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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繼承
發表人 陰騭文  

發表日期

9/3/2014 11:27:30 PM
發表內容 老師請問民法繼承   日劇時期的繼承是適用日本時代的習慣,那臺灣光復後中華民國繼承編什麼時候開始適用,是否有緩衝期間?
還是光復當天開始適用?
回覆 原p 在9/4/2014 11:25:02 AM的回覆:
回覆
李俊德 在9/4/2014 1:39:49 PM的回覆:

應該是光復當天開始適用

至於當時有沒有什麼特別規定,我就不清楚了。

回覆 在9/4/2014 1:43:37 PM的回覆:
70年前的規定,重要嗎?
回覆 34年10月25日光 在9/4/2014 5:42:21 PM的回覆:
84   年   07   月   07   日(84)廳民一字第   13341   號函:
參考資料:
民法自臺灣光復之日施行於臺灣,因臺灣光復而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之人民,在光復前已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繼續占有臺灣之公地者,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及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七條之規定,自光復之日起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臺灣於民國三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光復,我國法律亦自是日起施行於臺灣。   (註一)   嗣後有關繼承事項應悉依我國民法繼承編之規定處理。惟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一條規定:「繼承在民法繼承編施行前開始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不適用民法繼承編之規定」,故在臺灣光復前已開始之繼承事件,於光復後原則上仍應適用日據時期所行之繼承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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