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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今年司法官公司法
發表人 2u0  

發表日期

10/21/2014 10:29:31 AM
發表內容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中華民國41年9月起編號)
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印發
院總第   618   號委員提案第16538   號
案由:本院委員李俊俋等   17   人,鑒於我國少數股東代位訴訟使用頻
率不高,考其原因不在公司治理之爭議太少,而係現行公司
法股東代位訴訟之條文設計簡陋而缺乏誘因,已廣為學者所
批評,又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本質上均為資合公司,對
於少數股東之權利應等同視之,爰擬具「公司法第一百零九
條之一、第二百十四條及第二百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
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董事違反忠實義務或注意義務時,固然有限公司之股東得決議對董事行使歸入權,且公司若受有損害,對董事亦得請求損害賠償,但因董事係有限公司之法定代表機關,故應由何人代表公司行使,已有疑義。惟有限公司股東並無得提起代位訴訟之權利,故學者多從解釋論之觀點,認為為維護有限公司股東之權益,應類推適用公司法第二百十四條及二百十五條之規定。誠然,依現行實務運作,於現行法之架構下,有限公司之股東恐難以提起代表訴訟,而無法保障公司之權益,故應有予以明文之必要。又依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有限公司得僅設有1   位執行業務董事,乃至於其餘董事均與被追訴之董事具有利害之情事,且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之組織仍稍有不同之處,爰參考公司法第二百十四條之規定,增訂公司法第一百零九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規定,並用公司法第二百十五條之規定增訂同條第四項
回覆 在10/21/2014 4:38:56 PM的回覆:
我在寫這題的時候
題目原本沒看清楚
以為b公司也是股份有限公司
正當我寫214寫的正爽
都快把這小題寫完時
驚鴻一瞥   發現b公司竟然是有限公司
想說屎定了難道我要拿立可帶全部塗掉嗎
後來我想到一招
就在前面加上214只適用股份有限公司
應該讓有限公司類推此一規定
現在看到這個還真爽
謝謝原po
回覆 2u0 在10/21/2014 5:25:52 PM的回覆:
考上再謝吧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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