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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討論四等刑法持刀題
發表人 明年再來  

發表日期

8/18/2014 9:20:03 AM
發表內容 是不是無罪?
1.沒著手毀損..
2.也不是現行犯..
3.正當防衛後跑走離開...
通通OK?   都是當事人誤會一場?
回覆 魯蛇考生 在8/18/2014 2:09:23 PM的回覆:
【考場上我解之大略】
1、持刀欲刮車之事實部分,甲基於毀損犯意,持刀前往停車格,主客觀混合判斷已達著手管理員發現並喝止而不遂,屬障礙未遂。
又,未遂犯之處罰以法以有明文為限,刑354為處罰未遂,甲並不成立犯罪。

2、脫逃及打傷丙之事實部分,雖然丙丁戊基於刑訴88條3項準現
行犯之逮捕系依法令之逮捕行為,惟刑法161條強暴脫逃罪係   以行為人已合法置於國家實力支配之下,本題甲尚在丙押解至警局途中為脫逃行為尚未置於國家實力支配下,並不具脫逃罪   構成要件該當。而另外基於傷害故意徒手打傷丙則違法且有責,成立277條1項普通傷害罪。

3、結論:甲僅犯普通傷害罪。
回覆 魯蛇考生 在8/18/2014 2:16:35 PM的回覆:
但事事後想想
傷害的部分可能要討論是否有正當防衛阻卻違法
讓我在改寫一次我會寫:

甲基於傷害故意徒手打傷丙具備構成要件該當,惟對於具備依法另行為之妨礙行動自由行為應不具備(正對不正)之防衛情狀,縱然甲有防衛意思意不得主張阻卻違法,具罪責,成立普通傷害罪。
回覆 魯蛇考生 在8/18/2014 2:16:42 PM的回覆:
但事事後想想
傷害的部分可能要討論是否有正當防衛阻卻違法
讓我在改寫一次我會寫:

甲基於傷害故意徒手打傷丙具備構成要件該當,惟對於具備依法另行為之妨礙行動自由行為應不具備(正對不正)之防衛情狀,縱然甲有防衛意思意不得主張阻卻違法,具罪責,成立普通傷害罪。
回覆 gg 在8/18/2014 4:09:23 PM的回覆:
算著手嗎?
因還沒到?算是警衛提早看到而出聲喝阻?
我寫預備中止。不罰預備..
不過你寫的也很不錯。
回覆 gg 在8/18/2014 4:25:04 PM的回覆:
基上述無罪行為...非真的現行犯
所以脫逃   打人都可因防衛阻卻違法?
回覆 亂入亂入~~~ 在8/18/2014 4:29:06 PM的回覆:
      不好意思,我亂入一下!!

雖然結論一樣是構成傷害罪,不過我覺得應該不是討論"正當防衛"的問題,畢竟他們是基於準現行犯來逮捕的,所以基本上並非不法行為,所以已應該不是討論正當防衛的問題!

我是認為應該討論的可否主張緊急避難(逮他的是合法情形),但是這妨礙行動自由的行為算不算是一種危難??!基於法律秩序的一致性,受妨礙者有忍受的義務,因此,不能主張緊急避難阻卻傷害罪的違法,所以結論還是構成傷害既遂.

亂入一下,大家討論,求進步!
回覆 魯蛇考生 在8/18/2014 8:11:47 PM的回覆:
回qq:

感謝你誇讚,
我覺得解未達著手僅預備也無不可,
但以達著手可能較妥適,在仔細看一下題目
甲是想以刀刮車達成毀損罪之計劃(主觀)+
客觀上已走到毀損計畫客體乙車旁(客觀)
(題示大樓外停車格所以才會被大樓管理員發現),
由一般人觀點來看這已經臨近於保護法益即將受侵害之際,
解釋上已非著手前的預備行為(買刀、確認車位置可能都還是預備階段),所以管見認為應該是已達著手。

還有提醒,就算解預備也沒有已意中止喔。
中止犯要以未遂為前提,所以也要達著手
考慮類推中止犯的預備犯也是要法有罰該
罪預備犯再論喔
--------------------------------------------------------------
回亂入:

你的想法也很好,確實不構成正當防衛後,
應該可以再論緊急避難與否,
你引發了我更多的思考,
兩種思維路徑
第一種、
縱然甲有避難情狀有避難意思,仍不阻卻違法,
理由在於緊急避難需考慮法益權衡,
甲為了保全自己的自由法益而犧牲丙的身體法益,
似有過當,充其量僅能在罪責部分考慮減輕。
第二種、
故意自招危難者,不得主張緊急避難,
且所謂故意自招行為不以刑法有處罰為必要,
例如,某人深知野狗之兇猛仍以棍逗之。
甲以刑法不罰的毀損未遂行為故意自行招致
他人以準現行犯逮捕之危難情況,
通說認為此時應無避難情狀,甲不得主張阻卻違法,
具罪責,成立普通傷害。
回覆 魯蛇考生 在8/18/2014 8:20:20 PM的回覆:
解完,我突然覺得這題有個大考點是
違法性階層的討論了,
而且應該有故意自招危難的考點,唉!可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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