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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試題疑義>司一試民法第13題疑問
發表人 迷途小書童  

發表日期

8/14/2014 8:16:00 AM
發表內容 甲盜取乙10萬元並以之用來清償其對丙所負之債務,在丙知悉甲取得10萬元係盜自乙而來之情形,乙對丙請求返還10萬元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依民法第951條規定,以不得對丙為返還10萬元之任何主張
(B)乙對丙所可能主張者,原甲自乙所盜取之10萬元之所有物返         還請求權
(C)乙對丙僅得主張不當得利之返還
(D)乙僅得對甲主張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

考選部公布的答案是(C)

但不當得利基本上不是只有在成立後才會考慮到不當得利受領人主觀上之善惡意?在本事件中乙受有損害是因為甲的盜取行為,丙受有利益是因為甲的清償行為,兩者之間應該是欠缺直接因果關係,並不符合不當得利受有利益受有損害須有直接因果關係之要件,為什麼乙對丙得主張不當得利之返還?
回覆 路人 在8/14/2014 8:27:54 AM的回覆:
這題在ptt也是熱烈討論,我沒這困擾,因為考試恍神以為是選錯的....直接b
回覆 山線老大阿銀 在8/14/2014 9:44:51 AM的回覆:
個人認為
選項(A),用民法951條即可排除
民法951:
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之物,如係金錢或未記載權利人之有價證券,不得向其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

選項(B),亦可排除
金錢被他人獲得,除有可識別的情形,否則即為他人金錢所混同(民813),按題意未註明,當然就沒有例外情形。
而此時,可依民法816條規定,依關於不當得利規定請求償還價額,則是選項(C)的部份,當然這時有涉及效果準用或是構成要件準用,無論如何都是可以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至於選項(D),
而因乙對甲有債權,即使乙知悉甲偷丙,惟應非係收受前知悉,此時主觀上無故意過失可言,應無侵權行為可言,此與不當得利不需慮及主觀要件不同(不當得利主觀僅係返還範圍而已,與成立與否無涉)。
回覆
李俊德 在8/14/2014 10:09:48 AM的回覆:

這個題目解答應該是有爭議的

不當得利之因果關係,亦即「利益」與「損害」間之連絡因素。學說上有「直接因果關係」與「間接因果關係」之爭執,說明如下:

(一)直接因果關係:

王澤鑑教授評析(債法原理(二)p39以下)

甲騙取乙之金錢,對丙非債清償,依直接因果關係說,不成立不當得利,其主要目的在於保持丙與甲間之各種抗辯,對丙具有重大實益。乙對甲得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或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並得依法行使代位權,或就甲對丙之不當得利請求權為強制執行,法律上原有救濟之道,似無特別創設乙對丙不當得利請求權之必要。

如採直接因果關係,(D)之論述「乙僅得對甲主張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方屬正確。

(二)間接因果關係說(孫森焱、鄭玉波、邱聰智)


孫森焱 債編總論上冊p144   

實係基於各原因事實具有之目的,相互關連,依社會一般觀念,認為財產藉此關連而移動,係屬不當,基於公平原則,有必要調整此項財產價值之不當移動。是因果關係之是否存在,允宜依社會上一般觀念,基於公平原則認定之,換言之,關於財產之移動,若於各原因事實間具有客觀上牽連關係,依社會觀念,認為不當時,即應依不當得利,命受益人返還,不宜固守直接因果關係說,以免有抱殘守缺之弊。

邱聰智 債編通則上冊p111   

間接因果關係說,既有提高不當得利規範功能,並使不當得利之判斷,求之於有無法律上原因之要件,似更具正本清源之效果,適用上亦不致於發生不當。蓋如甲竊取乙之金錢,持以清償丙之負債,丙之受利益並非無法律上原因,乙丙間仍不成立不當得利,丙無返還利益於乙之可言也。但於此類案例,如丙之受益為無法律上原因,而吾人仍認為乙丙間不成立當得利,對乙而言,保障似有不週也。   

案例事實解答

甲盜取乙   10   萬元並以之用來清償其對丙所負之債務,丙惡意知悉甲竊取乙   10萬元仍受清償,為求社會公平正義,應認乙除可對甲主張侵權行為外,尚可對乙主張不當得利,就此(C)之論述「乙對丙僅得主張不當得利之返還」尚屬正確。





