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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台大高材生殺女友案的刑法爭點
發表人 123  

發表日期

9/23/2014 9:41:55 PM
發表內容 1.   砍殺後如果被害者一息尚存,加害人親吻下體的行為該如何評價

2.   加害人持刀砍殺與親吻下體的行為,應評價為想像競合或數罪併罰

回覆 法制被狂電 在9/23/2014 10:26:17 PM的回覆:
實務上
271   以外都沒啥好討論的了      就算把屍體帶去埋了也是與罰的後行為
倒是新聞報導親吻下體有可能有19條適用可以討論一下
回覆 路人 在9/23/2014 10:46:44 PM的回覆:
我覺得殺警案這題還比較難,可否請強者開示一下爭點或條號
回覆 路過 在9/23/2014 10:59:51 PM的回覆:
報載,脖子幾乎斷了,應該是不必討論一息尚存的問題?!
回覆 Teresa 在9/23/2014 11:20:52 PM的回覆:
1.   砍殺後如果被害者一息尚存,加害人親吻下體的行為該如何評價?
應成立殺人未遂與加重強制猥褻,兩者係數行為侵害不同法益,應數罪併罰.

2.   加害人持刀砍殺與親吻下體的行為,應評價為想像競合或數罪併罰?
應區分砍殺是否使被害人死亡有所不同:
(1)砍殺後未死:成立殺人未遂與加重強制猥褻,兩者係數行為侵害不同法益,應數罪併罰.
(2)砍殺後已死:此時被害者已為屍體,親吻死者下體係污辱屍體之行為僅為殺人之不罰後行為,故僅論以殺人罪.
回覆 Teresa 在9/23/2014 11:30:47 PM的回覆:
Q1.砍殺後如果被害者一息尚存,加害人親吻下體的行為該如何評價?

因被害者之不能抗拒係加害者所致,故成立刑法第224-1條加重強制猥褻罪。

Q2.加害人持刀砍殺與親吻下體的行為,應評價為想像競合或數罪併罰?

管見以為,應區分砍殺是否使被害人死亡有所不同:
(1)砍殺後未死:成立殺人未遂與加重強制猥褻,兩者係數行為侵害不同法益,應數罪併罰。
(2)砍殺後已死:此時被害者已為屍體,親吻死者下體係污辱屍體之行為僅為殺人之不罰後行為,故僅論以殺人罪。
回覆 法制被狂電 在9/23/2014 11:35:41 PM的回覆:
殺公務員         似乎條文上沒有加重刑責適用
但是法官會判較重?

50個人犯意聯絡   是不是都要置人於死   還是只有其中幾個人要置其與死         其他人只是來湊熱鬧   (湊熱鬧的應該居多)   這個案子主觀很難舉證      除非有聯絡證據就寫明要他死      就算拿凶器那個人也可以辯說只是要教訓一下不知怎地打死了      躲過271刑責就差很多
回覆 路人 在9/23/2014 11:51:46 PM的回覆:
殺警這題要出一定會是主謀只是要教訓,在場助勢的失手致死,只是說法條好像很難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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