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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試題疑義>司一試強執法等第52題疑問
發表人 請教  

發表日期

8/19/2014 9:24:34 PM
發表內容 甲債權人先持債務人應給付新臺幣   100   萬元之准予強制執行之本票裁定,聲請執行債務人所有之   A土地,經執行法院予以查封,嗣後乙債權人持命該債務人給付新臺幣100萬元之民事勝訴確定判決,亦聲請執行債務人所有之   A   土地,試問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
(A)停止執行
(B)合併執行程序
(C)執行甲之執行名義,駁回乙之執行聲請
(D)執行乙之執行名義,駁回甲之執行聲請


這題答案為什麼是(B)?
謝謝大家!
回覆 路人 在8/19/2014 9:33:34 PM的回覆:
因為嚨西未丟「錢」
回覆 蘇立言 在8/19/2014 10:03:50 PM的回覆:
強執33條
回覆 在8/20/2014 2:24:34 AM的回覆:
這樣執行後才能一起計算分配拍賣土地的金額
回覆 台8線 在8/20/2014 9:17:18 AM的回覆:
此為執行名義競合
因均屬金錢債權之執行
所以應依該法第33條之規定合併執行
回覆 淺見 在8/20/2014 4:15:36 PM的回覆:
債權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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