還是要續行?
學生猜測,現在主觀共同S下,
一方面,在公司189的類必中,有ABC,3個訴,而3個訴的訴訟要件要各自具備,所以現在應該是只有C訴部份,是不合法的,所以即便要駁回也只要駁回C訴的部份就好

另一方面,在821中,只有一個訴,所以,法院是否應該適用178,裁定續行?

這樣理解對嗎?若有任何錯誤,懇請老師解惑、指正
真的很感謝宇法老師
回覆 淺見 在6/21/2014 4:34:08 PM的回覆:
依民訴56條第1項第3款同進同停之法理,不是嗎?
回覆
李俊德 在6/21/2014 9:06:19 PM的回覆:

一方面,在公司189的類必中,有ABC,3個訴,而3個訴的訴訟要件要各自具備,所以現在應該是只有C訴部份,是不合法的,所以即便要駁回也只要駁回C訴的部份就好
---------------------------------------------------------------------------------
我想既然涉及財產權益之糾葛,最起碼應該可以由「遺產管理人」續行訴訟吧


回覆 學員 在6/22/2014 2:06:34 PM的回覆:
原來實務上根本不會發生我所想像的問題@@
感謝老師給學生足夠的尊嚴
非常感謝宇法老師耐心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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