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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審查庭之設置有違憲或違法嗎
發表人 三個月  

發表日期

9/8/2014 1:26:47 PM
發表內容 許多法院設置審查庭

如果只釐清爭點,這些沒問題

但審查庭大多將案件轉簡式或簡易而自行判決

似乎涉及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
回覆 回復三個月 在9/8/2014 3:58:56 PM的回覆:
審查庭似乎是在審理是否羈押或是否核發監聽票等等,這些聲請檢察官都尚未起訴,為何會有簡易判決等情形?不知道你能不更進一步的說明你的問題根據是從哪裡來的?
回覆 三個月 在9/10/2014 9:00:36 PM的回覆:
審易審訴審交易....,審開頭的都是審查庭自為判決

只用法院內部規則或要點而設置之審查庭予以判刑

有無違反憲法第8條??
回覆 路人 在9/13/2014 8:45:53 PM的回覆:
http://tvr.org.tw/?p=683

新聞眼/審案趕進度   淪為販賣正義

台北地院去年九月試辦「刑事審查庭」制度後,除了性侵害、金融犯罪及強制辯護案件,刑案都先由審查庭過濾;法官鼓勵被告認罪,認罪就可獲判易科罰金或緩刑,不認罪再交由普通刑庭法官審理。有人批評,司法竟淪為販賣正義。

有律師形容,審查庭開庭「比看醫生還快,沒幾分鐘,案子就結了」,形容雖誇大,但也不失真。

過去台北地院普通刑庭法官每個月平均分案七、八十件,現在案件經過審查庭快速結掉,每月分案僅剩五到八件左右;審查庭七位法官從去年九月至今年七月,總計結掉(判決)近七千一百件案子,普通刑庭的案件壓力,頓時解除。

有些審查庭法官一個上午就開庭審理卅件案子,等被告坐定,就問「要不要認罪?」被告還搞不清楚,又被法官要求到旁邊休息「想一想,認罪比較好」;接著進行下一案,待告個段落,再回來確認前案被告「要認罪」,立刻訂宣判日結案。

於是出現這種情況:案情沒消化,被害人也未到庭陳述,雙方還沒有和解;只要被告認罪,就馬上輕判結案,不是易科罰金,就是緩刑。

律師公會曾發文給司法院,批評審查庭制度不當。律師界的發言,或許有其執業利益,但是這樣的司法場景,又怎是老百姓所期待的司法正義?只要被告認罪判罰金,拿錢就可解決,在司法天平上,被害人的權益置於何處?

有位法官助理說,他過去得幫法官調閱卷證、寫判決,工作繁重,心安理得;但現在到審查庭,只要「奪命連環叩」被告出庭,讓法官勸認罪,判決簡單交代被告認罪,工作量大減,他內心卻不安。

審查庭制度設計的原意,在於控管案件量,讓輕案、小案快速審結;但若為求快速結案,讓法院未結案數字漂亮,不思案件本質應交由正常司法審理,草率判決絕非司法官應有的態度。

【2012/08/17   聯合報】@   http://udn.com/

【聯合報╱記者   蘇位榮】
2012.08.17   03:05   am
回覆 bookwrite 在9/28/2014 6:58:19 PM的回覆:
審查庭有點多餘啊
會承認的不用審查也會承認
會否認的不會因為有審查而承認
反而大家多跑法院
回覆 考生 在11/1/2014 7:12:12 PM的回覆:
你這篇勉強猜中今年律師
我當初看了你這篇,把665看了一遍
審查庭合憲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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