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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律二最後一堂最後一題的二三小題
發表人 考完了  

發表日期

10/26/2014 5:35:24 PM
發表內容 我怎麼寫民法293+可單獨起訴+應職權通知參加
而不是寫追加原告咧?
是債權請求而不是共有物反還對嗎?
題目出錯了嗎?
寫的好毛,60分耶!
回覆 masa 在10/26/2014 5:42:46 PM的回覆:

不能用293

謝還是王有評論過
回覆 原po 在10/26/2014 5:52:26 PM的回覆:
我查了。
以前認為要用828是因為831沒準用821
現在有了,所以沒必要共同請求。
那用293也沒錯了。
(跟831準用821結論一樣)
Oh   yeah,   至少不會零分了。
回覆 masa 在10/26/2014 5:56:48 PM的回覆:
基於債權請求給付

不是請求返還共有物

一個還沒拿到物的所有權

一個是已經有所有權

這問題好像在這板上出現過
回覆 原po 在10/26/2014 6:19:59 PM的回覆:
關鍵字查找公同共有
2011有篇相關的。
看來用293處理沒問題
那第三小題題目就是在拐人的。

雖說之前不知這爭議,但還是給我矇到了。
是上天今年要讓我上榜嗎?
再說一聲oh   yeah
回覆 masa 在10/26/2014 7:03:18 PM的回覆:
再查了一次

王謝跟一個74年判例說不能用293
回覆 呵呵,保成有猜到 在10/26/2014 7:19:39 PM的回覆:
:1、828二項修法前:用民訴56-1聲請法院裁定追加
2、828二項修法前:變類必,得單獨起訴,職權通知
回覆 00 在10/26/2014 9:06:26 PM的回覆: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775號民事裁判:
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或數人除經其他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或為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利益對第三人為回復公同共有物之請求,得單獨或共同起訴外,倘係基於公同共有法律關係為請求者,仍屬固有之必要共同訴訟,應由公同共有人全體起訴,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如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拒絕同為原告而無正當理由者,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原告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命該未起訴之人於一定期間內追加為原告,逾期未追加者,視為已一同起訴。
回覆 >< 在10/26/2014 9:25:18 PM的回覆:
論著名稱: 民事訴訟法第   56   條之   1   強制固有必要共同訴訟與民法第   828   條修正前後之互動(下)-實體法與程序法對應適用之研究(一)
編著譯者: 吳從周
出版日期: 2012.07.01
刊登出處: 台灣/台灣法學雜誌/第   203   期   /120-133   頁
回覆 呼呼 在10/27/2014 10:25:13 AM的回覆:
契約的債權請求權是遺產=>準物權

準物權的行使=>保全/處分行為=>公同共有人一起為之

第三題
先論證事固有必要之訴
然後訴訟用56之一

不要想太多...這跟文章啥都沒關係


回覆 喔喔 在10/27/2014 10:30:01 AM的回覆:
吳老師說
他沒有出題...

這題應該是故意出的很像吧
回覆 wkr 在10/27/2014 1:15:41 PM的回覆:
今天跟強者討論
他說   要先確定遺產標的   就是這個請求權的性質是準物權
屬於公同共有關係
然後   要行使請求權的行為   是一種對於遺產的處分
必須要所有公同共有人一起為意思表示

如果這脈絡下去解題
那我應該是死了
回覆 討論一下 在10/27/2014 1:45:26 PM的回覆:
(二)
1、依1148取得生前的股票移轉請求權,依1151成立公同共有關系
2、共有債權請求權成立準公同共有,依831得準用公同共有規定。即828
3、因繼承法沒規定該請求權如何行使,排除828一項適用
4、因821係處理共有人對第三人請求權如何行使,故有適用828二項處理餘地
5、結論:得單獨請求,但須表明交付全體
(三)
1、828二項修法前:聲請法院裁定追加
2、828三項修法後:因適用828二項後,為類必,無56-1適用,得單獨起訴,惟有訴訟擔當情形,法院應職權通知他人
回覆 國考東巴 在10/27/2014 5:40:33 PM的回覆:
都考不上啦
在這邊爭什麼
還不快去唸書存錢準備明年考試
回覆 原PO 在10/27/2014 7:34:32 PM的回覆:
對啊
就是因為今年考不上
所以要在這裡討論課業
趁早為明年考試做準備啊

東巴兄跟123兄每日必看板
如果因為看到大家討論而因此實力提升
明年或後年或總之有一年考上了
那對於有來提供意見討論的人來說,也算功德一件啊

回覆 原po 在10/27/2014 7:47:07 PM的回覆:
請教一下,用828準用821當然沒問題
但在修法後,既然結論一樣,應該也可293才對啊?

畢竟這題公同共有的是債權,說是不可分債權也沒錯
法律適用上,可說因公同共有優先適用828,但畢竟還是因此要迂迴準用821

那我也可說因為是債權所以直接適用293,更直接了當
甚至可說828的準物權應排除債權而只適用例如說專利商標等財產權,不是嗎?
回覆 路人甲 在10/27/2014 8:09:19 PM的回覆:
國考東巴真的好煩喔~沒興趣研究法律,就別發一下543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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