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線 上 購 課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學 員 服 務

心 得 分 享

歷 屆 試 題

解答更新•試閱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購物車新推出!提供超取付款與線上刷卡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跨平台加密影片操作使用說明

考神網

首宇

首宇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請教老師客觀歸責問題
發表人 tt  

發表日期

6/26/2014 9:47:24 AM
發表內容
老師課程所提客觀歸責要件、以製造風險及風險實現兩大要件來判定、與其他教科書或市面上的考試用書內容體系有些差異、想請教老師所參考的論著是哪裡?      
感恩
回覆
李俊德 在6/26/2014 9:56:54 AM的回覆:

主要是林山田老師

回覆 .. 在6/26/2014 10:54:57 AM的回覆:
林山田是將構成要件的效力範圍列在風險實現

林東茂將自我負責列在構成要件效力範圍

黃榮堅將規範目的不相干列在風險(不)實現


凡此種種,都可以看出這個理論的任意性。


但是,此理論似乎在(封閉的)刑法學界蔚為風尚。
回覆 .. 在6/26/2014 12:16:03 PM的回覆:
另外,由於學者間關於此的劃分不同,進而導致有謂:風險未實現,風險已實現,甚至有謂行為人製造的風險與風險實現兩者不具同一性

云云


討論主題   許玉秀的客觀歸責與因果關係一文      
發表人   ..       發表日期
   2014/3/26   下午   04:33:27   
發表內容   個人閱讀後,不知為何,總覺得很有問題!

--------------
如今看到如下文字,或許能有不同的思考面向

勞東燕,風險分配與刑法歸責:因果關係理論的反思

其中:

以德國著名的樓梯縱火案         為例。該案涉及對巴登符騰堡州建築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即樓梯、出入口和走廊必須可供良好通行和確保往來安全,如何理解的問題。檢方認為被告人將裝修垃圾打包堆放在狹窄的木制樓梯入口處的行為,違反第28條第1項規定。斯圖加等高等法院則認為,被告人對裝修垃圾的堆放,並未使入口處受堵;既然入口處仍可供通行,看不出往來安全受損的情形,其便已盡到防止堆放垃圾所產生的典型危險的往來安全義務,並未違反前述規定。對於第28條第1項,不僅實務部門之間理解不一,學者之間也存在意見分歧,儘管其在否定歸責的結論上可能相一致。比如,德國學者Gossel傾向于對所爭議規定的規範保護目的做較為狹義的理解,認為被告人已經違反建築法注意義務,但由於後者的目的並不在於排除縱火所製造的危險,因而,排除對被告人歸責的根本理由在於風險並未實現(即欠缺保護目的的關聯性)。許玉秀教授認為,不應象Gossel那樣狹隘地理解往來安全義務,即它不僅限於讓住戶不摔倒的義務,也應當包括火災時便於住戶逃出的安全義務。基於此,許教授認為被告人違反第28條第1項,並且風險也已實現,之所以排除對被告人的歸責,根本原因在於符合構成要件的放火行為系第三人所為,被告人的行為只是無過失的幫助,故可依非構成要件效力範圍中第三人責任範圍的事由排除歸責。林鈺雄教授則既不支持Gossel的觀點,也反對許教授的見解。他提出,構成要件行為由第三人實施,並不是被告人歸責與否的理由或標準,因為第三人實施的是縱火罪的構成要件,而對被告人的歸責涉及的是過失致死傷的罪名,不會只因為縱火行為系第三人所為就否定被告人的實施行為。被告人因于樓梯間堆放裝修垃圾而違反維護往來安全的注意規範,這一點足堪確認,如果逃生出路受阻而造成法益侵害是因堆放行為本身所致,將其理解為維護樓梯往來安全的注意規範之保護目的也還成立。但是,就本案而言,住戶逃生不及並不是直接來自堆放行為,而是因為起火點就在樓梯口,火勢蔓延阻斷了住戶從一樓樓梯逃生的可能性。應該說,維護樓梯間往來安全及良好通行的注意義務,以及據此而禁止樓梯間任意堆放垃圾的誡命,並沒有“防止起火點落在樓梯口”的規範內涵在內,因而,該案中被告人所製造的風險與最後實現的死傷風險,因超出規範保護目的而不具同一性。   
回覆 .. 在6/27/2014 7:30:17 PM的回覆:
依Roxin,其分類是:
1.不允許風險的創設(製造法所不容許的風險)
2.不允許性風險的實現(風險實現)

其中2.列有:在不符合謹慎規範保護目的的後果中排除歸責

其於註中言:關於風險競合觀點下的規範保護目的關係,Jakobs,AT3,7/72ff.


3.行為構成的作用範圍
Roxin言:"通常",隨著一種允許性風險所不包括的風險得到實現,對客觀行為構成的"歸責"就產生了。然而,越來越多人接受了這樣一種認識,即在具體案例中,

"歸責也可能在以下情形中失敗"



按:
亦即即使製造了法所不容許的風險,且該風險實現,仍不一定具可歸責性。

回覆 .. 在6/27/2014 7:32:09 PM的回覆:
依Roxin,其分類是:
1.不允許風險的創設(製造法所不容許的風險)
2.不允許性風險的實現(風險實現)

其中2.列有:在不符合謹慎規範保護目的的後果中排除歸責

其於註中言:關於風險競合觀點下的規範保護目的關係,Jakobs,AT3,7/72ff.


3.行為構成的作用範圍
Roxin言:"通常",隨著一種允許性風險所不包括的風險得到實現,對客觀行為構成的"歸責"就產生了。然而,越來越多人接受了這樣一種認識,即在具體案例中,

"歸責也可能在以下情形中失敗"



按:
亦即即使製造了法所不容許的風險,且該風險實現,仍不一定具可歸責性。
回覆 .. 在6/27/2014 7:57:36 PM的回覆:
至於林山田老師,其於其通論一書中言:

行為人雖然製造了一個法所不容許的風險,且因該風險實現,而造成結果之發生者,則結果使可歸責於行為人;惟若結果之發生並非基於該風險所導致者,則因並無風險實現關係,故該結果亦無法歸責予行為人。

其後,林師又言:
風險實現必須具備下述三要件,行為始具客觀可歸責性


按:
上面那句話就是問題之所在。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現場諮詢聯絡我們首頁

教材說明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

 

 

 

 

律師司法官 考試科目 補習班 函授 推薦
司法事務官 行政執行官 公證人 國防法務官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書記官 執達員 高考法制 法警 錄事 庭務員
PTT推薦 宇法 官網 李俊德律師 李俊德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