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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司法官第二天
發表人 22  

發表日期

10/19/2014 7:20:51 PM
發表內容    
民事綜合題到底是在考什麼...
回覆 321 在10/19/2014 7:39:42 PM的回覆:
那題沒有很難,但是考場的人看起來都很宅。而且....前後左右,感覺都像是萬年考生。不知道是不是我的錯覺。司法官考試就像是絞肉機,把所有考生的青春絞盡去,每個人看起來都老了十幾歲。男生不修邊幅,女生全部都是學校念書時那些都不參加活動的宅女
回覆 321 在10/19/2014 7:43:02 PM的回覆:
我能理解那種長久都久坐的恐怖模樣。不論體態....和樣貌都看得出來全部是職業考生。如果比較老的,感覺都像是陪考的。
回覆 職業考生 在10/19/2014 7:49:10 PM的回覆:
如果比較老,又可當職業考生

不好嗎?
回覆 321 在10/19/2014 7:55:12 PM的回覆:
不,我說的那種看起來年紀比較大的。他們倒是很輕鬆。我講的職業考生就是25-35....感覺就是為了考試而活著。家裡應該也是軍公教之類的,不缺這口飯吃,也希望兒女一定也要當軍公教。所以就讓兒女全力準備考試的職業考生。
回覆 我也嚇一跳 在10/19/2014 8:35:54 PM的回覆:
信託的所有權讓與擔保!
好冷!
回覆 魔鬼在細節 在10/19/2014 9:03:54 PM的回覆:
老王民總394頁以下
回覆 路人 在10/19/2014 9:09:22 PM的回覆:
厲害厲害,這樣也找的到,我都改讀謝派的多年了
回覆 QQ 在10/19/2014 9:12:04 PM的回覆:
其實蠻感概的

一班36人
大概都有3個人明顯超過35歲
真是法律人的宿命阿

回覆 多元成家 在10/19/2014 9:19:03 PM的回覆:
如果是A男的話,可以的喔>///<
回覆 222 在10/19/2014 9:20:50 PM的回覆:

老王民總是?
回覆 王派 在10/19/2014 9:23:15 PM的回覆:
王澤鑑民法總則,
不過我記得廖毅上課以及他的書也有這個。
回覆 魔鬼在細節 在10/19/2014 9:24:49 PM的回覆:
王澤鑑民總當中的信託行為
回覆 第二天手不痠 在10/19/2014 9:45:27 PM的回覆:
身份法      女男男   一后二王   出題者真潮
回覆 QQ 在10/19/2014 11:10:57 PM的回覆:
可見出題者是多元成家支持者
找一下過去發言紀錄
應該可以知道出題者是誰   XDDDD
回覆 路人 在10/20/2014 9:46:40 AM的回覆:
今年好像沒有期刊題,補習班抓題效果也有限.所以說這考試大多數在比考運,
回覆 masa 在10/20/2014 11:04:03 AM的回覆:
這題沒有給酌給金額

是不是只能當作遺產債務向繼承人請求在遺產範圍內給付

而無法算出實際金額呢?!
回覆 路人 在10/20/2014 2:38:38 PM的回覆:
考完司2後信心崩潰,沒有一題有抓到,沒有看過的期刊題,作文題目說啥都不知道,律2不知怎麼熬
回覆 ... 在10/20/2014 3:00:05 PM的回覆:
考完以後,覺得今年的好齊x好多,和考前特蒐兩家總複習都沒撈到什麼題目,
而且,文獻摘要的內容有點支離破碎,
實務見解還不錯,
不知道大家有沒有同感?

回覆 路人 在10/20/2014 3:10:00 PM的回覆:
看來又換一批出題,以前還比較好,至少每科可以抓1題保命,多元成家我是抓同性婚審查(一點用也沒有)邱姜呂今年也沒出......虧我把他們的東西都翻完了
回覆 == 在10/20/2014 4:05:29 PM的回覆:
信託有需要支付買賣價金嗎   ?
用信託解釋也很奇怪
回覆 == 在10/20/2014 4:07:03 PM的回覆:
題目當中丙有支付價款   如果解釋成擔保信託   會不會遷強
回覆 老考生 在10/20/2014 4:28:47 PM的回覆:
244好像考247可以形成訴訟不提確認訴訟
回覆 == 在10/20/2014 4:33:10 PM的回覆:
如果通謀就不會提244了   提確認訴訟沒有錯
因為通謀的效果是法律行為無效   根本不用撤銷
回覆 == 在10/20/2014 4:34:59 PM的回覆:
所以不是在考確認訴訟補充性
那個題目的爭點在於丁   提起確認訴訟   甲沒有爭執
那有沒有必要將不爭執的甲   列為確認訴訟被告
回覆 國考敗降 在10/20/2014 4:35:49 PM的回覆:
漢堡店的麒麟的公法綜合題講座講義有猜中優惠性差別待遇
回覆 國考敗降 在10/20/2014 4:37:17 PM的回覆:
漢堡店董謙公司法總複習講義有提到公司法第154條第2項,第8條第3項,算擦到邊
回覆 == 在10/20/2014 4:37:29 PM的回覆:
至於實體法部分
買買契約   348能不能主張   ?
用87二項隱藏行為   解釋成擔保信託   實在有點遷強
因為丙都支付價金了   如果本意是擔保債權清償
何需要約定丙支付價金   ?
回覆 == 在10/20/2014 4:42:20 PM的回覆:
而且如果你用隱藏行為   把買賣契約解釋成無效
那你在討論767得否主張的時候   就不能去用373
否則   邏輯上會矛盾
回覆 國考敗降 在10/20/2014 4:42:29 PM的回覆:
因為題目敘及,乙、丙約定,丙可以將賣屋所得價金,抵乙欠丙的借款等語,觀之類似王澤鑑民總第394頁的案例,應係所有權信託擔保契約,而非附條件買賣
回覆 == 在10/20/2014 5:07:46 PM的回覆:
公司法第二題   應該是考關係企業   請參照369-11
回覆 == 在10/20/2014 5:09:41 PM的回覆:
至於擔保信託那邊      既然目的是提供膽保
那為何還要支付買賣價金   ?      
老王書上的例子應該不完全一樣吧
這部分我也很不確定   
回覆 國考敗降 在10/20/2014 5:10:09 PM的回覆:
公司法第二題兼論公司法第8條第3項規定在總則卻只適用公開發行公司;第154條第2項只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的立法論問題
回覆 == 在10/20/2014 5:16:27 PM的回覆:
第二題A公司是B的控制公司   
因為甲乙丙三人是為A公司持有B公司股份   高達8成
應該是369-4
回覆 == 在10/20/2014 5:18:32 PM的回覆:
CD不是B公司的債權人而是B公司的股東
如何適用154二項   揭穿公司面紗原則   ?

