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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老師
發表人 小助理  

發表日期

7/22/2014 4:12:28 PM
發表內容 李老師,您好:

不知道可以請教您一個法律問題嗎?

有關公司股票的問題,情形如下所述:

股東甲原持有台灣之A公司公司股票,但A公司在2005年遭新加坡B公司合併,但A公司仍維持原來公司名稱營運等等,成為B公司的子公司。後來2007年時,B公司又被所謂的私募基金收購,期間股東甲地址早已變更卻未通知A公司變更股東名簿上所載地址,故A公司於被B公司合併時,依股東名簿上之地址寄發通知予甲,通知其換發股票,甲並未前來換發。而B公司被私募基金收購時,B公司亦係以甲於股東名簿上記載之地址寄發通知,請其前來領取金錢,但甲同樣未前來受領金錢。

而2014年,甲始發現上述情事,並以未接獲通知為由作抗辯,且認為A公司仍在台灣經營,而請求B公司給付金錢,惟遭B公司以超過新加坡法令之消滅時效(6年)為由而拒絕給付,甲轉而向A請求給付,並認為股票在台灣的請求權消滅時效規定為15年。

想請問老師下列問題:

1.A公司是否可以拒絕給付甲金錢?法律依據為何?

2.甲認為的消滅時效為15年是否正確?或股票是否有特別的消      
         滅時效規定?

以上煩請李老師能撥空指導,或是可提供方向以搜尋資料解答,再次感謝李老師!!!
回覆 小助理 在7/22/2014 4:28:10 PM的回覆:
李老師,您好:

(補充上述問題)

上述問題如被新加坡公司合併、被私募基金購買等,皆有召集股東會並寄發通知,惟都是寄送於甲於股東名簿上之地址,甲更換新地址都未通知公司要變更股東名簿上地址之資料,A、B公司是否可以甲並未通知變更股東名簿上所載地址為由,作為對抗甲之主張呢?是否有相關法律依據呢?

感謝李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7/23/2014 1:01:48 AM的回覆:

公司是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的

當然依台灣的法律處理

其他的自己解決

回覆 小助理 在7/24/2014 9:40:26 AM的回覆:
老師,您好:

非常感謝老師撥空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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