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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Criminal Procedure Law
發表人 pc  

發表日期

6/22/2014 11:35:39 PM
發表內容 晚上聽了蛋糕總複習班的刑訴(老師上課很認真);但,講義所引用通保法條文並未更新,且相關條文也因增訂18條之1有所異動   =__=
回覆 學員~~ 在6/23/2014 12:48:56 AM的回覆:
  就還沒施行,所以也好啦~~(大誤)
回覆 pc 在6/23/2014 8:08:15 AM的回覆: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1189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1、5∼7、12、13、15、16、18、27、32      條條文;增訂      第   3-1、11-1、16-1、18-1、32-1      條條文;並自公布後五個月施行。
回覆 小小新 在6/23/2014 12:29:24 PM的回覆:
已經修了快半年吔

考前總複習在講舊法,這.....
回覆 Ss 在6/24/2014 4:01:27 PM的回覆:
哪一個老師?
回覆 pc 在6/25/2014 5:59:51 AM的回覆:
授課教師究係為誰,實非要事;其要者,乃得以及時知悉此部施行在即之新修正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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