至於8三項影子董事   不能用   這點沒錯   因為A公司沒有公開發行
回覆 == 在10/20/2014 5:20:19 PM的回覆:
369-11   +      369-2      會讓A變成控制公司
回覆 阿NO\ 在10/20/2014 5:43:08 PM的回覆:
票據那題保證人乙可否主張14對價抗辯,主張丁不得享有優於前手丙之權利,而免除自己保證獨立性責任嗎?
回覆 == 在10/20/2014 5:48:03 PM的回覆:
關於民法那題啊
你不會覺得與其用擔保信託   不如直接把價金約定少一點
不就足以抵債了   
假設這房子值500萬      你欠我200萬   那我用300萬跟你嘜這棟房子
不就行了
為何要約定得那麼複雜
回覆 國考東巴 在10/20/2014 5:50:24 PM的回覆:
呵呵   崩潰了吧
就說你們實力都不夠   還一直肖想當司法官
讓你們摸到律師當當就是天大的恩惠了
懂嗎
回覆 國考敗降 在10/20/2014 5:52:31 PM的回覆:
請問甲、丙約定逾此期限丙得依行情出賣他人,所得款項由丙取得350萬元,有餘或不足,均計算找補等語,應如何評價?
回覆 joyparkno1 在10/20/2014 5:56:54 PM的回覆:
大家覺得這次司法官題目難嗎?
回覆 == 在10/20/2014 6:01:31 PM的回覆:
雖然第一次考   但跟往年考古題差不多難度吧
反正就是這樣子
只是今年公文題目      有點諷刺
回覆 == 在10/20/2014 6:25:58 PM的回覆:
另外   
一直覺得宇法網站   某些留言者的氣度   心胸非常狹隘
或者常常沉溺於言語攻擊其他考生   彷彿對待仇家
這種人   就算考上司法官   或者其他公職人員
我認為仍然是國家之不幸   災難

至於法官是不是太年輕   反而不是這麼嚴重的問題
回覆 票據! 在10/20/2014 6:30:53 PM的回覆:
票據法那一題,發票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票據行為有效嗎?保證背書人也是未成年人ㄟ!
回覆 == 在10/20/2014 6:49:13 PM的回覆:
保證人背書時已經成年   超過午夜12點
回覆 kk 在10/20/2014 6:56:38 PM的回覆:
有知道民事訴訟法兩題出甚麼的嗎?
回覆 MASA 在10/20/2014 6:58:58 PM的回覆:
保證那提

李欽賢老師認為不能像保證人請求

因為向保人請求後,保人可以向發票人請求

不簡便

當然啦      他是少數說
回覆 QQ 在10/20/2014 7:01:11 PM的回覆:
保證沒寫明吧
題目看很久
可能在12點前   可能在12點後
雖然有考慮過
但還是懶的寫了
回覆 dds 在10/20/2014 7:06:43 PM的回覆:
證據法都出來了.還說姜沒出.不是談證據評價間接證明等問題嗎
回覆 == 在10/20/2014 7:58:21 PM的回覆:
應該是12點過後
因為他們慶生時有倒數計時到午夜凌晨
然後在散會之際   乙才在票據上保證   簽名
回覆 有趣 在10/20/2014 9:59:33 PM的回覆:
那路人應有讀到吧
回覆 好厲害 在10/21/2014 11:36:19 AM的回覆:
==同學言之成理,應該是這樣沒錯
回覆 國考敗降 在10/23/2014 4:09:05 PM的回覆:
請問設定抵押權是不是沒有土地法第43條之1第1項的適用??
回覆 456 在10/23/2014 4:56:01 PM的回覆:
土地法34-1   的設定負擔排除抵押權      
國考選擇題也給過這個答案      應該很確定
回覆 國考敗降 在10/23/2014 11:33:50 PM的回覆:

通說認為基於保證獨立性      ,保證人乙不能援引被保證人甲之人的抗辯對抗丁

李老師認為:1,為了避免保證人乙清償後得向被保證人甲求償(票64),被保證人甲再向丁主張不當得利   ,造成法律關係複雜;2,票61第二項係重申保證從屬性的規定   ,因此保證人得援引被保證人的抗辯   ,除了可解決通說的困難   ,並可使保證人與被保證人的利益趨於一致
依李老師見解   ,保證人乙可援引被保證人甲的抗辯對抗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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