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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票據法、民法期日計算問題
發表人 我知道這問題很笨  

發表日期

8/5/2014 10:19:18 AM
發表內容 第一個問題:
票據法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付款提示日為發票日後七日內。而票據法的始日有計。
但為什麼6月8日發票,付款提示期限卻是6月15日?
7天後應該是6月14日阿!   

第二個問題:
民法期間始日不計,那103年1月1日經過1年為什麼是103年12月31日
我怎麼想都應該是104年1月1日。不是說好始日不計嗎?這樣會少給一天耶~


這問題我始終都搞不懂

回覆 知道很笨還問 在8/5/2014 1:07:17 PM的回覆:
"發票日後"
回覆 加油 在8/5/2014 2:51:12 PM的回覆:
民法第121條1項:
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以期間末日之終止,為期間之終止。

司法院47年6月21日(47)台函參字第3426號:
關於期日及期間之計算方法,民法為適用便利起見,特規定一般計算之通則,凡法令、審判或法律行為所定之期日或期間,除另有特別訂定外,其計算應依民法第一二○條至一二四條之規定   (民法第一一九條)   。查票據法關於期日或期間之計算方法,並無特別規定,且觀於該法   (舊)   第六十五條關於匯票到期日之計算,與民法所採之方法相同,因此本件所詢支票發行滿一年之起止日期,似應依照民法第一二○條第二項、第一二一條第二項之規定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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