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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主管採購平板以少報多
發表人 基層公務員  

發表日期

6/24/2014 9:43:19 AM
發表內容 請教各位法學大大:
機關主管要採購個人公務用平板電腦(當然都是自己拿回家用的啦),主計方面同意上限是9900元,可室主管批偏要買三星10.1價值15000元。
主機當然只能用9900報銷,不足部分要求改以墨水匣、紙張等耗材核銷補足15000,廠商也同意另外開立耗材名稱之發票。

想請教這樣奉主管指示辦理核銷有無刑責?列帳後有無214使財產管理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罪?
那我可以去自首嗎?
回覆 路人 在6/24/2014 11:34:44 AM的回覆:

留下有表示不同意見的證據自保
回覆 自認倒楣 在6/24/2014 1:27:28 PM的回覆:
怎麼可能有不同意見

採購前要先請購
既然已經知道有不符情形
倒楣的一定是自己

因為要是我是機關首長
我一定說我並不知道有不符情形
是承辦人隱匿實情
到時候倒楣的一定是承辦人
而且到時候點驗人員蓋章時
根本沒有收到耗材及紙張
支出憑證粘存單上既然有蓋章
法律責任一定就跑不掉的

小弟以前的做法
如果只有台的話
我會謊稱廠商願意將這1台(且僅此1台)以特別
優惠價9900元出售
然後我會向廠商議價議到最低
差額自行吸收

寧可自己賠錢
也不要被約談
寧可損失主管加給
也不要丟掉工作
這是小弟的經驗談(小弟曾任總務主管)
回覆 .......... 在6/24/2014 2:31:50 PM的回覆:
一定是學校才會搞這一套
回覆 檢舉他 在6/24/2014 2:34:19 PM的回覆:
幹嘛要自行吸收差額?
檢舉他,問接電話的人該怎麼做!


一、「親身舉報」(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
二、「電話舉報」方式:「0800-286-586」(0800-你爆料-我爆料)。
三、「投函舉報」方式:郵政檢舉專用信箱為「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
四、「其他」方式:
(一)傳真檢舉專線為「02-2562-1156」。
(二)電子郵件檢舉信箱為「gechief-p@mail.moj.gov.tw」。                  我要檢舉
回覆 ...... 在6/24/2014 2:43:53 PM的回覆:
公務員登載不實(刑法第213條)
圖利罪(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
回覆 清清如水 在6/24/2014 3:59:12 PM的回覆:

將過程一五一十照實列出,   然後陳請核示.   上面不蓋章就放著不要辦,   若被要求依主管意思改陳核內容,   可以拒絕,或私下先影本留存,並註記主管有強制要求更改,日後出問題可兩版本對照自保,   若上級只蓋章不批示意見,   算不算   "核可",   可再確認其效力,   如沒人給明確回答,就繼續往上級機關請示,直到有清楚答案為止;最後一道加強自保方式就是加會政風室,讓政風幫你背書.

公務機關沒事就好,出事通常就看是哪個地獄倒楣鬼先蓋的章,
總之就是要抓到人頭結案,這個人頭往往就就是承辦人,..

基層不用怕主管,人是互相尊重的,你既然敢亂七八糟我就敢不尊重你,很符合公道.何況你的薪水不是主管給的,也不是機關首長給的,是人民給的,基層對付上級的武器就是申訴,把事情搞大,甚至提行政訴訟都可以,有理走遍天下,照規定行事,若主管敢因此報復你,對付那種人看是用明的暗的都不必客氣.

以上純屬個人意見.   提供參考.
回覆 地政士~~ 在6/24/2014 6:42:26 PM的回覆:
  樓主將會是另一個余文~~ XD
回覆 路人 在6/25/2014 8:42:09 AM的回覆:
不配合得考慮以後丙的問題
1.照實寫送簽?內述原案與主管意案,並附理由應選何案為宜--->結果應該是找死
2.與主管mail後案違法疑慮,主管回覆意見與原mail收藏
3.主管不留書面軌跡,面談可能疑慮,秘錄收藏

可以考慮換單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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