回覆 迷途小書童 在8/14/2014 12:15:59 PM的回覆:
原來如此,謝謝李老師
回覆 感謝 在8/14/2014 12:35:07 PM的回覆:
李老師掛保證
哪位大大趕快幫忙釋疑~~~
回覆 提問 在8/14/2014 1:39:20 PM的回覆:
D選項      乙對甲是否能主張不當得利?      如果乙對甲有179也有184那D選項是不是不能選?
回覆
李俊德 在8/14/2014 2:37:51 PM的回覆:

乙對甲是否能主張不當得利?   
----------------------------------------------------------------------------
可以主張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

我認為這個題目本身用語就不嚴謹

難道C:乙對丙僅得主張不當得利之返還,就沒有問題嗎?

回覆 H2O 在8/14/2014 2:50:04 PM的回覆:
老師:

            我記得現金應該取得後就混同了,   這也可以主張不當得利?   
回覆
李俊德 在8/14/2014 2:54:25 PM的回覆:

混同可以取得所有權,但不代表有法律上原因,不要忘了816。

回覆 H2O 在8/14/2014 4:29:11 PM的回覆:
感謝老師解答!   
回覆 陳柏儒 在8/14/2014 5:55:56 PM的回覆:
阿銀老大   您對選項d的說明我看不太懂   可以說中文嗎   謝謝
回覆 .. 在8/15/2014 1:55:28 AM的回覆:
難道C:乙對丙僅得主張不當得利之返還,就沒有問題嗎?

-----------------
乙對丙除了可以主張不當得利,還可以主張何權利呢?

回覆 .. 在8/15/2014 7:20:08 AM的回覆:
還有,依照鄭玉波(以及上述王澤鑑評析),兩位都是以<非債清償>為例

但題目依原po是<用來清償其對丙所負之債務>

---------------
非債清償=非非債清償嗎?(丙受有利益有無法律上原因?)
回覆 .. 在8/15/2014 7:27:47 AM的回覆:
提問   在2014/8/14   下午   01:39:20的回覆:
D選項                  乙對甲是否能主張不當得利?                  如果乙對甲有179也有184那D選項是不是不能選?   

李俊德   在2014/8/14   下午   02:37:51的回覆:
可以主張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

------------------
乙可對甲主張侵權行為,也可主張不當得利

依此邏輯,則D選項不能選應該是要:乙對甲僅得主張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

惟該選項是說:乙僅得對甲主張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
其意思,應該是不能對丙主張權利

如果是採所謂的甚麼直接因果關係說,那麼乙不能對丙主張不當得利
<如果>乙也沒有其他權利可主張,那麼D是對的。


回覆 .. 在8/15/2014 7:32:57 AM的回覆:
但不當得利基本上不是只有在成立後才會考慮到不當得利受領人主觀上之善惡意?

-------------------
這是甚麼意思?是說即使成立不當得利,仍要受領人主觀上惡意才能主張嗎?

回覆 .. 在8/15/2014 7:49:07 AM的回覆:
邱聰智 債編通則上冊p111         

間接因果關係說,既有提高不當得利規範功能,並使不當得利之判斷,求之於有無法律上原因之要件,似更具正本清源之效果,適用上亦不致於發生不當。蓋如甲竊取乙之金錢,持以清償丙之負債,丙之受利益並非無法律上原因,乙丙間仍不成立不當得利,丙無返還利益於乙之可言也。但於此類案例,如丙之受益為無法律上原因,而吾人仍認為乙丙間不成立當得利,對乙而言,保障似有不週也。         

案例事實解答

甲盜取乙         10         萬元並以之用來清償其對丙所負之債務,丙惡意知悉甲竊取乙         10萬元仍受清償,為求社會公平正義,應認乙除可對甲主張侵權行為外,尚可對乙主張不當得利,就此(C)之論述「乙對丙僅得主張不當得利之返還」尚屬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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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上述邱聰智所言,仍然是:乙丙間仍不成立不當得利(因為丙受有利益是有法律上的原因)

邱又言:如丙之受益為無法律上原因,而吾人仍認為乙丙間不成立當得利,對乙而言,保障似有不週也。         
亦即即使如果採所謂的甚麼間接因果關係說,也要是非非債清償(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利益間接致他方受損害),才能主張不當得利

惟題目是:用來清償其對丙所負之債務,應屬有法律上原因(難不成此債務是自然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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