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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關於選擇合併與重疊合併的問題
發表人 學生  

發表日期

8/20/2014 3:59:16 PM
發表內容 想請教老師:
選擇合併是指就數個訴訟標的中擇一有理由為勝訴判決。
然若在這些訴訟標的中皆為無理由時,即變成法院須逐一審酌,最後發現沒有一個是有理由的訴訟標的,而下一個敗訴判決,這是否跟重疊合併相同?(亦即在選擇合併的訴訟標的皆無理由時,就無法適用選擇合併,而變成是重疊合併而下敗訴判決)
回覆
李俊德 在8/20/2014 8:27:50 PM的回覆:

你怎麼可以用結果去討論呢?

訴之客觀合併到底是何種類型?本來就是以「當事人主張」來認定,又不是以「法院判決結果」來認定。

回覆 學生 在8/20/2014 9:52:57 PM的回覆:
對耶~謝謝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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