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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老師有關時效問題
發表人 考生  

發表日期

10/22/2014 10:31:54 AM
發表內容 李老師您好,
請問假設A對B之請求權時效於100/1/1消滅,
A於99/10/1請求、99/12/1請求,
並於100/5/31起訴。

請問老師,
依照民法第130條,
99/10/1請求應於100/3/31起訴,
99/12/1請求應於100/5/31起訴,
但A迨於100/5/31方起訴,
是否罹於時效?
回覆
李俊德 在10/22/2014 12:06:15 PM的回覆:

99/12/1請求應於100/5/31起訴,
但A迨於100/5/31方起訴,
是否罹於時效?
-----------------------------------------------------------------------------
????
回覆 國考東巴 在10/22/2014 3:52:49 PM的回覆:
我認為請求權已罹於時效
甲既然在99年10月1日請求   則已生中斷時效之效力
12月1日的請求並不會另生中斷時效的效力
所以甲最遲應於100年3月30日起訴   時效中斷之效力始能繼續
所以依題旨   甲請求權時效應已中斷
回覆 考生 在10/24/2014 8:43:11 AM的回覆:
謝謝老師與東巴回應~

題目核心問題,
簡言之,
就是在前後兩次請求中,
民法130條「未於6個月內起訴視為『不中斷』」,
是否會回溯之前時效中斷的時間點繼續進行。

1.如果會,A於100/3/31未起訴,回溯99/10/1第一次請求繼續走,所以99/12/1第二次請求仍生時效中斷效力,A於100/5/31起訴仍可
2.如果不會,一旦超過100/3/31未起訴,就不能回溯之前,99/12/1第二次請求不生效力,時效自然消滅,A於100/5/31起訴即罹於時效

東巴的想法應該是第2種想法。

這部分因為法未明文,所以有此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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