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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提起自訴之問題
發表人 迷途小書童  

發表日期

10/7/2014 11:17:47 PM
發表內容 張三係17歲之學生,某日遭人駕車撞傷,經過六個月後,方知李四為肇事人,乃以其涉過失傷害,向檢察官告訴,案經偵查歷時年餘猶未終,張三之父懷疑檢察官有意拖延,遂以李四犯過失傷害罪,另向法院提起自訴(起訴時張三19歲)。隔一週後,檢察官亦將李四提起公訴,問上述公訴及自訴何者不受理?(89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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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是說本案雖屬告訴乃論罪,但提起自訴之人並非犯罪直接

被害人張三,故張三之父提起之自訴不合法,而張三本身尚無

完全行為能力,依實務見解無從自行提起自訴,故法院應受理

檢察官之公訴,對張三之父提出之自訴為不受理判決

但有疑問的是: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32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告訴乃論罪犯罪直

接被害人於檢察官偵查終結前仍可提起自訴,又因本案張三是

限制行為能力人,故依實務見解固然無從自行提起自訴,但依

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直接被害人為限制行為

能力人之情形下,得由直接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直系血親提

起自訴,而本案中也是由張三之法定代理人暨直系血親張三之

父提起自訴,依上開條文張三之父所提起之自訴應屬合法,

但為何解答卻說張三之父非本案直接被害人所以提起之自訴不

合法?如此一來豈不是造成張三如自己為自訴,會因為其為限

制行為能力人所以自訴不合法,而由張三之父提起自訴卻又指

稱其非犯罪直接被害人所以自訴亦不合法而架空刑事訴訟法第

31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煩請李老師指點迷津,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10/8/2014 1:00:02 AM的回覆:

第323條第1項但書僅限「被害人」而不及於「一定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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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乃基於公訴優先於自訴而對第323條第1項但書作限縮之解讀。

回覆 迷途小書童 在10/8/2014 6:54:41 AM的回覆:
瞭解了,謝謝李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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