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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買賣標的問題
發表人 小恩  

發表日期

8/27/2014 12:04:11 PM
發表內容 想請問以已查封扣押之不動產為買賣契約標的,會因標的物禁止處分致契約無效嗎?
回覆 在8/27/2014 1:25:16 PM的回覆:
個人強執法不熟,但我認為應該不會,因為負擔行為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况且這也不是以自始不能給付之買賣標的物。
回覆 台8線 在8/27/2014 2:34:56 PM的回覆:
強制執行法第51條之規定:實施查封後,債務人就查封物所為移轉、設定負擔或其他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依此文意可知,該條非全面無效,而係「相對無效」,亦即執行債務人就查封物為移轉行為,僅對於執行債權人不生效力,對於執行債務人與第三人所訂立之移轉契約而言,並非無效,在債務人與第三人間仍屬有效。另查封物於查封後,在未拍定前,仍屬執行債務人所有,要非無權處分之問題,附此敘明。

回覆
李俊德 在8/27/2014 4:28:06 PM的回覆:

買賣契約有效,依實務見解無法請求移轉登記,只能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七十年七月七日最高法院民事庭會議決議(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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